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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憶古鑑今:清代秋審制度是一個什麼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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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東西,對於古代也好或者現在也罷,司法的完善和規範都是一種國家安全的保證。清代的秋審制度就是一個對當今司法有着不小影響和價值的!

首先要了解下什麼是秋審制度!清代的秋審分兩階段進行,即地方各州省秋審和中央秋審,地方各省先進行審理,之後中央再對各地的情況進行再次審查。地方各省的秋審案件就是奉旨“監候秋後處決”的案件,這些案件的案犯必須經過秋審之後才能確定是否執行死刑。

(一)地方秋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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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冊。由於秋審要複審全國各州縣的死刑案件,所以地方州縣要承擔秋審的初審工作,即核辦招冊。所謂“招冊”,就是各州縣被判處死刑的罪犯的冊表。各州縣每一年度秋審,臬司要首先核辦招冊。地方官員需詳細覈對招冊裏案件的具體信息。根據招冊,地方官員對案犯進行審錄。

2.解囚和審錄。地方州縣對案犯初審和招冊之後,需要把案犯押解趕赴上司衙門再進行審錄。在清初,新案案犯和舊案案犯都要由縣至府到司,逐層審錄。乾隆二十五年,將解囚定例爲:緩決人犯經過解省之後,如果犯罪情節和罪名無變更,那麼以後可以不用解省。此後,解囚成爲定製,舊事案犯和離省城較遠的偏遠地區的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解囚之後要進行審錄。在省的審錄要分兩個步驟進行。首先臬司要對新事案犯進行審錄以及查看新、舊事招冊,以便對各個秋審案件有初步的瞭解。在臬司對案件初步定稿之後,要聯名藩司、道臺向督撫具詳。督撫在接到具詳後要對案犯再次進行審錄。

3.具題。所謂具題,就是各省官員把審錄完結的會審結果向皇帝上報。所有具題案件要裝訂成冊,而不是一案一卷,這樣更有利於皇帝瀏覽。此外,各省督撫除要上交具題案卷,還要繕造黃冊向皇帝奏報,以便皇帝對各省秋審案件有一個初步瞭解。雍正朝之後,督撫又以奏摺的形式代替黃冊向皇帝密奏本省秋審的情況。

(二)中央秋審程序

在各省督撫把本省具題題本上奏於皇帝之後,秋審便進入了中央審判階段。皇帝授權刑部來進行中央秋審,所以主持中央秋審工作的是刑部。刑部進行秋審時,只是對審錄案卷進行再次審理,而不是把案犯押解到京城進行再審。中央秋審的具體程序大致可以分爲3個階段:

司法憶古鑑今:清代秋審制度是一個什麼樣制度?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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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部看詳與核擬。中央秋審,首先進行的是刑部看詳、核擬。看詳,就是刑部審覈案件題本。刑部在初看之時,要對案件題本加復批語;復看則要請資歷深厚的司員再次批閱,之後則要送到秋審各官員總看,總看後呈堂公閱,各加批語說明案件可以分爲哪一類型。案件題本經審察之後,由刑部將案卷裝訂成冊後送至秋審各部,再進行下一步的會審。

2.會審與具題。我們所熟知的“秋讞大典”即會審。刑部書史依據刑部核擬後的題本“逐唱名”,如果遇到有改判的情況再附加批語意見,如果秋審官員全體通過,則以刑部爲首,所有會審官員向皇帝上奏進行具題。具題分省進行審理,具題案件分爲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4類。第一種案件是“情實”,指案件事實條理清晰,證據確鑿且定罪恰當,但是,情實案件還需另外給皇帝制造黃冊,皇帝審理後做出最終的裁決。第二種案件是“緩決”,顧名思義,此類案件在審理中存有疑點,所以案犯將暫時被關押,以便蒐集證據,下一年秋審再進行審理;第三種是“可矜”,是指案件事實清楚,但是由於案犯不是主觀故意,有可寬恕的理由,所以可以改判死刑爲其他較輕刑罰;最後一類是“留養承祀”,儘管案情屬實,但由於案犯有年邁的父母或祖父母無人奉養,所以經刑部提出申請,得到皇帝的特別恩准後可以免除死刑,改判其他刑罰。

3.復奏與勾決。只有被確定爲情實的案件最後進入復奏與勾決的,死刑執行前向皇帝復奏,並由皇帝決定勾決。勾決題本按州省彙編成冊,以便皇帝閱覽。在全部的秋審程序中,唯獨勾決是皇帝親自主持進行的。秉筆大學士按照皇帝的指示,決定案犯的生死,這樣皇帝便直接掌握了秋審的審判權。“勾決”犯人與“立決”犯人一樣,一旦經皇帝勾決,就確定執行死刑。勾決過後,這年度的所有秋審案件就完成了。

司法憶古鑑今:清代秋審制度是一個什麼樣制度?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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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是我國封建社會的頂峯時期,各項封建法律制度都趨於完善。在這一條件下,秋審制度應運而生,它是一項比較完備的死刑複覈制度,而且它所蘊含的中國傳統的“恤刑慎殺”思想在我國司法史上留下了輝煌的色彩。雖然秋審制度起到了一定“恤刑慎殺”的作用,但是其缺陷也是不可忽視的。秋審制度中對死刑的最終裁決權牢牢控制在皇帝一個人手中,這對慎刑的實現也帶來了很大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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