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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宋慈著《洗冤集錄》:卷一·檢覆總說上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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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法醫著作,又名《洗冤錄》、《宋提刑洗冤集錄》,4卷。南宋宋慈(惠父)著,成於淳祐七年(1247年)。全書由檢驗總說、驗傷、驗屍、辨傷、檢骨等53項內容所組成;並對犯罪、犯罪偵察、保辜等有關斷案、法吏檢驗格式程序等,亦詳加論述。本書內容豐富,見解精湛,雖間有論析欠當之處,但絕大部分內容源於實踐經驗,是中國較早、較完整的法醫學專書。後世諸法醫著作多以本書爲藍本,或加註釋,或予以增補,並對世界法醫學的發展有過巨大貢獻,曾先後譯成荷蘭、英、法、德等國文字。那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帶來關於卷一·檢覆總說上的詳細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凡驗官多是差廳子、虞候,或以親隨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鄰人、保伍,呼爲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馳看屍之類,皆是搔擾鄉衆,此害最深,切須戒忌。

南宋宋慈著《洗冤集錄》:卷一·檢覆總說上 全文

凡檢驗承牒之後,不可接見在近官員、秀才、術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詞訴。仍未得鑿定日時,於牒。前到地頭,約度程限,方可書鑿,庶免稽遲。仍約束行吏等人,不得少離官員,恐有乞覓。遇夜行吏須要勒令供狀,方可止宿。

凡承牒檢驗,須要行兇人隨行,差土着有家累、田產、無過犯節級、教頭、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頭,勒令行兇人當面,對屍仔細檢喝;勒行人、公吏對衆鄰保當面供狀,不可下司,恐有過度走弄之弊。如未獲行兇人,以鄰保爲衆證。所有屍帳,初、覆官不可漏露。仍須是躬親詣屍首地頭,監行人檢喝,免致出脫重傷處。

凡檢官遇夜宿處,須問其家是與不是凶身血屬親戚,方可安歇,以別嫌疑。

凡血屬入狀乞免檢,多是暗受凶身買和,套合公吏入狀。檢官切不可信憑,便與備申,或與繳回格目。雖得州縣判下,明有公文照應,猶須審處。恐異時親屬爭錢不平,必致生詞,或致發覺,自亦例被,污穢難明。

凡行兇器杖,索之少緩,則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妝成疑獄,可以免死,干係甚重。初受差委,先當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參照痕傷大小、闊狹,定驗無差。

南宋宋慈著《洗冤集錄》:卷一·檢覆總說上 全文 第2張

凡到檢所,未要自向前,且於上風處坐定。略喚死人骨屬,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處無)競主,審問事因了,點數干係人及鄰保,應是合於檢狀着字人齊足。先令札下硬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驗。若是自縊,切要看吊處及項上痕;更看系處塵土,曾與不曾移動?及系吊處高下,原踏甚處?是甚物上得去系處?更看垂下長短,項下繩帶大小,對痕寬狹;細看是活套頭、死套頭?有單掛十字系,有纏繞系,各要看詳。若是臨高撲死,要看失腳處土痕蹤跡高下。若是落水淹死,亦要看失腳處土痕高下,及量水淺深。

其餘殺傷、病患、諸般非理死人,札四至了,但令扛HT 明淨處,且未用湯水酒醋,先幹檢一遍。仔細看腦後、頂心、頭髮內,恐有火燒釘子釘入骨內。(其血不出,亦不見痕損)更切點檢眼睛、口、齒、舌、鼻、大小便二處,防有他物。然後用溫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紙,搭頭面上、胸脅、兩乳、臍腹、兩肋間,更用衣服蓋罨了,澆上酒醋,用薦席罨一時久,方檢。不得信令行人只將酒醋潑過,痕損不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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