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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爲何建立僧官制度?明代僧官制度是如何變革與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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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官制度是封建朝廷任命僧官管理佛教僧尼事務的制度,明朝時期的僧官制度則是明太祖加強中央集權的產物。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僧官制度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系統。這套僧官制度,在僧官設職、銓選、職掌等方面,構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嚴密的僧官網絡,並通過編制僧籍簿冊,有效地管理了有明一代的佛教事務,使佛教一直成爲明朝封建專制統治的得力工具。

僧官在管理佛教事務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各僧司衙門配合禮部做好全國的佛教管理工作,明代僧官制度與世俗官僚制度相適應,具有鮮明的時代烙印。

作爲封建社會的一種特殊職官制度---僧官,興起於後秦姚興時代,至南北朝時期,終於形成了一套從中央到地方乃至基層寺院的比較完備的僧官體制。但是,自隋唐以後,僧官制度卻日趨廢。

此種狀況一直延續到元朝末年,到了朱元璋建立明朝以後,纔有了根本性地改變。明代的僧官制度,是全國統一的四級官制,簡明有序,職責、品級、服飾、官印傘蓋等規定明確,比元代乃至唐宋都有進步。

明代僧官制度建立背景

1、僧人的來源與構成

明代僧人的來源可謂是相當廣泛,幾乎囊括了社會的各個階層。但他們之中的絕大部分出身於貧苦家庭,有的出家以前因家庭貧困不得不從事生產勞動或爲人作傭;有的則是破產的商人因無以爲繼,只好出家。由此可見,明代僧人的主要來源無疑是出身於貧苦家庭,處於社會最底層的窮人。

不僅如此,軍、匠、竈等禁止出家之人及囚徒、通卒等也是明代僧人的重要來源之一。明初,太祖就曾規定“不許軍、匠、竈、社,違礙之人出家”。

軍戶、匠戶、竈戶都是明代身份世襲、地位低下的特殊戶籍,世世代代都不能豁免負擔沉重的賦役,所以剃髮爲僧就成爲一個改變生存狀態和生活環境的途徑。

因爲當了和尚就可以免除搖役,這對於在封建剝削重困下走投無路的人有着相當大的吸引力,所以統治者雖有禁令,但以身試法者屢見不鮮。

明朝爲何建立僧官制度?明代僧官制度是如何變革與完善的?

當然,在明代僧人中,也不乏因爲對佛教的虔誠信仰而出家者。如禪師玲公,法名可玲,號瑞峯,。自幼入當地宮學讀書,但是他“不樂塵欲,志慕空門”。

父兄知道他的志向不可奪,遂送到本縣梁山龍泉寺出家,禮寺中高峯壽禪師爲師。宦官由於信佛而遁入空門者也時有所見,還有的是由於生病、災害等原因,求佛保佑,許願出家等等。

因此,在明代社會中,爲逃避沉重的賦役復返而投身寺廟、受僧人自身影響而出家的同樣佔很大的比例。

據《元史》中記載:“天下寺院之領於內外宣政院,曰禪、曰教、曰律。則固各守其業”。由此可知,根據明太祖對明代寺院的劃分,明代僧人的組成結構基本可以分爲禪教、講僧、教僧三大類。“

其禪不立文字,必見性者方是本宗講者,務明諸經旨義教者演佛利濟之法,消一切現造之業,滌死者宿作之想,以訓世人”這樣的劃分事實上是摻雜了太祖的個人情感,是其行政力量發揮作用的結果。

2、明王朝對僧人的管理——創立僧官制度

在禪教、講僧、教僧三類僧人當中,太祖最爲看中的是教僧,一方面是因爲太祖早年出家的經歷,其明白在這些混居世俗爲數衆多的僧侶中,教僧的比例佔了大多數。

而另一方面,太祖認爲教僧有輔助社會國家風俗的重責,“若瑜伽者,亦見於佛剎處率衆熟演顯密之教,應供是方,足孝子順孫報祖父母動勞之恩。”

