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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會制度是什麼?揭祕宋代行會制度的性質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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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會是商業史上一項極其重要的制度,與商業發展相輔相成,相互促進。我國曆史上的行會制度發源於唐,成熟於宋,在明清達到頂峯,有力促進了工商業的繁榮。

行會制度在宋代成熟絕非偶然,有着深刻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因素,宋代的行會組織是官府與商人博弈的結果,也是同行互利的產物。

宋代行會的性質和特點

1、各行皆有行會,名目繁多。

在宋代,從城市到鄉村鎮市的商業、手工業及其他服務性行業經營者,都有自己的稱呼,商業一般稱爲“行”,如米行、酒行、食飯行;手工業一般稱“作”,如腰帶作、金銀鍍作、鍛作、篦刃作等。

上述行業都有自己的同行組織,稱爲“團行”,也就是“行會”,類似於近代的同業公會、現代的行業協會、聯合會等等。“團行”的具體名稱,大多以XX行、XX作、XX團爲名。

宋代行會組織名目繁多,各行皆有行會,就連賣花、賣菜、賣水果的小商販也有行會組織,宋人吳自牧撰寫的《夢粱錄》詳細記述了北宋開封名目繁多的行會:

“市肆謂之團行者,蓋因官府回買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爲團行。雖醫卜工役,亦有差使,則與當行同也,如酒行、食飯行而藉此名;有名爲團者,如城西花團、泥路青菜團、後市街柑子團……”

2、行會皆有行首,影響力大。

行會既是一種組織,就有主要負責人員,行會的主要負責人稱行頭、行首或行老,相當於XX協會會長、理事長,負責行會日常事務,充當行會與官府交涉的首席代表。

從本質而言,行首仍是商人,不是官吏,手中沒有公權力,但由於經常遊走於商人與官府之間,行首一定程度上擁有“胥吏”性質,形同行業“地頭蛇”,影響力有時比政府官員還要大,宋人葉氏所著《水心先生文集》指出:

“其權柄足以動搖守相者,今之所謂堵錄、行首、主事之類事也”。

3、行會皆有章程,共同遵守。

如同現代行業協會,宋代行會組織均有章程。按照慣例,行會章程一般包括以下原則和內容:

第一,信用交易,誠實守信,童叟無欺;第二,原料供應和產品倉貯;第三,統一度量衡標準;第四,行業禁忌和違法犯罪;第五,例外交易。

這些行會章程雖非法令,卻對行會組織成員擁有普遍約束力,其強制力不在法令之下,甚至強過官府法令,成員一旦違反行會章程,往往遭同行排斥和唾棄,不得不退出行業經營。

行會制度是什麼?揭祕宋代行會制度的性質和特點

宋代行會的職能和作用

宋代的行會組織既有自身互助合作的性質,又是官府與商人之間的紐帶,其職能作用主要包括:

1、加強行業管理,維護行業秩序。

出於對行業管理的需要,宋代官府規定,各商鋪、手工業和其他服務性行業,都要按行業登記在冊,有關經營人員必須加入所在行業行會組織,否則不能從事該行業的經營,以維護行業秩序。

2、限制和排除競爭,協調行業經濟。

宋代行會的指導原則是排除競爭,對內爲所有會員提供平等機會,大家抱團取暖,有錢一起賺,不能一家獨大;對外爲本行業取得壟斷地位,限制其他經營者隨意進入行業,避免行業盲目擴張。

3、統一商品價格,維護同業利益。

宋代行會負責統一制定貨物價格,禁止會員隨意降價、打折銷售,防止行業陷入低價競爭,損害整體行業利益。宋人吳自牧所著《夢樑錄》記錄南宋臨安府各米鋪批發大米就由行頭統一制定批發價:

