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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揭祕:宋代的大理寺制度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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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是我國古代最高審判機構,其作用和地位相當於現在的最高人民法院。感興趣的讀者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不過大理寺這個名字,最早出現於北齊,秦漢時期爲廷尉,唐代成爲九寺之一。而到了宋朝,大理寺雖然還是最高審判機構,但是卻明顯受到了制約。

宋朝統治者秉持“法制立,然後萬事有經,而治道可必”的思想,提出了:“立法不貴太重,而貴力行”的理念。意思是立法不應該太嚴苛,重要的是讓百姓身體力行。那麼宋朝的大理寺制度到底是怎樣的,對比前朝有什麼特別之處?

一、大理寺的組織

大理寺一般設有最高長官,大理寺卿一名,爲從三品。次級長官,大理寺少卿兩名,爲從四品。其餘的正、丞、主簿、獄史等人數量也有確定。作爲發展的比較完整地審判機構,大理寺的職能其實和刑部有所衝突重複,因此兩者既有分工也有鉗制。

歷史揭祕:宋代的大理寺制度是怎麼樣的?

北宋初期的大理寺就沒有刑部吃香,它僅有斷決地方上奏案件的權力,卻沒有開庭審理的資格。因此只是書面審斷,設立的官員也比較簡單。最高長官爲判寺事,次官爲少卿,都是由朝臣兼任,沒有專職官員。

二、大理寺的制度改革

宋神宗年間,大理寺的官員纔開始擴充,以幕府州府的官員補充大理寺,將京官改爲檢法官。同時完善了原本大理寺官員的空缺,長官重新變成了大理寺卿。而大理寺的職責和職務也有了新的變化,掌折獄、詳刑、鞫讞之事。

值得一提的是,神宗元豐年間,大理寺的職務開始分爲左右兩部分,所有彈劾百官的案件、將領斬首以下存疑的案件,都歸左隸斷刑。司直來斷案,大理寺丞評議,正審之。如果是其他糾察百官的案件,則有右隸來管理,還是寺丞審議,不過只需要由少卿來領導,大理寺卿只要看個大概就可以。

歷史揭祕:宋代的大理寺制度是怎麼樣的? 第2張

不過大理寺卿同樣還是繞不過一個機構,那就是刑部。《宋史》記載:“凡刑獄應審議者,上刑部。”凡是刑獄需要審議的,都要上報到刑部。作爲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大理寺卻要上報刑部,不得不說大理寺在宋朝混得確實夠慘。

三、大理寺的管理制度

大理寺的官員選拔有着明確規定,在古代也有“法考”一說。兩宋時期統治者會進行法律考試,其中“明法”、“新科明法”以及“試刑法”是甄別法學人才的重要手段。而這些考試都是在科舉之中,因此有的考試或許會因爲擅長法律,在高中之後會直接被劃撥大理寺。

當然還有上文談及的從州府縣衙提拔官吏進入大理寺任職。這其中大多是低級文官,經過專門爲升遷設立的“銓試”而進入大理寺,也有因爲經驗豐富,斷案能力高而進入大理寺的特例。

對比大理寺官員的選拔,大理寺官員的任職時間就顯得有些隨意。宋朝沒有明確規定大理寺官員的任期,不過宋朝卻出臺了許多獎勵制度來鼓勵大理寺卿連任。即使有大理寺卿因爲個人問題要辭職,也必須做好交接工作,確保在交接時,不會耽誤案件的審理。

四、宋朝對大理寺的制衡

大理寺在秦漢兩代,甚至在唐朝都有着特殊地位和獨特的意義,作爲全國最高法院,大理寺無疑有着極高的排面。可是一到宋朝,大理寺就顯得有些不足,這是因爲宋朝不僅刑部對大理寺有着一定的壓制,就連皇帝和其他官員也搶奪了大理寺的部分職能。

宋代的司法和行政區分不明顯,大理寺是名義上的最高司法審判機構,但是他卻同時受到了刑部、皇帝、中樞機構甚至部分權臣的制約。這就讓大理寺難以做到獨立的審判,而縱觀兩宋時期,一直都是在這樣一個“上下相維,輕重相制”的環境中過來。

結語

綜上所述,大理寺在宋朝確實非常悲催,從北宋初年開始,關於大理寺的職能就不斷髮生變化,先後增加又刪減,最終直到宋朝滅亡,大理寺也沒能獲得獨立審判的權力,或許這就是獨具特色的宋代大理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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