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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明代監督考覈制度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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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明代監督考覈制度是怎樣的?下面小編爲大家帶來詳細的文章介紹。

明代對於文官考課主要方式則爲考察,考察又稱爲大計,與監察制度有着緊密的聯繫,此制則爲明代一獨創制度。明代的文官考察制度主要分爲在京文官的考察和地方文官的考察即外察,外察又分巡視考察和朝覲考察兩種方式。除此之外,還有因事考察,主要是發生某些事情,如日食、星變、災變等自然現象,君主因爲這些事情的發生而下令考察全體或部分官員,明代的文官考察對官員有比較嚴格的一套規定:“凡內外官遇該考察,有央求勢要囑託者,即以不謹黜退”。如果某一官員在考察過程中遭到誣枉,幾乎不可能得到糾正,因爲他若自己上書爲自己奏辯,就很可能被視爲摭拾忘奏,將會受到處罰。

一、京官考察

京官考察顧名思義是針對在京的文官的考察,包括南北兩京的在京文官。明代的京官每六年進行一次考察,其中四品以上的官員採取上書自陳的方式,最後由皇帝來定奪。而五品以下的官員就必須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考察。在四品官考滿之後,皇帝准予其留職。拾遺主要是在品行等方面對其進行考覈,拾遺進行的非常嚴格:“拾遺所攻擊,無獲免者”。因此這些官員都非常注重自己的品行,以被拾遺到自己某一方面的品行爲恥。明代的皇帝比較重視京官考察,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如宣德三年(1428年)的南京刑部侍郎段民對南京京官的考察:“帝以民廉介端謹,特賜敕,令考察南京百官”。

揭祕:明代監督考覈制度是怎樣的?

由於皇帝無法直接瞭解南京官員,因此段民此次考察非常的嚴厲,查出了一大批貪污、貪淫無恥、不諳文理以及才力不及的官員,將他們送到北京,由皇帝對其進行黜陟,使南京的官員有所收斂。正統元年曾規定:“兩京各衙門屬官、首領官從本衙門堂上官考察,如有不才及老疾者,吏部驗實,具奏定奪”。將在京文官的考察制度化。

在英宗正統初,時任南京兵部右侍郎的徐琦與工部侍郎鄭辰:“考察南畿有司,黜不法者三十人”。在弘治十七年的時候,吏科給事中許天錫又重申了對京官六年一考察之例,他在這一年給明孝宗的上疏說:“地方文官者三載考察,而又有撫按監臨,科道糾劾,所以他認爲其法已無可加。惟兩京堂上文官例不考覈。五品以下文官雖有十年考察之條,然而居官率爲九載者,或因年勞轉遷,或因服除改補等諸差者,其勢必不能及期也。今請以六年爲期,通行考察”。

明孝宗對他的建議非常滿意,命令許天錫對兩京四品以上官員進行考察,他與御史何深一道,對兩京的官員進行了大規模的考察,從而黜陟了一批不稱職的官員,提拔了一批優秀的人才。革除了一些弊端。使得一時的政治比較清明。由於他的的竭力除其弊,使明代的京官考察發揮其效,明代文官之京察定型於斯期。因此在許天錫去世後,聞者皆哀之。

二、巡視考察

巡視考察是針對地方官員的考察,主要是皇帝派人在其任內進行的考覈。明代的巡視考察制度是明太祖時期確立的,明代的巡視考察與當時的監察制度密切相關,這可以從負責巡視考察的官員上看出,有明一代,巡撫以及巡按肩負着巡視各地,廉察地方官員的責任,其中巡按監察御史的責任最重。明代地方三司之一的按察司也負責官員的巡視考覈,在明代前期,按察司分巡官巡歷所屬州縣,可以與巡按御史頡頏行事,只是後來逐漸失去了這樣的權利:“按察司官聽御史舉劾,而御史始專出巡之事”,巡撫在明宣宗的時候開始在一些重要地區設立,他們也和巡按一樣有對地方官員進行考察的權利,實際上,對地方官的考察往往由撫、按共同主持。

