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歷史密史 > 歷史真相 > 文官制度是什麼?揭祕清朝文官制度的由來與發展

文官制度是什麼?揭祕清朝文官制度的由來與發展

來源:歷史百科網    閱讀: 2.41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歷史是一條長河,它奔流向前,無止無息。今天小編爲您講述文官制度的故事。

作爲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中國古代的官吏制度延續和發展了數千年。而在整個官吏制度中,文官制度是特別重要的環節。

“武威克敵,文教治世”,歷史上很多時間段,朝廷都奉行“重文輕武”的傳統。這樣一種制度安排,既有來自理性的積澱,也有來自那些靠武力實現改朝換代的君王們對武力難以駕馭的恐懼感。

清代是我國最後一個封建王朝,各方面都高度成熟,文官制度也不例外。從定鼎中原之初開始,“文治”就成了清朝堅定奉行的基本國策。順治七年,順治對禮部發了一道上諭:“帝王敷治,文教爲先”,重文輕武的傳統在宋朝的基礎上更進一步。

文官制度是什麼?揭祕清朝文官制度的由來與發展

爲了兼顧滿人的利益,清朝不像明朝那樣“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但翰林之職仍大多授予文進士,尤其是進士被選拔爲庶吉士者,更受朝廷器重。“有清一代,宰輔多由此選”。

按照清朝制度,京城各衙門和地方行政長官均由文官擔任,兵部尚書、侍郎以及各省督撫,雖有軍事職責,但還是文官。征戰時,奉命出征的大將軍,很多是由文官調任。清朝有關文官的法律典籍很多,而武官的法律卻很少。

清朝特別重視文官制度的原因

第一,與趙匡胤“杯酒釋兵權”的動機一樣,防止將領做大,以此鞏固皇權。

第二,馬上得天下而不能馬上守天下,這是被中國歷史多次證明的普遍治國經驗。對滿清掌權者而言,“上馬能擊賊”是家常便飯,但“下馬作露布”卻是難倒英雄漢。

只要缺少文治教化的本領,就難以治理好廣闊的中原大地,辛苦打下的江山就逃脫不了“胡虜無百年”的國運。

清朝的統治者清楚地意識到這一點,始終懷有憂患意識。他們知道,憑藉勇武騎射擊敗明王朝,用武力征服人數衆多的漢人,但一旦開始統御萬民,就不得不將遊牧文化融入到農耕文化之中,這就必須要依賴文官制度。

第三,緩和滿漢矛盾。滿清是少數民族入主中原,治理漢族不可能全憑高壓手段,而必須使其政權得到漢人認同,利用漢族知識分子以漢制漢。

滿清很早就認識到,治理天下必得民心,而得民心必先得士心。要獲得漢族知識分子的認同,最有效的手段便是打開他們的仕途途徑,通過恢復科舉和重建文官制度能夠讓他們爲朝廷效力。

從小接受儒家教育的知識分子,時刻都在考慮如何憑藉自己的才學走進官場,爲皇帝治國平天下。在明清交替之際,漢族知識分子中雖涌現出夏完淳、史可法,但更多的還是侯方域、錢謙益、吳梅村。

文官制度是什麼?揭祕清朝文官制度的由來與發展 第2張

看到滿清朝廷重視文治的態度後,儒生們邊踊躍地參與到科舉中,積極努力地成爲文官隊伍中的一員。於是便有了這樣的詩句:

“聖朝特旨試賢良,一隊夷齊下首陽。家裏安排新雀帽,腹中打點舊文章。當年深自慚周粟,今日翻思吃國糧。”

這是對儒生爲了博取功名而改換門庭的辛辣諷刺,但撇開個人道德層面的爭論,從國家的長治久安來看,清朝統治者重視文官制度,對於鞏固政權和社會安定,確實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清代文官制度的法律淵源與執行機構

文官制度作爲行政法律的一個重要部分,其法律淵源包含在立法之中。重視文官制度的清朝,其文官制度的法律體系也相當完整。《大清會典》與《大清會典事例》是清代最主要的行政法律。

清承明制,以《會典》的形式規定朝廷的職責、編制、相互關係以及所掌政令。《會典》具有大清國家總章的性質,《乾隆會典》“凡例”雲:

會典“以典章會要爲義,所載必經久常行之制。茲編於國家大經大法、官司所守、朝野所遵,皆總括綱要,勤爲完書”

清朝先後編修過五部《會典》,最早的《康熙會典》與《雍正會典》都是以《明會典》爲藍本,依葫蘆畫瓢,以官舉職,以職舉政,各條之尾附於例,典例合編。

到了《乾隆會典》,由於此前的規定經過實踐已經比較成熟,而具體的案例隨着隨着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因此遵循“夫例可通,典不可變”的原則,在編纂體例上做了重大改變。

