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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宋朝失業者的社會保障制度具體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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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發米,人日二升,幼者半之

在宋朝失業,不必擔心餓肚子,朝廷的糧食儲備,除了給官員發薪水、養兵以備戰時之外,最主要的用途就是賑濟,此類記載隨處可見。

如《續資治通鑑長編》說,熙寧七年(1074年),河北東路失業流民甚多,三月,神宗趙頊批示:“比來流民往京西者,經過京師,恐無資糧,或致餓殍,可相度賑濟。”朝廷遂“賜五萬石下河北東路提點刑獄司,賑濟流民”。

口糧也有具體救濟標準:“給流民米,人日二升,幼者半之。”

皇佑初,范仲淹在杭州任郡守期間,由於浙東大旱,顆粒無收,百姓因此逃荒流徙失業者比比皆是。

爲了救濟失業者的生活,安穩地方,范仲淹採取了高價購糧平糶的辦法,“每鬥一百八十錢”(《鹹淳臨安志》),比市價高了五成,此舉一出,效果立顯,各地糧商見有利可圖,紛紛“日夕爭進”,逃荒的百姓遂得以迴流安居樂業,大飢之年,杭州竟看不出一點飢荒跡象。

揭祕:宋朝失業者的社會保障制度具體是怎樣的

2、想方設法就地安置,居者有其屋

在宋朝失業,不必擔心天做被子地做牀,總會給你房子住。

吃飯問題解決了,接下來就該解決住處和工作等事關流動性問題了,也就是給安置住所,方便臨時就業。

失業者本來就居無定所,四處漂泊打短工,每到一地,往往露宿野外,處境艱難,爲此宋朝政府設法對他們進行安置,如富弼知青州時,就大規模修建過安置房(“勸所部民出粟,益以官廩,得公私廬舍十餘萬區”),使得數十萬失業者有了溫暖的“家”。

紹聖元年,有詔曰:“近者大河東堤防未及增繕,以故瀕河被害者衆,南來者多留京師,流離暴露,隆冬日迫,陷於死亡坐視不恤,其謂朝廷何?既詔有司悉意賑贍,其令開封府即京城門外行視寺院官舍以居之,至春,諭使復業。”

翻譯成白話就是,冬天快到了,許多南方來的尚未就業的人還沒地方住,如果看着他們被餓死凍死,那還要朝廷幹嗎?還要父母官幹嗎?着即令有司趕緊救濟,讓開封府出面把周圍的驛站、寺廟和官員宿舍都騰出來安置他們,等來年春天,再想辦法安排他們就業。

3、以工代賑,先做臨時工

在宋朝失業,也不必擔心因政府包吃住而讓你揹負好吃懶做的惡名,政府會給你安排個臨時工做做,不至於讓你閒得慌。

宋神宗年間,中書省就曾上奏,言:“民既失業流移,道過京師,苟給以糧食,遠近相傳,來者不已,則難以周給,而近畿又未有興工用衆之役以募之,臣等以爲莫若詔流民所往州縣,募其少壯者充役,疾病老幼者則計口給食。”遂詔京西路監司官分定州軍速檢計,隨處當興大小工役,募流民給錢糧興修。

揭祕:宋朝失業者的社會保障制度具體是怎樣的 第2張

等於是說,有工程要上馬的,讓失業百姓去做,沒有工程也要立項出新的工程,讓失業百姓去做,臨時工也不能白使喚,還得發給錢糧。

元豐元年(1078年)八月,神宗又要求青、齊、淄州,對當地失業者興役安置,詔:“青、齊、淄三州被水流民,所至州縣,募少壯興役。其老幼疾病無依者,自十一月朔,依乞人例給口食,候歸本土,及能自營,或漸至春暖停給。”不但失業者做了臨時工,連那些失去勞動能力的也要照顧到,夠細緻入微的。

沈括《夢溪筆談》還提到一個故事,說范仲淹根據“吳人喜競渡,好爲佛事”的風俗,“乃縱民競渡。太守日出宴於湖上,自春至夏,居民空巷出遊”。“又召諸佛寺主首諭之曰:‘飢歲工價至賤,可以大興土木之役。’於是諸寺工作鼎興。又新敖倉吏舍,日役千夫”。可謂以工代賑、拉動內需兩不誤。

4、給田種植,歡迎參軍

古代的失業者,其實大多是失去土地的農民,一旦有了土地,他們也就有了根,所以,爲使他們能夠重操舊業,維持基本的生活保障,宋朝政府鼓勵他們耕種田地。

太祖、太宗時,就曾多次以減免租賦的優惠條件召集和鼓勵失業農民墾荒種地,並把能召集流亡、勸民墾田作爲獎勵地方官的政績依據,如仁宗天聖年間,“帝每下赦令,輒以招輯流亡、募人耕墾爲言”。

揭祕:宋朝失業者的社會保障制度具體是怎樣的 第3張

南宋時,對從淮北而來的流民失業者,朝廷給田種植,並蠲免賦稅。

另外,宋朝失業者還有一個比較另類的很容易的再就業機會,那就是參軍,由於宋朝實行的是募兵制,不論禁兵、廂兵,還是南宋的屯駐軍等,一般都採用常年招募的辦法募集兵員,隨到隨要,多多益善。

像史進那樣轉了五個省還是個失業者,居然沒想到參軍,此類人在宋朝恐怕比大熊貓還少,真是太不珍惜朝廷的社會保障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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