撫按官在年終的時候,要爲其下屬的大小官員填寫考語揭帖,並將其送交吏部,作爲考覈的依據。而且他們還可以隨時舉劾官員,所以,撫、按在官員考察過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且這樣的作用越來越突出,逐漸形成了:“天下司、府、州、縣官賢否,獨在撫按”的局面。明代前期,巡視考察之效非其尋時可替者,如洪武四年命令工部尚書朱守仁廉察萊州地方的文官,在洪武六年的時候又命令御史臺會同各道監察御史等核舉有司文官有無過犯,奏報黜陟,對於地方文官考覈之重視其端倪與明初已現。在仁宗洪熙時:“命御史考察在外官,以奉命者不能無私,諭吏部尚書蹇義嚴加戒飭,務失至公”。

揭祕:明代監督考覈制度是怎樣的? 第2張

蹇義與給事中馬俊分巡應天諸府,親自詢問當地軍民的疾苦,然後他親自對一些擾民的官員進行了黜陟。這是巡視考察實施的具體事例之一。景泰二年,吏部會同都察院諸堂上官對文官進行考察,此次考察甚嚴,查出七百又三十餘文官與所任其職之要求差之闊遠,由於皇帝怕有不當之處,所以又召集他們更考,而更考之後存留者僅三之一。

孝宗弘治六年之時,吏部對官員進行考察,結果應當黜陟的官員一共有一千四百人,明孝宗認爲過多,而且人才難得,就下詔對其中的一些人進行寬宥:“方面知府必指實績,毋虛文泛言,以至枉人。府州以下任未三年者,亦通核具奏”而王恕等人俱陳以請,他認爲府州縣貪污殃民的官員,雖然任職時間很短,但也要對他們進行黜陟。最後有九十餘人沒有受到處罰。在明孝宗以後,由於皇帝的懈怠,對官員的考察也逐漸放鬆了,直到張居正改革時期才又有了起色。

三、朝覲考察

明代的文官朝覲考察也是文官考察制度之一,朝覲考察主要是地方文官親赴京城接受考察,主要由吏部和都察院對其進行考察。這項制度與當時的專制政體有關,明代的各級官吏的任用,在名義上都由皇帝親自任命。因此,官員在每逢節日時,如皇帝的生日,正旦等,都要進京朝賀。

因此,皇帝便可藉此機會向官員詢問地方上的吏治情況以及民情等。這項制度其實在明朝建立之前就已經實行過。將其制度化是在明太祖時期,他下詔天下布政使司以及以及各個知府來京接受考察。這可以說是朝覲考察的開端,這次的朝覲考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明太祖選拔了一些優秀的官吏,遂予其應予之待遇。

在洪武十五年的時候,曾經規定,到京城來朝賀正旦的官員必須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到達京城,而且要將其功業冊預先進行繳進。此時外官的朝覲考察並沒有具體的間隔時間規定。

明孝宗弘治時又對其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定外官三年一朝覲,以辰、戌、醜、未歲,察典隨之,謂之外察”。文官三年赴京朝覲之制即肇始於此詔。赴京朝覲利於明代的皇帝及時的瞭解地方文官的政績以及品行。下文所敘便可道出。太祖十七年(1384年)的時候,對朝覲官員進行考察:“天下布政使司、按察司及府州縣朝覲文官凡四千一百一十七人,考其政績,稱職者凡四百三十五人,平常者凡兩千八百九十七人,不稱職者凡四百七十一人,貪污者凡百七十一人,闒茸百四十三人。詔稱職者升,平常者復其職,不稱職者降,貪污者付法司罪之,闒茸者免爲民”。

四、總結

由此可以看出,這時的官員考察進行的非常嚴格,這自然可以對官員的行爲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特別是對闒茸的官員削職爲民的做法,更是這一制度的效果。明英宗正統四年(1439年),這一年皇帝命令吏部對來京朝覲的官員進行考察,由行在吏部尚書郭進等負責。

這次查出的貪官雖不及洪武時的那次多,但是也能夠看出考察制度仍然在起着很大的作用,而且也得到了和好的貫徹執行。而且在這次的官員考察以後,對朝覲官員進行黜陟便成爲了一項固定的制度。以後的歷代皇帝也都對官員的朝覲考察給予了高度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