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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黃冊制度”中的身份等級制度 中國最後的“人身奴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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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普天之下的人都是皇帝的臣民,但其各自的身份並不相同,差別很大。從黃冊制度有關差役優免的各種規定中,即可以看出其應役臣民的等級差別。大致有以下三個身份等級。

明朝“黃冊制度”中的身份等級制度 中國最後的“人身奴役制度”

第一,官紳等級。即能夠享受優免的在職官員,包括一些吏員,以及監生、舉人、生員和退職鄉紳等。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朱元璋下詔令說:

食祿之家與庶民貴賤有等,趨事執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若賢人君子,既貴其身而復役其家,則君子野人無所分別,非勸士待賢之道。自今百司見任官員之家,有田土者,輸租稅外,悉免其徭役。著爲令。

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令官員亡故者,免其家徭役三年。”以上所言徭役均指雜泛差役。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又規定:“自今內外官致仕還鄉者復其家終身無所與。”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令六部、都察院、應天府並兩院判祿司、儀禮司、行人司隨朝官員除本戶合納稅糧外,其餘一應雜泛差役盡免。又各處功臣之家,戶有田土,除合納糧草伕役,其餘糧長、里長、水馬驛夫盡免。”嘉靖二十四年(公元1545年)更擴大優免範圍,議定如下則例:京官一品免糧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糧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以下每降一品,免糧額減二石,人丁減二丁。降至九品免糧六石,人丁六丁。內官內使亦如之。外官各減一半。教官、監生、舉人、生員各免糧二石,人丁二丁。雜職省祭官、承差、知印、吏典各免糧一石,人丁一丁。以禮致仕者免十分之七。閉住者免一半。品級不同,所得優免數額各異。官員的品級也顯示了其不同身份。

如上所述,在當時有關賦役優免事例中,還有一些對專職役戶如軍戶、匠戶、竈戶等加以某些優免的規定。其原因是,這類役戶既要完成其專職差役,如軍戶要向衛所起解軍丁,匠戶要到京城造作,竈戶要到鹽場應役等等,此外,又都要負擔裏甲正役,二者同在一身,不堪重負,而不得不減免某些糧差,以保證其專職差役的完成。其與官紳因爲享有特權而得到優免的性質是不同的,反映了不同的身份地位。

第二,凡人等級。亦稱庶民等級,即廣大的不享受優免的各色應役人戶。如民戶、軍戶、匠戶、竈戶、窯戶、酒戶、菜戶、果戶、園戶、鋪戶、站戶、陵戶等等,計有數十種之多。這些人戶在黃冊之中又被分別劃分爲上戶、中戶、下戶等不同的戶等,以擔負不同的差役。《諸司職掌》載:

每十年本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縣,攢造黃冊,編排裏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遇有差役,以憑點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須窮究所逃去處,移文勾取,赴官依律問罪,仍令復業。

明朝“黃冊制度”中的身份等級制度 中國最後的“人身奴役制度” 第2張

 賦役黃冊實施範圍

止一二丁,田種不多,而別有生理,衣食豐裕,以僕馬出入者”即爲上戶;“有三丁以上,田種五石上下,父子躬耕足食,及雖止有一二丁,田種不多,頗有生理,足夠衣食者”即爲中戶;“有一二丁,田種不多,力耕衣食不缺,辛苦度日,或雖止單丁,勤於生理,亦夠衣食者”即爲下戶。從遺存的黃冊文書來看,上戶、中戶在一里之中均佔少數,多爲里長戶,而下戶佔絕大多數,多屬甲首戶。黃冊裏甲的編制是,每10戶里長加上100戶甲首編爲一里,稱爲“正管”,均屬應役人戶。此外,每裏還有一些鰥寡孤獨,“貧門單丁,或病弱不堪生理,或傭工借貸於人者”,一般被劃爲下下戶,附於冊後,稱爲“帶管畸零”,屬於不任役者。可以看出,戶等是按經濟實力劃分的。其中又體現了地主、自耕農或佃農等這樣不同身份。

第三,賤民等級。即奴婢、佃僕等不被編入黃冊的人戶。佃僕雖與奴婢有別,但由於其與家主有較嚴格的隸屬關係,而一直被視爲家主的奴僕,當成賤民,“遂不得自齒於齊民”,被排除在國家編戶齊民之外,不登於官府戶籍。佃僕戶的由來是,其先世多爲富貴之家服役,有的雖配與妻室,但仍爲之僕。“當時豢養恩深,名分自不可紊。迨其後有主念辛勤而聽其自爲家者,有主漸破落而聽其各自謀生者,一傳數傳之後,各已另居其居,自食其力……然而主家子孫,凡有婚喪之事,必令執役,稍不遂意,則加捶楚。甚至地產丁糧,必寄居主戶完納。子孫讀書,不許與考應試。自明迄今相沿數百年,主家族衆呼爲世僕,閭里鄉黨目爲細民。若輩只得忍氣吞聲,居於賤列。”這裏所說佃僕之家“地產丁糧,必寄居主戶完納”,就是由於佃僕戶不入公籍,不被編入黃冊的緣故。“民只知供正賦,其應公家者,皆故家子弟,非有包頭僱役及細民竄人版圖者。”所謂“版圖”,即指賦役黃冊一類公籍。關於佃僕“地產丁糧,必寄居主戶完納”之事,在遺存的徽州文書中即可得到證實。 明崇禎至清咸豐休寧朱姓置產簿中所錄《嘉慶二十二年休寧顧道元賣田契》所反映的情況即是如此。

