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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梅協定》疑雲:何應欽否認簽署了“高橋便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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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應欽認爲日方當時正期待中國拒絕撤軍。以獲得軍事衝突之藉口,而當時河北各中國駐軍並無作戰之部署,“戰守皆自爲難”。他在6月9日已向蔣建議下令中央軍調駐豫省,“期能保全平津及國家元氣,留作持久抗戰之基礎”。10日上午得汪之指示後,他於當日下午約晤高橋,口頭告以:“(一)河北省黨部之撤退,已於今日下令。即日起結束;(二)五十一軍已開始移動,預定11日起。用火車向河南省輸送,大約本月25日輸送完畢,但如因車輛缺乏。或需延長數日;(三)第廿五師、第二師己決定他調。預定一個月內運畢;(四)關於全國排外、排日之禁止。已由國民政府重申明令。”高橋對何應欽之答覆表示滿意,無異詞而去。因此何應欽原認爲“河北事件”已告一段落。但隔天(11日)高橋又到軍分會,會見軍分會辦公廳副組長朱式勤。要他轉交一份日文覺書,要求何欽照繕一份後蓋章送回。該覺書全文如下:

甲、在中國方面對於日本軍曾經實行之事項如左:(一)于學忠及張廷得一派之罷免。(二)蔣孝先、丁昌、曾擴情、何一飛之罷免。(三)憲兵第三團之擻去。(四)軍分會政訓處及北平軍事雜誌社之解散。(五)日本方面所謂藍衣社、復興社等有害於中日兩國邦交之祕密機關之取締,並不容許其存在。(六)河北省內一切黨部之撤退,勵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廢。(七〕第五十一軍撅退河北省外。(/又)第二師、第二十五師撇退河北省外,及二十五師學生訓練班之解散。(九)中國內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乙、關於以上諸項之實行。並承認附筆事項:(一)與日本方面約定之事項,完全須在約定之期限內實行,更有使中日關係不良之人員及機關,勿使重新進入。(二)任命省市等職員時,希望容納日本方面之希望。選用不使中日關係成爲不良之人物。(三)關於約定事項之實施舊本方面採取監視及糾察手段。

《何梅協定》疑雲:何應欽否認簽署了“高橋便函”

以上爲備忘起見,特以筆記送達。

覺書,是日本在外交方面提交給對方的一種非正式文書,在各種機構中廣泛應用,大多包含一些約束性條款,中文可譯爲“備忘錄”。

高橋送來覺書之目的,一則希望中國方面將口頭承諾加以書面文字化,增加其約束力,二則增加“附筆事項”,使華北行政用人皆須符日方意旨,三則高橋自擡身價,欲在文書上造成與何應欽具對等地位之錯誤印象。何應欽對於高橋將他視爲此次交涉之對手,十分震怒。加以南京中央早有不用文字或書面之原則,故派朱式勤將覺書送還,並向高橋說明,日方所希望各點,已由華北當局自動實行,無需再以書面答覆,同時電告中央,表示已拒籤高橋覺書,並得南京之同意。

6月13日,何應欽以河北事件已了結。併爲避免高橋仍來糾纏。於是離北平赴南京向政府報告事件交涉經過。高橋於同一天又來軍分會,仍提出文字與前述“高橋覺書”完全相同的書面文件,只是將“覺書”正式改爲“備忘錄”,要求由高橋代表梅津美治郎,軍分會辦公廳主任鮑文樾代表何應欽,共同簽字。但這一要求仍被何應欽拒絕。高橋此後與中國外交部駐北平人員繼續交涉,表示此備忘錄是奉東京軍部之命辦理,如不能實現,無法覆命。中國方面則一再堅拒。日方於是稍示讓步,放棄索取備忘錄,只要求中國方面給一個表示承諾的書面通知。經雙方一再磋商,並修正文字,最後在7月6日,經行政院長汪精衛同意,由何應欽以一普通信函形式,寄交北平軍分會,派人送高橋轉梅津,全文如下:

透啓者,6月9日酒井參謀長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並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此致

梅津司令官閣下

何應欽民國24年7月6日

高橋接受了這封打字便函,河北事件到此才正式告一段落。

此打字便函,根據何應欽的說法,僅系一單純的“通知”,他本人未簽字、蓋章其上。但站在日方立場,則視爲雙方“協定”已經成立。起初日本人多稱爲“華北協定”,以此爲藉口,破壞中國在華北的行政主權。軍分會辦公廳主任鮑文樾、河北省主席商震苦於應付。1935年12月初,因日方軍機以“協定”爲由,任意飛臨北平上空示威,何應欽第一次透過報紙發表聲明,否認有“協定”之存在;1936年1月,蔣介石對全國中校校長及學生代表談話,公開否認有何梅協定。雖然中國一再否認。但日方並不理睬,可以說,在“便函”發出之後,“何梅協定”的有無之爭已經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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