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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元朝的“土流兼制”到清朝的“衛司合一”,土司制度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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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小編帶你追尋歷史上真實的清朝,探索發生在他們身上的歷史故事。

土司制度是最值得研究的政治制度之一,它始於蒙古執政的元朝,在明朝時期開始完善,最終在清朝時期被廢止,它是一項由少數民族開始實施,適應於主體民族之外的少數民族地區的一種制度,它因地制宜地解決了地域多樣性發展,從元朝時期的“土流兼制”,明朝時期的“衛司分立”,到清朝時期的“衛司合一”,土司制度在時代中的流變,最終經過清朝“改土歸流”的革新,形成了以“政治制度”與“政治符號”相結合的土司制度。

清朝提出因俗而治

清朝入主中原定都北京後,就制定了對邊疆各族進行招撫的政策,並不時的警戒各領軍統帥加以撫卹,以示朝廷懷柔之意。

順治五年規定: 各處土司,原應世守地方,不得輕聽叛逆招誘,自外王化。凡未經歸順,今來投誠者,開具原管地方部落,准予照舊襲封。有擒執叛逆來獻者,仍厚加升賞。已歸順土司官,曾立功績,及未經授職者,該督撫按官通察具奏,論功升授。--《清聖祖實錄》卷四十一

在清朝連續不斷的招降下,各地的土司紛紛歸附,其中貴州貴陽府、安順府、都勻府、鎮遠府、思南府、思州府、黎平府等大大小小數十個長官司都在順治十五年進行了歸順,並被准許世襲。

同年12月,清軍進入雲南後,順治帝再次曉諭雲南各將:““雲南遠徼重地,久遭寇亂,民罹水火,朕心不忍。故特遣大軍,用行吊伐。今新經平定,必文武各官同心料理,始能休養殘黎,輯寧疆圉。

雲南府、大理府、臨安府、楚雄府、姚安、澂江、廣南、順寧、緬寧、曲靖等府也都在順治十六年前後進行了歸附。

從元朝的“土流兼制”到清朝的“衛司合一”,土司制度到底是什麼?

爲了爭取西南區各土司的支持,清朝開始實施因俗而治的理念,開始推行民族區域自治,在中原地區推行的民族同化政策在少數民族地區開始了變通。清初順治二年,全國實行剃髮制度,若不按規定進行剃髮者都以軍法從事,然而此命令,在西南少數地區卻並沒有完全執行。

順治十五年,王弘祚在《滇南十義疏》中,提出“除漢人士庶衣帽、剃髮遵照本朝制度外,其土司各從其俗,俟地方大定,然後曉以大義,徐令恪遵新制,庶土司畏威懷德,自凜然恭奉同倫同軌之式矣。”

清朝的“改土歸流”革新

清朝土司制度的重要特點就是“衛司合一”,不論從明朝的《土官底簿》還是《明史.土司傳》,西北地區都沒有被列入土司,說明明朝並不認爲西北地區屬於土司地區,西南土司與西北羈縻衛所是有區別的,因而明朝在衛所與土司上有分立的,但進入清朝後,西北地區也有了土司的稱呼。明朝羈縻衛所的官職是靠戰功晉級,而到了清朝,衛所戰功升職制度改爲土司世襲制度,衛司合一使得清朝的土司急劇增加。

清雍正時期,開始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但在“改土歸流”地實施中,因地域的多變與複雜性,並沒有進行到底。

1.順治、康熙朝的小規模改土歸流

在清朝統一全國的進程中,出於地方政權穩定之需,小規模的改土歸流實際已陸續進行,尤其以貴州省爲甚。

在清軍進入貴州之時,貴州黎平府轄下的赤溪湳洞司楊鳴鸞、分管三郎司楊世勳等都得以承襲。康熙43年,石阡府苗民長官司改土歸流,康熙45年,都勻府凱里司楊氏土司以土酋大惡案改土歸流,入清平縣。

順治15年,貴州馬乃土司龍吉兆,私造兵器,收養亡命之徒,聯合鼠場營龍吉佐、樓下營龍吉祥,攻打廣西泗城州土寨,安南衛之阿計、屯水橋、麻衣衝、下三阿、白屯等寨等處,雲貴總督趙廷臣多次招命都不聽從。同一時期,水西土司安坤因領洪承疇軍隊進入貴州而沒有得到表功而心生怨恨,聯合土司羅大順,攻打雲南;土司安重聖是水西土司安坤的外甥,水西土司反叛時,安重聖即聯合自己的妻兄郎岱土司隴安藩暗中相助,使得清朝堅定了武力平叛改土歸流的決心。此叛亂到康熙四年才最終平定。

清朝初年雲南在吳三桂治理下,經營多年,土司相對貴州而言比較安分,較重大的改土歸流在清初並不多見,但較小的改土歸流仍有多起。

湖廣地區位於中原與西南地區之間,是進入西南地區的通道起點,因此清朝僅在康熙年間進行過一次小規模的改土歸流。五寨、筸子坪兩個長官司是清朝管控苗疆地區的前沿據點,康熙39年爲了加強對苗疆兵力的控制,將鎮筸參將升爲總兵,沅州鎮移駐鎮筸。鎮筸參將原來一直駐紮在五寨長官司司治之處,設立鎮筸鎮後,就與擁有自治權的五寨長官司同城,形成了一個地方有兩個軍事指揮中心的局面,顯然不利於統一調度,因此康熙46年,巡撫趙申喬奏請裁革,廢掉兩長官司,不準襲替,增加通判,吏目各一員;康熙48年,改爲鳳凰廳。

