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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晏任職期間,實施了哪些財政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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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晏(716年-780年),字士安。曹州南華(今山東菏澤市東明縣)人,唐代經濟改革家、理財家。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劉晏幼年才華橫溢,號稱神童,名噪京師,《三字經》有“唐劉晏,方七歲。舉神童,作正字”之語。劉晏歷任吏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度支使、鑄錢使和鹽鐵使等官職,封彭城縣開國伯。劉晏實施了改革榷鹽法、改革漕運和改革常平法等一系列的財政改革措施,爲安史之亂後的唐朝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寶應元年(762年)六月二十七,唐代宗李豫任命通州刺史劉晏爲戶部侍郎兼京兆尹,擔任度支使、轉運使、鹽鐵使、鑄錢使等職。

建中元年(780年),劉晏遭楊炎的讒言陷害,被敕自盡,享年六十五歲。唐德宗李適後來劉晏追贈鄭州刺史,加贈司徒。《全唐文》、《全唐詩》錄有劉晏的作品。

劉晏任職期間,實施了哪些財政改革措施?

主要成就

改革榷鹽法

劉晏在他主管的食海鹽區,對第五琦推行的榷鹽法作改革。他既堅持了原先的官營原則,又在官營與私商、鹽戶的關係方面作了調整。爲了保障銷售官鹽的私商獲利,從而確保官鹽贏利,劉晏奏罷諸道對商人鹽舟過境及使用堰埭的加徵稅,又於諸道設置十三巡院,加強緝查私鹽。這裏劉晏用“官商分利”的禁榷制度取代了“官方專利”的禁榷制度,較好地適應了民間商業發展的趨勢,因而“官商分利”的基本原則一直爲後代封建政府的禁榷制度所沿承。就當時的財政收益來說,“官商分利”的銷售原則,調動了私商販鹽的積極性,適應鹽的銷售細碎化的現實特點,官營鹽業的賺利倍增。

改革漕運

劉晏故意提高造船價格,留有羨餘,避免因官吏貪污挪用公款而造成資金短缺,設法保證官造遭船的質量。劉晏僱傭水手,又在黃河沿岸六百里屯駐軍隊,防止漕糧被劫,從而完善了督航與護航的設施。劉晏改革漕運收到奇效。究其有異於前任的特色,在於他在漕運的各個環節均貫串了國營的原則。

劉晏任職期間,實施了哪些財政改革措施? 第2張

改革常平法

都畿道、河南道、淮南道、江南道、湖南道、荊南道、山南東道這些地區是中唐商品經濟活躍的地方,這就爲劉晏巧妙地運用“貿遷”之法理財提供了有利的環境。爲了充分發揮常平的營利效能,他對常平法作二點改進。其一唐朝中央直接經營常平業務。如前所述,開元以來的常平法,具體業務系由各州自辦,由於政治的動亂和市場消息的閉塞,各州常平贏利有限。劉晏則派專官專理各州常平倉,由中央統一指揮 。這就減少了常平業務的中間環節,加快了常平商品的週轉速度,加上市場情報及時掌握,因而大大增加了常平之利。其二擴大常平品種。傳統的常平項自是粟、豆之類的糧食品種,這是被常平倉具有調節糧價的一面作用所規定的。劉晏要發揮常平營利的作用,自然要把常平品種由糧食擴大爲“萬貨”了。可惜他如何常平“萬貨”的情況不得詳知,推關於“常平鹽”,《新唐書·食貨志》略記說,“江嶺去鹽遠者,有常平鹽。每商人不至,則減價以集民,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貴。”此外,在救災卹荒措施和鑄錢方面,劉晏也靈活地運用商業手段。

個人作品

《全唐文》錄有其文兩篇:《奏禁隔斷練湖狀》、《遺元載書》。

《全唐詩》收錄有其詩兩首:《詠王大娘戴竿》、《享太廟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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