太祖充分肯定了瑜枷教僧善俗的社會功能,也就滿足了世俗社會對於經懺佛事的客觀需求,從而使得瑜伽經懺活動盛行。經懺活動的盛行,一是擡高了教僧,而使禪、講僧遭到冷落,也就意味着佛教中最爲淺化的科儀受到重視,修持和義理卻遭到了冷落。

明朝爲何建立僧官制度?明代僧官制度是如何變革與完善的? 第2張

經懺活動的盛行,必然使得僧人與世俗往來頻繁,這就與太祖要求僧人與世俗保持界線的主張相矛盾。最後,教僧容易做且酬資豐厚,世俗爲利出家者衆,而本應

從事禪修、研究經論的禪、講僧也紛紛轉入教僧。由此可見,在明太祖的個人意願下和社會客觀環境的影響下,在明時期形成了以教僧爲主,禪、講僧爲輔的極具明代特色的僧人羣體。

由於僧侶道士腐化墮落的生活,嚴重敗壞了當朝社會的風氣。僧道人數過多,大量的賦役承擔者流入寺院宮觀,對明初的政治、經濟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洪武十五年,隨着專制政體的逐漸完備,明太祖爲了控制日益增長的僧尼人數和約束僧人的其他不法行爲,正式推出了能夠適應其權專制需要的僧官制度,即愛稽宋制、間有損益, 在中央創置 “僧錄司 ”,制定了一系列限制、管理僧人的規定,以執掌全國佛教事務。

僧錄司的官員,最初“全依宋制,官不支俸”,到了洪武二十五年,太祖重定文武百官品階秩祿時改爲支俸。所謂僧官是指全由封建國家供養,自覺爲封建政治統治服務的僧人。在地方上的專門僧官機構按照府、州、縣的劃分,分別爲府僧綱司、州僧正司、縣僧會司,主要掌管地方佛教事宜。其中各級僧官機構的官員,都是從“精通經典,戒行端潔”的僧人中選用的。

明代僧官制度變革與完善

1、建立、健全僧官的管理制度

明代政治的特點是中央集權不斷強化,與此相適應,僧官制度亦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反映了鮮明的時代特點。僧錄司官員俱選精通經典、戒行端潔者爲之,由禮部任命,不支俸祿,官、員、吏、皁隸等皆由僧人及佃僕充任。僧錄司在禮部統轄下,處理全國佛教事務,在設職、銓選、職掌等方面,形成了完整的中央僧官體制。

明代僧道官以考試入選,明實錄有載,成化十四年,因救災,令順天府等地的陰陽、醫學、僧道官只要交納二百石米即可入選,不用參加考試, 成化二十二年“僧道官仍舊考試入選”,可知明代僧道官考試乃是定製。但具體如何考選,哪個機構主持,史料中未見記載。

僧道官主要職掌教內事務,僧道錄司“掌天下僧道事”,地方僧道官各執掌所轄區域內的教團事務。主要包括僧道的試經給牒、僧道名籍的登記與管理,轄區內寺觀住持的考選,以及教團內部爭訟和違反清規戒律等事。

明朝歷代統治者都嚴格限制寺院數量。孝宗時仍不許私創寺觀,並且在各府、州、

縣拆除了一些私創額外廟宇。世宗也曾有諭不許私創宮觀庵院,犯罪者無赦。儘管明王朝歷歷代代都強調禁止私下創辦庵院,但天下的寺廟仍然增建不窮。在成化十七年以前,京師已經有敕額寺院六百三十七所,此後又新築佛寺多所,以至西山等處相望不絕,甚至有人驚歎“自古佛寺之多,未有過於此時者”。

明朝爲何建立僧官制度?明代僧官制度是如何變革與完善的? 第3張

因此明朝統治者爲了限制僧人數量的增長,太祖曾明確規定過府、州、縣僧人的總數,“凡僧道,限額府不過四十人,州三十人,縣二十人”。永樂時期,成祖又重申了這一限令。而明代僧道的實際人數一直是遠遠超過規定的數量的。

