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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宋慈著《洗冤集錄》:卷二·初檢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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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法醫著作,又名《洗冤錄》、《宋提刑洗冤集錄》,4卷。南宋宋慈(惠父)著,成於淳祐七年(1247年)。全書由檢驗總說、驗傷、驗屍、辨傷、檢骨等53項內容所組成;並對犯罪、犯罪偵察、保辜等有關斷案、法吏檢驗格式程序等,亦詳加論述。本書內容豐富,見解精湛,雖間有論析欠當之處,但絕大部分內容源於實踐經驗,是中國較早、較完整的法醫學專書。後世諸法醫著作多以本書爲藍本,或加註釋,或予以增補,並對世界法醫學的發展有過巨大貢獻,曾先後譯成荷蘭、英、法、德等國文字。那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帶來關於卷二·初檢的詳細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

南宋宋慈著《洗冤集錄》:卷二·初檢 全文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訪,或有非理等說,且聽來報,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魯莽。

初檢,不得稱屍首壞爛不任檢驗,並須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南宋宋慈著《洗冤集錄》:卷二·初檢 全文 第2張

凡初檢時,如體問得是爭鬥分明,雖經多日,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招上司問難。須仔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若委是經日久變動,方稱屍首不任擺撥。

初檢屍有無傷損訖,就驗處,襯簟屍首在物上,復以物蓋。候畢,周遭用灰印,記有若干枚,交與守屍弓手、耆正副、鄰人看守,責狀附案,交與覆檢,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屍首也。若是疑難檢驗,仍不得遠去,防覆檢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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