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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郭躬傳》原文及譯文,節選自郭躬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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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是由南朝宋時期歷史學家范曄編撰的紀傳體史書,屬“二十四史”之一,與《史記》《漢書》《三國志》合稱“前四史”,主要記述了東漢195年的史事。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後漢書·郭躬傳》原文及譯文,節選自郭躬傳

《後漢書·郭躬傳》原文及翻譯

原文:

郭躬字仲孫,順川陽翟人也。家世衣冠。父弘,習《小杜律》。太守寇恂以弘爲決曹掾,斷獄至三十年,用法平。諸爲弘所決者,退無怨情。年九十五卒。

躬少傳父業,講授徒衆常數百人。後爲郡吏,闢公府。永平中,奉車都尉實固出擊匈奴,騎都尉秦彭爲副。彭在別屯而輒以法斬人,固奏彭專擅,請誅之。顯宗乃引公卿朝臣平其罪科。躬以明法律,召入議。議者皆然固奏,躬獨曰:“於法,彭得斬之。”帝曰:“軍徵,校尉一統於督。彭既無斧鉞,可得專殺人乎?”躬對曰:“一統於督者,謂在部曲也。今彭專軍別將,有異於此。兵事呼吸,不容先關督帥。且漢制棨戟即爲斧鉞,於法不合罪。”帝從躬議。又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制,罪當腰斬。帝復召躬問之,躬對:“章應罰金”。帝曰:“章矯詔殺人,何謂罰金?”躬曰:“法令有故、誤,章傳命之謬,於事,爲誤,誤者其文則輕。”帝曰:“善”。

後三遷,元和三年,拜爲廷尉。躬家世掌法務在寬平及典理官決獄斷刑多依矜恕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於令。章和元年,赦天下繫囚,在四月丙子以前減死罪一等,勿笞,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發覺者。躬上封事曰:“聖恩所以減死罪使戍邊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無慮萬人,又自赦以來,捕得甚衆,而詔令不及,皆當重論。伏惟天恩莫不蕩有,死罪已下並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獨不沾澤。臣以爲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後者,可皆勿笞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於邊。”肅宗善之,即下詔赦焉。

(選自《後漢書·郭躬傳》)

《後漢書·郭躬傳》原文及譯文,節選自郭躬傳 第2張

譯文:

郭躬字仲孫,潁川陽翟人。其家族世代爲官。父親郭弘,研習《小杜律》。太守寇恂讓郭弘做決曹椽,斷案達三十年,執法公平。那些被郭弘判罪的人,回去後沒有怨恨之情。郭弘活到95歲去世。

郭躬年輕時繼承父業,講授法律,學生常達數百人。後來做了郡吏,被公府徵召。永平年中,奉車都尉竇固出擊匈奴,騎都尉秦彭做他的副將。秦彭帶兵駐紮在另外的地方,有時不經請示就依法殺人,竇固上奏皇帝說秦彭專權,擅自殺人,請求誅殺秦彭。顯宗於是請公卿朝臣評判秦彭的罪行。郭躬因爲通曉法律,也被召見參與審理。大家都認爲竇固的上奏是對的,惟獨郭躬說:“從法律角度看,秦彭該殺那些人。”皇帝說:“軍隊出征,校尉要一律受制於主將。秦彭既然沒有斧鉞,怎麼能專權殺人呢?”郭躬回答說:“校尉要一律受制於主將,那是說校尉與主將駐紮在一起。現今秦彭另率一支軍隊駐紮於別處,情況不一樣,軍情瞬息萬變,有時不容許先稟告主將後再作處置。況且按漢朝制度,戟就是斧鉞,這樣,判秦彭死罪不符合法律。”皇上聽從了郭躬的意見。又有一案,兄弟兩人一起殺了人,但罪責還沒有分清。皇帝認爲做兄長的沒有盡到教育弟弟的責任,所以判了哥哥的重刑而免除了弟弟的死罪。中常侍孫章宣讀詔書時,誤說兩人判的都是重刑,尚書上奏皇帝說孫章假傳聖旨,罪當腰斬。皇帝又召見郭躬詢問他的看法,郭躬回答:“孫章應處罰款。”皇帝說:“孫章假傳聖旨殺人,怎麼處以罰款呢?”郭躬說:“法律上有故意犯罪和失誤犯罪的區別,孫章傳達詔書出現錯誤,事屬失誤,對失誤者法律量刑要輕。”皇帝說:“好。”

後來三次升遷,元和三年,被任命爲廷尉。郭躬一家世代掌管法律,務求寬容公平,等到做了法官,審案判刑,大多喜歡同情寬恕,於是寫了條陳,對四十多條量刑過重可以從輕論處的條文進行了(修改),並上奏皇上。都得到施行,並寫到了法律文件中。章和元年,大赦天下,對四月丙子日以前的在押犯減輕死罪,不加鞭笞,發配金城(守邊),但大赦令沒涉及那些沒抓到的逃犯。郭躬上奏皇帝說:“皇上施恩給死囚犯減刑使其戍邊,原因是重視人的生命。現在犯了死罪的逃犯總數不下萬人,自從大赦天下以來,抓捕的逃犯很多,但赦罪的詔書沒有涉及這些人,都判了重罪。我私下想皇上福恩應該浩蕩寬宏,但現今死罪已下的人都獲得新生,惟獨被捕的逃犯卻未能享受皇上的恩澤。我認爲大赦令之前犯了死罪又在大赦令之後被抓捕的罪犯,都應不加鞭笞,發配金城,這樣既保全了人命,又有益於邊防。”肅宗認爲很好,就下詔赦免了那些抓回來的逃犯的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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