城內外諸鋪戶,每戶專憑行頭於米市做價,徑發米到各鋪出糶。

行會制度是什麼?揭祕宋代行會制度的性質和特點 第2張

4、應付官府科配,減輕攤派負擔。

現代政府所需物資、服務均實行政府購買,平等交易,但宋代官府需要的物資、勞役都是直接向商人科配攤派,分文不給,成爲商人和手工業者的沉重負擔。

行會組織成立後,統一負責與官府交涉事宜,可以協調商人與官府的關係,並根據行業內部會員情況,安排不同會員輪流向官府提供物資和勞役,一定程度可以減輕官府對商人的攤派負擔。

宋神宗熙寧六年(1073年),開封府肉行行首徐中正提出“乞出免行役錢,更不以肉供諸處”,希望肉行向官府繳納現錢,不再直接供應肉品,官府經研究批准了肉行的請求,決定實行“免行法”,各行會按月或按季繳納“免行錢”,不再直接提供物資或勞役,減輕了負擔,充分體現出行會組織的作用。

宋代行會組織盛行的原因

唐代經濟發達,商業繁榮,雖有行會組織,卻只是個別存在,制度也不成熟;宋代則不然,不僅產生了正式的行會組織,還迅速覆蓋商業、手工業和幾乎全部服務性行業,主要原因如下:

1、城市商業活動空前繁榮的影響。

唐代城市實行嚴格的坊市制度,坊爲居住區,市爲商業區,坊市分離,坊門按時啓閉,夜間不得從事商業經營,限制了商業發展,商業經營者之間不需要過多聯繫,也不需要行業互助組織。

宋代打破了坊市制,允許在居民區開設沿街商鋪,促進了城市商業經濟的空前發展,開封、臨安等大都市的繁榮就是這一政策的結果,越來越多的人口涌入城市從事商業、手工業和其他服務性行業,客觀上需要維護行業經營秩序,爲行會組織的產生提供了必要前提。

2、官府加強行業管理的需要。

唐代實行坊市制,商業經營者集中於官府指定的商業區,方便官府攤派物資和勞役,但宋代商業活動空前繁榮,商業、手工業和其他服務性行業的從業者數量極多,零星散佈於全城各處,不便攤派。

爲加強對分散的商業、手工業和其他服務性行業的管理,方便物資和勞役攤派,宋代官府下令同行的從業者成立行會組織,一方面由行會組織代表官府對行業進行管理,減輕管理壓力;另一方面官府攤派時只需與行會組織的代表行首交涉,無需逐個與從業者打交道,提高工作效率。

3、商業資本強大的結果。

古代有行商坐賈之說,唐代以前的商業注重販運,行商通過販運商品的差價獲取利潤,擁有較大話語權,佔據市場主流;而宋代人口急劇增長,城市商業經濟空前繁榮,本地同業商人聚集在一起,使得坐賈勢力壯大,代替了漢唐以來客商獨霸市場的局面,促進了商業資本的強大。

商業資本強大後,爲獲取穩定利潤,傾向於限制行業競爭,排擠壓迫外來商人,但本地的豪商巨賈畢竟不是官府,缺乏行政強制權力,而行會組織就成爲他們排除和限制競爭的重要手段,通過成立行會組織,制定行會章程,本地商業資本可以實現排除競爭、壟斷市場的目的。

4、減輕行會成員負擔的需要。

如前所述,宋代商業、手工業者需要承擔官府的各項強制攤派任務,負擔十分沉重。以肉行爲例,賣肉的肉鋪需要免費向官府供應肉品,還要出勞力承擔官府的勞役,商業、手工業和其他服務性行業從業者選擇加入行會組織,才能增強與官府博弈的力量,儘量減輕承擔的攤派任務。

結語

綜上所述,宋代行會組織是適應經濟發展、官府管理和行業互利的需要而發展壯大的,它既是官商博弈的結果,也是同行互利的產物,故而擁有充當官商紐帶和行業互助組織的雙重性質。宋代行會組織的盛行保護和促進了城市工商業的發展,故而被明清延續,產生了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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