奴婢、佃僕即使積有土地貲產,自立門戶,亦不得編入黃冊,凸顯出賤民與編戶齊民的身份差別。

明朝“黃冊制度”中的身份等級制度 中國最後的“人身奴役制度” 第3張

 世襲制度

賦役黃冊配戶當差制的基本特徵是,人戶皆以籍爲定,役皆永充。即一旦被定爲某種戶籍,則世代相承,永當此役,不可改變。並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來。“若詐冒脫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準脫免,及變亂版籍者,罪同。”所謂人戶以籍爲定,有兩重涵義。一是所定戶籍不準變亂,不準避重就輕。如軍籍、匠籍若變爲民籍,即是變亂戶籍,皆屬違法。二是役皆永充,世代相承,不許變動。“凡軍、匠、竈戶,役皆永充。”其實,其他各色人戶的戶籍,亦均以洪武黃冊所載爲準,不許更改,也是一種永充性質。“洪武舊本,由(猶)木之根、水之源也。木有千條萬千,總出一根;水有千支萬派,總出一源;人有千門萬戶,總出於軍、民、匠、竈之一籍。惟據舊籍以查駁,庶欺隱者、改竄者始不能逃。”“田有定(額)而丁有登降,田雖易主而丁不能改其籍。”隆慶《儀真縣誌·戶口考》載:“有漁戶,有船戶,俱祖充,隸應天府六合河泊所。歲辦採打,貲貢鮮及麻鐵翎鰾油料。仍當裏甲正差。”這裏所言“俱祖充”,即是說這些漁戶、船戶由來,本是因其祖先最初在編制黃冊時被僉充,而一直承襲下來沒有改變。

《明史》載:“戶有軍籍,必仕至兵部尚書始得除。”當然,實際情況未必如此絕對。在明朝長達270餘年的歷史中,亦可見到一些諸如軍籍改爲民籍的事例,然而,稍做考察則不難發現,其或因爲官至尚書,或由於皇帝開恩,或因與皇族聯姻等等,多屬特殊情況,這些事例並不能說明不存在“役皆永充”的原則。

此外還規定,軍籍、匠籍皆不許分戶,《大明會典》載:

景泰二年奏準,凡各圖人戶,有父母俱亡而兄弟多年各爨者;有父母存而兄弟各爨者;有先因子幼而招婿,今子長成而婿歸宗另爨者;有先無子而乞養異姓子承繼,今有親子而乞養子歸宗另爨者;俱準另籍當差。其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戶內,如果別無軍、匠等項役佔規避窒礙,自願分戶者,聽;如人丁數少,及有軍、匠等項役佔窒礙,仍照舊不許分居。

軍籍、匠籍皆不許分戶,主要是防止因分丁析戶而規避差徭,以保障其專門役職的完成。

又規定,黃冊之中軍籍丁盡戶絕者,不準開除,以備查駁。“天下之根本莫重於黃冊,而黃冊內所重者,莫甚於戶籍,尤莫甚於軍籍。凡軍籍丁盡戶絕者,不許開除。見(現)有人丁者,不許析戶。”現存《萬曆三十年徽州府休寧縣二十七都五圖黃冊底籍》文書中,最後即載有36戶軍絕戶,如冊中第一甲最後一戶:

 一戶朱張壽 絕軍

人口男不成丁二口 本身二百卅五 侄千里二百一十五民瓦房一間

這些絕軍人丁的年齡多在百歲乃至二百歲以上,實系名存實亡。但每次大造仍照舊開報,主要怕其子孫更改戶籍,以備查考。

以上實行的人戶以籍爲定、役皆永充等各種規定,可明顯看出賦役黃冊實爲一種世襲制度。

明朝“黃冊制度”中的身份等級制度 中國最後的“人身奴役制度” 第4張

衰亡鬆解

明代黃冊裏甲編制的基本原則是,每裏110戶,分爲10甲,輪流應役。從表面上看,它是爲了解決賦役不均的問題。但其實質,是把大明帝國統治下的人民都無例外地組織到黃冊裏甲之中,都必須無償地爲統治者服徭役。它本是一種人身奴役制度。在均平賦役的背後,是事實上人們身份的極大的不平等。這種以人身奴役爲對象的落後的徭役制度,乃是建立在勞動生產力的不發展、勞動方式本身的原始性基礎之上的。因爲在勞動生產力尚不發達的階段,在社會生產等各種活動中,人的單純體力勞動均佔首要位置,最爲重要。於是,人身奴役即成爲統治者剝削人民的主要方式。但是,中國古代至宋代以後,社會經濟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到了明代,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與以人身奴役爲特徵的徭役制之間的矛盾,愈加突出。黃冊裏甲採取十甲輪流應役制,須把人戶牢固地束縛在土地上,須以裏甲間人戶經濟實力的均衡和穩定爲前提。而明代土地私有發展擴大,土地買賣更加頻繁,滄海桑田,變化無常,人戶的消長與貧富處於經常的變動之中,裏甲編制均衡的被打破不可避免。特別是工商業的發展,更爲人口的流動提供了客觀條件,並使賦役的納銀化成爲可能。儘管黃冊實行的是世襲制,具有一種凝固性,但在當時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的衝擊下,黃冊制度的衰敗與賦役制度的改革,以及隨之發生的人們身份等級的變化,已是歷史的必然。

這裏,還要再談商籍問題。如前所述,在黃冊所立各種戶籍之中本沒有商籍。然而,明代後期又出現了所謂“商籍”。至遲於萬曆十三年(公元1585年),在兩淮即正式設立了“商籍”。萬曆二十八年(公元1600年),兩浙亦設立了“商籍”。不過,這種商籍是有特定含義的。它是專爲某些鹽商及其子弟在經營地所設的一種學額和考試資格。這種商籍的含義與限制是,其佔籍的身份限於鹽商及其子弟;且僅限居於本籍之外者,甚至不包括同省不同地者;商籍獲得者有在當地參加科舉考試的資格;並在當地府、州、縣學中另佔有爲之特設的學額。簡單地說,它只是某些大鹽商及其子弟獲得的一種科舉考試特權。原來,中國古代的科舉考試一向重視應試者的出身與身份,規定只有編戶齊民,即在官府的公籍上載有正式戶籍者,纔有資格參加科舉考試;同時又有地域性限制,考生必須在其戶籍所在地即“原籍”應試。《宋史·選舉志》載:

凡命士應舉,謂之鎖廳試。所屬先以名聞,得旨而後解。既集,什伍相保,不許有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家狀並試卷之首,署年及舉數、場第、鄉貫,不得增損移易,以仲冬收納,月終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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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賦役黃冊宮廷版

即,商人在科場中被視爲“異類”,其不得參加科舉考試由來已久。明制:“試卷之首,書三代姓名及其籍貫年甲,所習本經,所司印記。”凡逃籍、漏籍、冒籍、跨籍者均被視爲違法而要受到嚴厲查處。這樣,明代黃冊從其功能來說,除了賦役徵調之外,還有區別人們社會身份與控制臣民的作用。然而,明中葉以後,工商業發展迅速,人口流動頻繁,建立在自然經濟基礎的黃冊制度受到了極大的衝擊,統治者對工商業依賴的程度也大大增加了,於是,其對人民的控制亦在某些方面有所鬆解。此即是明代後期商籍出現的大背景。儘管明代商籍實行的範圍仍很有限,它僅限於兩淮和兩浙的一些大鹽商,其較廣泛實行,則是清代之事;儘管明代後期出現的僅作爲科舉考試資格的商籍,仍與黃冊之中的役籍有很大的不同,但它的出現,使商人從科舉考試中的“異類”變爲得到官府的正式承認,這不能不說是人們社會身份的重要變遷,是一種明顯的社會進步。

至於明代的賦役改革,從明初宣德年間周忱的賦稅改革就開始了。其後經過正統時創立的均徭法,明中葉以後出現的均平銀,明後期實行的十段法、一條鞭法等一系列改革,以及各地實施的均田均糧運動,可以說,賦役改革貫穿了後明。這一改革,其後又延至清代前期,直至雍正時的攤丁入畝才最後完成。在明清賦役改革潮流的衝擊之下,隨着明朝的滅亡,黃冊制度也退出了歷史舞臺。黃冊制度的衰亡,正說明了實行了幾千年之久的人身奴役制度,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再也無法維持下去,從而標誌了中國古代徭役制的結束。黃冊制度是中國幾千年徭役制的繼續,同時也是它的終結。黃冊制度的衰亡使廣大人民擺脫了徭役制的枷鎖,從而使人身束縛有所鬆解。封建時代嚴格的身份等級亦隨之變化。可以說,這是中國傳統社會開始向近代轉變的歷史進程中,在社會經濟制度方面最初邁出的十分重要的一步,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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