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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謝方明傳】原文翻譯,謝方明,陳郡陽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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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方明,陳郡陽夏人。方明隨伯父吳興太守邈在郡,孫恩寇會稽,東土諸郡皆響應,方明勸邈避之,不從,賊至被害。方明逃竄遂免。頃之,孫恩重沒會稽,恩購求方明甚急。方明於上虞載母妹奔東陽,流離險厄,屯苦備經,而貞立之操,在約無改。元興元年,桓玄克京邑,丹陽尹卞範之勢傾朝野,欲以女嫁方明,使尚書吏部郎王騰譬說備至,方明終不回。桓玄聞而賞之,即除著作佐郎,補司徒王謐主簿。嘗年終,江陵縣獄囚事無輕重,悉散聽歸家,使過正三日還到。罪應入重者有二十餘人,綱紀以下,莫不疑懼。時晉陵郡故主簿弘季盛、徐壽之並隨在西,固諫:“昔人雖有其事,或是記籍過言。且當今民情僞薄,不可以古義相許。”方明不納,一時遣之。囚及父兄皆驚喜涕泣,以爲就死無恨。至期,有重罪二人不還,方明不聽討捕。其一人醉不能歸,逮二日乃反;餘一囚十日不至,五官[注]請見欲白討之,方明知爲囚事,使左右謝五官不須入,囚自當反。囚逡巡墟里,不能自歸,鄉村責讓之,率領將送,遂竟無逃亡者,遠近鹹歎服焉。遭母憂,去職,服闋,爲宋臺尚書吏部郎。永初三年,轉會稽太守。江東民戶殷盛,風俗峻刻,強弱相陵,奸吏蜂起,又罪及比伍,動相連坐,一人犯吏,則一村廢業,邑里驚擾。方明深達治體,郡縣監司,不得妄出,除比伍之坐,判久系之獄。性尤愛惜,未嘗有所是非,承代前人,不易其政。有必宜改者,則以漸移變,使無跡可尋。元嘉三年,卒官,年四十七。

(節選自《宋書·列傳一十三》)

【宋書·謝方明傳】原文翻譯,謝方明,陳郡陽夏人

謝方明跟隨伯父吳興造反,東部國土幾個郡都有人起來響應,謝方明勸謝邈躲避,謝邈不聽從,造反攻到時(謝邈)被害。謝方明逃竄得以倖免。

不久,孫恩攻陷了會稽,孫恩懸賞收買方明甚急。方明於從上虞載着母親和妹妹逃到東陽,流離失所,歷險經厄,備受諸多苦難,卻秉持堅貞獨立之操守,不改(自己忠於國君的)誓言。

晉安帝元興元年,桓玄攻克京城(建康)。當時丹陽尹(丹陽地名,“尹”是官職)卞範的勢力傾倒朝野,卞範打算將(自己的)女兒嫁與謝方明,託尚書吏部郎王騰把各方面的厲害關係都說到,謝方明始終不回覆。

桓玄聞知(此事)對(謝方明)三分讚賞,就任命(他)當了‘著作佐郎’,頂替了司徒王謐的‘主簿’職務。

曾在某年年終,(謝方明)將江陵縣獄中所囚囚犯,不論犯事輕或重,全部解散聽憑各自歸家過年,讓他們在正月三日自己回監獄。這當中應歸入重罪的有二十餘人,在國家法度之下,(江陵的大小官員)莫不懷疑擔憂(謝方明的作法)。時東晉江陵郡已解職的主簿弘季盛、徐壽之還一同跟隨在(謝方明的)身邊(西,西席,幕僚),堅持勸阻說:“古人雖有這樣的事,但(那)可能是書籍過分的記錄。並且當今民情太假太薄(不重義),不能夠拿古時道理來准許(囚犯回家)。”方明不採納(弘季盛、徐壽之的意見),一時放出了(全部囚犯)。囚犯及其父兄皆驚喜涕泣,覺得(能夠這樣,)立刻死了也無遺憾

到了(囚犯應該返回監獄)的日期,有屬於重罪的二人沒有回來,方明不聽(手下人)抓捕(他們的建議)。其中有一個人是因爲醉酒不能歸,過了二日才返回;餘下的一名囚犯十日不歸,“五官”求見(方明)打算請求抓捕,方明知道是爲這囚犯的事,命令左右謝絕“五官”不必入見,那囚犯自己應當要回來。

這個囚犯在家鄉逗留,不能自歸,鄉村(鄰里)責備督促他,領他回到監獄,(這次冒險)就竟沒有逃亡的,遠近都驚歎佩服。

遭遇母親去世,辭去官職,爲母服喪完畢,爲宋臺尚書吏部郎。永初三年,轉會稽太守。江東(長江在皖南段到南京段是南北流向,所以古人把長江下游叫做江東)民戶富裕興盛,風俗冷膜尖刻,強欺弱,弱抗強,奸滑的吏員蜂起,又實行有罪累及鄰里,動輒互相連坐,一人冒犯吏員,則一村之農業荒廢,城鄉都受到驚擾。方明深深通悟治理(一方的)大體,(命令)郡縣監司(的吏員),不得輕易外出,革除“比伍”(比,比鄰,伍,古時以五家組成一“伍”,互相守望)之坐(連坐),(迅速判決積壓已久的官司。

(謝方明)秉性特別愛惜(前人的成果),不曾有過贊同或批評(的表示),繼承代替前人(的官位),不(輕易)改變他的政令。有一定要改的,則用逐漸變動(的方式),使得沒有痕跡可尋。

元嘉三年,(方明)死在其任上,年四十七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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