《會典》被一分爲二,事例部分成了單行的《乾隆會典事例》。後來的《嘉慶會典》,也沿用這一區分,只是名稱改爲《嘉慶會典事例》。《會典》中的圖,在此時也被單獨列出,編爲《大清會典圖》。

到了清朝末年的《光緒會典》,各項內容都變得極爲完善,堪稱中國古代歷史上行政法律的集大成者。全書包含典文100卷,圖207卷,事例1220卷。

清代還有一種行政立法形式叫《則例》,它與上文的《乾隆會典則例》並不是一回事,而是朝廷各機關就本部門行政事務所做出的規範。從法理上說,《則例》從屬於《會典》,它是《會典》施行過程中所產生的的實例。因此,也可以將《則例》比作判例法。

《則例》來源於實案,但不是所有的實案都可以上升爲則例。清制,每個部門定期都要對辦理的實案進行修復查纂,那些符合《會典》基本規定而又在現行《則例》中未加記錄的實案,要編入新《則例》,而與現行《則例》不符的實案,則必須在造冊註明事由之後將原稿銷燬。

道光十年之前,規定每十年修改一次《則例》。由於期限過長,難以滿足現實變化的時效性,因此,道光十年定製,不必定限十年開館重修。

清代朝廷各機關都制定了數目不等的《則例》,所以有清一代的《則例》非常多。既包括規範各機關整體事務的基本《則例》,如《欽定理藩院則例》、《欽定國子監則例》等等;也包括規範各機關中某一專項事務的《則例》,如《欽定吏部銓選漢官則例》、《欽定科場條例》等等。整個清朝的文官制度,基本上由這些規定構建起來。

關於清代文官制度的各項法律規定,最主要的執行機關是吏部。吏部作爲清代文官制度的中樞機構,管轄的範圍包含文官制度的各個方面。

吏部下設四司,分別爲文選司、考功司、驗封司、稽勳司。

文選司的主要職責是選缺補缺,得到官缺的人,自然會喜氣洋洋;

考功司主要負責行政處分,意味着上頭有人怒目而視;

驗封司要處理官員的丁憂事項,丁憂說明父母或者祖父母去世,便會哀傷;

稽勳司主要負責嘉獎與封典,官員和稽勳司對接,往往會其樂融融。

因此,有稱吏部這四司文“喜怒哀樂”四司。

清代文官的入仕途徑

自古以來,朝廷都高度重視人才的選拔,力求能夠匯聚天下英才爲我所用。清朝也不例外,雍正就曾論述過“得人”與“爲政”的關係:

“從來爲政在乎得人,書曰野無遺賢,萬邦咸寧。蓋賢才登進,在位者多,則分猷效職,庶績自能就理,而民生無不被其澤也”

清朝在前朝舊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了更爲完善和複雜的文官選拔制度。清朝的入仕途徑,十分廣泛,《清史稿》記載:

“凡滿、漢入仕,有科甲、貢生、監生、廕生、議敘、雜流、捐納、官學生、俊秀。定製由科甲及恩、拔、副、歲、優貢生、廕生出身者爲正途,餘爲異途。”

科甲是清代文官最重要的入仕途徑,即科舉考試中第的舉人、貢士、進士。清朝的貢士、進士都有參加吏部選官的資格,但舉人就不一定都能入仕。

貢生是指府州縣的生員中被選到國子監讀書的人,有歲貢、恩貢、拔貢、優貢和副貢五種,另有有生員或俊秀監生援例報捐貢生之例貢。取得貢生資格並不代表着可以做官,貢生做官還要經過一定的考覈。

監生,是指不以貢生身份而直接入監讀書的人。這類學生,又分恩監、廕監、例監、優監四種。

廕生,依靠家庭出生而獲得官職的人。

議敘,因授官或授銜而無常例者,經部議而授予者。被議敘者,需要由督撫等官員保奏。如,因攻城有功而議敘,運米、栽種蘆葦有功而議敘等等。

雜流,廣義而言,只要是非正規途徑入仕就是雜流。狹義上指由吏員爲官。

官學生,指算學生、覺羅學生、景山官學生和鹹安宮官學生等,他們通過一定方式可以獲得低微官職,和珅就是通過這種方式入仕。

捐納,說得直接點就是花錢買官。這種制度滲透於清朝文官制度的各個環節,通過捐納可以成爲監生或貢生,也可以直接捐納成官員,官員還可以通過捐納升遷,甚至可以抵消行政處分。

清代選官制度的特點是重科舉、重正途,同時注重維護滿人的入仕特權。在重科舉思想的指導下,大量漢族知識分子被吸收到官僚階層,從而有效擴大和鞏固了滿清政權的基礎。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源自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

歷史記事
歷史真相
未解之謎
世界史
歷史上的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