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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設立的會審制度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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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溝事件後,清與朝鮮過渡到了相對穩定的時期,衝突基本消失,朝鮮全力防止邊民越境,清也寬容對待,停止派遣查勘使。康熙四十九年設立了鳳凰城會審制度,以全新的方式審查犯人,由此開啓了清與朝鮮犯越交涉新的發展階段,影響深遠

康熙設立的會審制度有什麼影響?

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一月十日,朝鮮人金有一、金禮進、金禮赫、樸仁旭、樸七連等人因有越境嫌疑被慶興府座首和兵房軍官等抓獲,據慶興通事上報,清人到阿山境狀告去年境內朝鮮邊民越界殺害清人、偷走貨物,覈查身份時官兵認定金有一等人爲此案犯人,對其審問。

金有一交代稱因飢寒交迫去年確與其他邊民在夜裏多次過江越入清境,殺害守幕清人,搶奪物資來維持生活。

朝鮮國王知曉後下令囚禁犯越人員,查拿咸鏡道觀察使、節度使等地方官聽候清使判決外,即刻差遣行副司直李俊勉先行將案件馳報禮部。

五月十五日,齎諮官李俊勉回到朝鮮轉奏禮部題擬,不再遵照之前的審理模式,派遣查勘使審問犯人,糾察地方官與國王的責任。康熙下令免派使臣,禮部遵旨知會朝鮮國王“敬慎夙著,其國人越境行動,隨經拿獲監禁,奏請勘斷,不必遣大臣察審,即令該國王審明擬結具奏,欽此。”

令朝鮮國王自主審理,將審明結果及時呈報。十八日,朝鮮國王與議政府、六卿等一衆官員一同就殺害清人、奪取貨物的緣由、同夥幾人、誰爲主謀和殺人者、從何處越江,又從何處返回等問題對越境犯人嚴加問訓。

康熙設立的會審制度有什麼影響? 第2張

金有一供稱:“俺以慶源民,連值饑饉,不能聊生······其夜由慶興阿吾地蟹巖越江潛到結幕處,則上國人三名同宿……又由去路還歸。而仁旭則去時到江邊猝發胸痛即還其家,所掠物件埋置於俺家後山谷,俺父子被捕之後,自慶源府蒐括以去,未知其數之一,如俺告所供是實。”

金起弘稱自己任阿山堡捕盜將職,抓獲金有一等犯人,不是同黨;李友白表示只是作爲商人購買了金禮進的人蔘充當牛價;小成稱只是幫助犯越人轉移偷取的物件,並未同往;地方官員也都因失職自覺請求國王降罪。

朝鮮國王接受左議政李畬的提議,依照康熙二十九年的處罰結果,不論主犯從犯,一律從重定罪。金禮進、樸仁旭、樸七連、柳時萬立斬,柳時萬囚禁後不久身亡,不用再議,沒收其妻子財產,貶爲奴籍。

金有一、金巨勒兩次犯越雖未動手殺害清人,但違反越江禁令也應斬首處置。李友白、小成、金起弘、金禮赫雖兩次都未越江,但依舊以“小邦條制最嚴於犯越之禁,跡有可疑,罪不少饒”原則爲中心,一併立斬。

慶源府使與慶興府使、阿吾地萬戶革職流二千里,鍾城府使降五級調用,咸鏡道觀察使、節度使、阿山萬戶等官僅革職,審判詳情及定罪結果全部諮文呈報。康熙讚揚朝鮮國王審查細緻,同意對越境殺人者處斬,同時表示:“其餘罪犯內尚有當恕者,爾等可再酌原宥議奏。凡外國之事,輕忽者多,處置少有不當,即不能以服其心,所關甚大,朕必慎之而又慎焉。”

令禮部與三法司對從犯寬大處置。十一月二十日,禮部勘定“金禮進、樸七連、樸仁旭、金有一、金巨勒俱着即處斷,李友白、小成、金禮赫、金起弘俱從寬免罪,地方官慶源府使樸錫昌、慶興府使柳必興與阿吾地萬戶鄭世胄也免於發遣,僅革職,其他人如之前所議定進行勘罪。”

四十四年(1705年)二月五日,朝鮮遵旨斬首金禮進、樸七連、樸仁旭等主犯,寬免從犯與地方官,將金禮進等人掠奪的物品交給刑部入官,結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