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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朝時期監察制度 風聞奏事是什麼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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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朝時期監察制度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臺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爲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樑、後魏、北齊的御史臺(亦稱南臺)和後周的憲臺,仍以御史中丞爲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羣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爲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爲御史中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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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

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風聞奏事

所謂“風聞奏事”,就是舉報人可以根據傳聞進行舉報,不必拿出真憑實據,也不署名。

南北朝期間,封建監察制度又有一項重大的發展變化,即,御史有權“風聞奏事”,又稱“聞風彈事”。《文獻通考》卷53,《職官考七》中的《御史臺》條雲“故御史爲風霜之任,彈糾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舊制,但聞風彈事,提綱而已。”注云“舊例,御史臺不受訴訟,有通辭狀者,立於臺門候御史,御史竟往門外收採之,可彈者略其姓名,皆雲風聞訪知。”

在此期間,史書上有關御史臺官僚風聞奏事的記載相當多。試舉數例。如《昭明文選》卷40“彈事”欄載南齊永明年間,御史中丞沈約彈劾王源與滿氏聯姻、受滿氏聘錢五萬事,即因“風聞”;《梁書·蕭穎達傳》,御史中丞任劾奏徵虜將軍蕭穎達非法徵收生魚稅,亦根據“風聞”;《梁書·王亮傳》任劾奏尚書左丞範縝“附下訕上”,同出“風聞”;宋、齊、樑、陳諸朝,類似御史臺官僚以風聞彈劾大臣的故事,屢見不鮮。北朝亦有類似御史風聞劾奏故事,如《北史·崔鑑傳》附《崔子樞》傳,崔子樞“因度支有受納風聞,爲御史劾,遇赦免”。

魏晉南北朝時期監察制度 風聞奏事是什麼樣的制度?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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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週一良先生《魏晉南北朝史札記》中《風聞奏事》條的考證,南北朝的御史風聞奏事,源於漢代的“三公謠言奏事”,東漢三公府掾及公卿均可以根據傳聞劾奏刺史二千石官僚,稱爲“謠言奏事”,至南北朝乃成爲御史的特殊權力。

御史風聞奏事,並不是不加覈對。從有關南北朝史籍所載風聞奏事的事例來看,有的僅是風聞,未述覈實情況;有的是由御史臺自行覈實後方才奏劾的。如前述南齊御史中丞沈約彈劾王源,雖由風聞,但上書時已“攝(傳喚)媒人劉嗣之到臺辨問”覈實,並且在上書中說明,覈實材料“與風聞雷同”;樑御史中丞任劾奏徵虜將軍蕭穎達非法收生魚稅事,其上書中雲

魏晉南北朝時期監察制度 風聞奏事是什麼樣的制度?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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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聞貧觀所取,窮視不爲。在於布衣,窮居介然之行,尚可以激貪厲俗,敦此薄夫;況乎伐冰之家,爭雞豚之利;衣繡之士,受賈人之服。(這段話是公文的開頭語,意謂身爲平民的士人,亦應介然自愛,爲百姓做出榜樣,何況當官的人,豈能爭利於市?以下才是彈劾正文)風聞徵虜將軍臣蕭穎達啓乞魚軍稅,輒攝穎達宅督彭難當到臺辨問。列稱‘尋生魚典稅,先本是鄧僧琰啓乞,限訖今年五月十四日。主人穎達,於時謂非新立,仍啓乞接代僧琰,即蒙降許登稅,與史法論一年收值五十萬’。如其列狀,則與風聞符同,穎達即主(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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