除此之外,明朝統治者爲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佛教,限制出家人數,逐步建立了完密的試經給度碟制度。而沒有度碟的出家者,稱爲私度,是各朝嚴令禁止和打擊的。

明初,太祖對給法度碟控制得非常嚴格,申請僧道度碟的人,必須精通經典,才能獲得批准。如洪武十四年規定“各府、州、縣未有度碟僧道......,考試能通經典者,具申禮部”。明初統治者嚴禁私度,清理非法出家。洪武年間,對非法出家者尚多寬容。

永樂年間對私度的僧人加以重處。雖然當初私度的現象並未根絕,但僧人數量也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有益於生產的發展、社會的穩定及明王朝的統治。

2、明代僧官制度的特點

明代僧官制度從中央到地方,均設立了與行政體制相適應的僧官體系,具備世

俗官僚機構的特徵,體現了朱元璋加強集權的要求。僧官管理權集中於禮部祠祭

司、總樞僧錄司,下轄各司,形成一個系統健全、結構完整的體系。僧錄司各僧官集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能於一身,地方僧官逐級向上級負責。

明代僧官可領薪俸並有明確的品階,這是以往歷代王朝所不具備的。如劉宋孝武帝任尼寶賢爲京邑僧正,月給萬錢。他們雖然俸給優厚,但是卻沒有明確的品級,說明他們還沒有完全入仕。而明代僧官秩祿品階則十分明確,並且各僧官的銓選、任免、考課、升遷,均納入了國家職官的管理渠道。由此可知,明朝僧官機構

更加衙門化,僧職也更官吏化。

明朝歷來都十分遵守祖規,但在原有規定中又略有革新。在洪武十五年確立完備的僧官制度之後歷經各代,基本都沒有出現過較大的變化,這也恰好表現了明朝歷代都遵循祖制的這一特點。當然明代僧官制度也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其細微之處也出現了很多變化。

在設立僧錄司之初,共有善世、闡教、講經、覺義四種名號以及八名僧官。然而僧司纔剛剛成立不久,朱元璋便命禮部加派僧行果爲額外左闡教,僧如錦爲額外右覺義,於能仁寺設就供道場。

明代僧官制度是封建專制主義政治高度發展的必然產物。中國封建專制主義政治到了明代,已經走向了登峯造極的地步。強化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的最突出的表現,便是對人民的嚴格控制上。

洪武十四年,明朝廷通過普查戶口,推行了黃冊和裏甲制,達到了控制世俗民戶的目的。但是,這些措施對寺院人口的管理,顯得無能爲力。而各級僧官機構設置後,明政府充分利用這個工具,通過編制僧籍、檢查戒律、糾查寺院等手段,把那些“佛門釋子”籠進了專制主義政治的牢籠。

明朝爲何建立僧官制度?明代僧官制度是如何變革與完善的? 第4張

三、結語

明代統治者建立的這套僧官制度,有效地管理了有明一代的佛教事務,使佛教一直成爲明政府封建專制統治的得力工具。

明代統治者的這些管理佛教事務的成功經驗與做法,立即被代之而起的清朝統治者照搬使用。清順治年間,即清朝統治者剛剛取得天下不久,便設僧官,定品制,一切悉仿明朝舊制。

明代的佛道教管理系統最終毀於統治者之手。明代皇帝后妃多有佞信佛道者,不顧國家定製而破例給予僧道種種特權,違制度化僧道,大肆修建寺院,以至於僧道氾濫,羣體素質低下,敗壞風氣者大有人在。

同時爲違反戒律甚至觸犯國家法律的高級僧道也網開一面,使得不法者更加大膽地違法亂紀,造成了明代佛道教團體的腐敗和風氣敗壞,對社會的團結統治起到了一定的阻礙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