2.雍正時期大規模“改土歸流”

從清朝初年“改土歸流”的規模情況來看,清朝並沒有對各大土司有明顯地改流跡象。但康熙20年平定“三藩之亂”、康熙21年統一臺灣,消滅葛爾丹勢力,控制天山南北,穩定了北方政權後,清王朝必然要對土司們進行清算,此時清朝的統治已經穩固了,必然不能容忍王土之外,還有一塊擁有士兵的自治地區。此時,“土司制度”已經成了構建“大一統”國家的主要障礙。

雍正四年春,雲南總督鄂爾泰提出:“雲貴大患,無如苗蠻。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歸流,無事近患腹心,有事遠通外國,自元迨明,代爲邊害”。

鄂爾泰提出雲南、貴州的治邊策略:其改流之法,計擒爲上,兵剿次之。令其自首爲上,勒獻次之。惟制夷必先練兵,練兵必先選將。誠能賞罰嚴明,將士用命,先治內,後攘外,必能所向奏效,實雲貴邊防百世之利。--鄂爾泰《雲南、貴州的治邊策略奏疏》

從元朝的“土流兼制”到清朝的“衛司合一”,土司制度到底是什麼? 第2張

雍正四年,改土歸流從滇川黔開始,先將東川平定後,再進烏蒙、鎮雄,當時烏蒙土府祿萬鍾、鎮雄土府隴慶侯的兵權分別在祿鼎坤、隴聯星手中,祿鼎坤歸降後,惟祿萬鍾制於漢奸,約鎮雄兵三千攻鼎坤於魯甸,被鄂爾泰所敗。後將烏蒙改爲府、鎮雄改爲州,都歸雲南管轄。

之後,四川雷波土司、阿盧土司、沙馬等先後改土歸流。在西南地區改土歸流中,貴州的抵抗最爲嚴重,也最爲慘烈。

根據《聖武記》記載:“盡殲首從,勒繳弓弩四千三百餘,毒矢三萬餘,皮盔皮甲刀標各數百”,“乘威招服黔邊東西南三面廣順、定番、鎮寧生苗六百八十寨,鎮寧、永寧、永豐、安順生苗千三百九十八寨”

湖廣行省的土司是當時所有土司中勢力最強的一支,兵多地廣且能征善戰,明朝時期就以抗倭、平叛、援遼而聲名顯赫,且傳承數十代,歷史悠久勢力強大。

雍正五年七月初九日,署理湖廣總督傅敏上疏曰:“湖南桑植、保靖二土司肆虐一方,漢土苗民均受荼毒,土人不時擁入內地,迫切呼號,皆願改土歸流

七月初九日,傅敏再上“改土歸流奏疏“:臣等伏查彝陵乃諸土司前路,九溪乃諸土司後路,臣等着量密飭彝陵鎮總兵官整飭營兵伍預備。但事關重大,乃仰請皇上密諭杜森敬謹辦理,就近鎮壓。至其後路,議調衡州副將週一德暫署九溪協事,整頓兵馬,以備不虞,並澧州、永定兩營聽其節制,嚴飭防範,則諸土司皆不敢動,而容美無所施其技矣。--傅敏《改土歸流奏疏》

雍正5年12月,雍正頒佈上諭:

向來雲、貴、川、廣,以及楚省各土司,僻在邊隅,肆爲不法,擾害地方,剽掠行旅,且彼此互相仇殺,爭奪不休,而於所轄苗蠻,尤復任意殘害,草菅人命,罪惡多端,不可悉數。是以朕命各省督撫等,悉心籌劃,可否令其改土歸流,共遵王化......今幸承平日久,國家聲教遠敷,而任事大臣,又能宣佈朕意,剿撫兼施......一視同仁,所當加意撫綏安輯,使人人得所,共登衽席,而後可副朕懷也。但地方遼闊,文官武弁,需員甚多,其間未必盡屬賢良之輩。且恐官弁等之意,以爲土民昔在水火,今既內附,已脫從前之暴虐,即略有需索,亦屬無傷,此等意見,則萬萬不可。着該督撫提鎮等,嚴切曉諭,不妨至再至三,且須時時留心訪察,稍覺其人不宜苗疆之任,即時調換,並嚴禁兵丁胥役之生事滋擾,務俾政事清明,地方寧謐,安居樂業,共享昇平。倘有不遵朕旨,絲毫苛索於土民地方者,着該土司立即參劾,重治其罪,即系平日保舉之人,亦不可爲之容隱。

這段上諭用詞嚴厲,明確表達瞭如有不聽從,就會使用武力解決的意思。在強大的兵力威懾下,湖廣各土司無奈地交出權力,對於不識實務的保靖宣慰司彭御彬流放於遼陽,而暴力抵抗地桑植宣慰司向國棟流放於河南,整個湖廣地區所有拒不服從歸流的都受到了流放處罰,自此,湖廣行省的土司無一留存。

土司制度是爲治理主體民族之外的少數民族而設計的一種制度,但它並不是少數民族的傳統政治制度,而是中央制度下,一種納入國家統一官職序列“因俗而治”的管理制度。

清朝聲勢浩大的“改土歸流”並非爲徹底廢除土司制度,而是隻對構成清王朝疆域統治有一定威脅的土司進行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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