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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衛所制中的軍戶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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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戶的主要的義務,便是出一丁男赴衛所當兵,稱作正軍,其他的子弟稱作餘丁或軍餘,正軍赴衛所,至少要有一名餘丁隨行,以助其生活,由於軍戶負擔沉重,故多給有田地,且正軍免全部差役,而在營餘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並供給正軍之生活。如影響所有民間祕密宗教的羅教創始人羅思孚,本是一名戍軍,後來找人頂替之後,才離開軍伍。

軍丁的分發地點,多以距離原籍地遙遠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長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給役卒帶來不少痛苦。正軍服役於衛所,必須帶妻同行,以安定生活並生兒育女,每一軍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糧,但實際情形則常分配不足,行軍時則發給口糧,衣裝則須自備,武器則由國家以工匠生產。軍士在營,分成守備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時輪流,屯田固定上交糧食,以供給守備軍及官吏,其目標在養兵而不耗國家財力,但明宣宗以後,衛所官侵佔軍屯田地、私役軍士耕種之事,已經常發生, 這個目標漸難以達到。

解密:衛所制中的軍戶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一般正軍身死,即以戶中壯丁補充,但由於軍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即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計47986人,因此有“根補”、“勾補”等方法。根補即抓回逃軍,勾補則由其戶中以丁補,但此舉既擾民又擾官,亦有軍官藉此貪污,迫害人民,使鄉里間痛苦不堪。而且逃兵有增無減。

正統三年(1438年),逃亡官軍竟達1633664人 這時開始有募兵之舉。

正德十四年吏部尚書王瓊上疏:“天下都司衛所每歲差去勾軍官旗不下一萬六七千名,計所勾之軍,百無一二到衛。有自洪武、永樂年間差出,到今三十餘年,在外娶妻生子,住成家業,通同軍戶,窩藏不回。”

嘉靖八年,桂萼公佈天下兵籍,僅有兵士九十七萬。軍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與其社會位的低落亦有關, 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較重視軍人,其後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軍人地位就大爲降低,加上以罪犯充軍,使的軍人的形象更爲低下。嘉靖年間,有些衛所逃亡軍士達到在籍軍士70%左右。 至16世紀初,一些衛所的逃亡軍士已達其總數的80%,許多邊地駐軍只剩下一半。

嘉靖時期,邊患嚴重,急需兵力,朝廷改採募兵制。募兵不同於衛所軍,不世襲,來去相對自由。但由於募兵制破壞了早期衛守制“兵帥分離”的構想,內閣必須將兵權下放於將領,明朝無法完全掌控兵權,尤以戚繼光的“戚家軍”更爲有名,中央集權逐漸轉變成爲個別軍官所擁有的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