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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清朝的賦稅制度是怎麼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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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是一個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作爲國家的主要的收入來源,是國家的經濟命脈。而稅收制度是否合理也關乎着國家是否能夠穩定發展。古代因賦稅過重導致的暴動比比皆是,可見合理的賦稅制度是多麼的重要。那作爲中國最後一個封建王朝,清朝的賦稅是如何制定的呢?感興趣的讀者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揭祕:清朝的賦稅制度是怎麼制定的?

田賦

清初賦稅制度沿用明朝的一條鞭法,田賦與徭役合併,統一杖量土地,按畝徵銀。即按土地每畝徵稅。按徵收每石糧食價值換算銀兩若干,只徵銀兩,不收穀物。徭役變爲賦役,即政府將土地租給農民耕種,依據土地等級的高低徵稅,下中上三等土地依此徵收1-3分。田賦也依據土地好壞的差異徵收稅銀。沙鹼地、窪地、山坡及墳地每畝徵1-3分,耕地每畝2-4分,園地每畝4分。把土地分成三種類型,每種類型又依次劃分等級,保證徵稅相對公平。在此基礎之上清朝免除了一切苛捐雜稅以及“三餉”(遼餉、剿餉、練餉均爲補貼軍餉之用)。

丁稅

即人頭稅,按人口徵稅。清初,各地丁銀徵收數目不盡相同,某些地方每人達9兩之多,繁重的丁銀讓百姓苦不堪言。百姓無力繳納丁銀,只能選擇逃亡避免交稅。康熙五十一年,康熙帝宣佈“盛世滋丁,永不加賦”,即以康熙五十年的人頭稅額爲準,永遠不再增加。到了雍正時期,大力推行攤丁入畝,即把人頭稅均攤到每畝土地中。丁銀稅從此廢除。

火耗,養廉銀

在徵稅時百姓上繳的多是碎銀,需要重鑄成銀錠。在煉製的過程中銀兩難免有所損耗,這就是火耗。火耗沒有制定標準,數額全隨官員心意。雍正年間實行火耗歸公,規範火耗徵收。同時設置養廉銀,將稅收的一小部分發給文官,以此增加官員收入減少貪污腐敗。

商業稅

清代設有契稅、當稅、牙稅。契稅是指土地買賣時,契約需印有官印,按交易額一定比例交稅。當稅則是當鋪按等級每年繳納不等的銀兩,最多5兩。後來各種附加稅增多,當稅最多高達50兩。牙稅則是牙行(中介)所繳納的稅費。朝廷每五年給牙行頒佈一次牙貼(營業執照),按照牙行的收入規模徵收稅銀,除此之外牙行每年也要徵收一定稅額。

清朝的稅收爲減輕民賦做了許多努力,但根本上是爲了鞏固封建統治,具有其本身的侷限性,所以最後都無法避免賦稅的加重及對平民的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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