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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防控家族式腐敗:科舉上抑制官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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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二十四史,家族腐敗史不絕書。民間流傳了幾千年的古語“一人得道,雞犬升天”,可以視爲家族式腐敗的一個最爲通俗的註解。然而,家族式貪官只不過是家族式腐敗的冰山一角。家族式腐敗有兩種情形,一是身居要職的官員,家族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員依仗權勢侵吞國家、社會財富,形成貪官家族;一是有些腐敗家族不只貪財,還企圖控制政權甚至取而代之。爲了做好有效防控,保衛帝王這一小家,針對不同類型的家族勢力,出現了不同的做法和制度。

外戚之家,以“祖宗成規”制之

古代如何防控家族式腐敗:科舉上抑制官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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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戚者,皇后、皇太后一姓之親戚也。“祖宗成規”成爲制約外戚的重要法寶。東漢時,“後宮之家,不得封侯與政”。宋代爲皇帝選皇后,特意“選於衰舊之門,庶免他日或撓聖政”。所以,宋代“女子之防尤嚴”,不允許后妃預政。個別得寵后妃,恃寵干政,皇帝一旦發現,也予以嚴裁。這些“故事”,被固化爲“祖宗遺訓”,深入人心,轉化爲朝野人士的共識和自覺,是對后妃勢力的最有力的制裁。

宋代重文輕武,外戚“不得任文資”,就不可能佔據要職,自然也形成不了太大的政治勢力。但也有先爲高官而後聯姻而成外戚者,則可任文官,但一不許任侍從官,二不許任二府要職。宋代凡帶殿閣待制以上職名,皆爲侍從官。因此,宋代外戚受到很好的抑制,沒有形成勢力集團。把持朝廷、弄權舞弊的只有外戚韓侂冑和賈似道,且都出現在南宋後期朝綱混亂之際。

但是,這些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實,外戚就會成爲心腹之患,如到了清代,雍正歷數外戚年羹堯種種罪狀共九十二款,款款都直指權力家族化與腐敗,都“當大辟,親屬緣坐”。

士大夫家族,科舉上抑制“官二代”

士大夫家族一旦擁有權勢,便成爲家族腐敗的源頭,或者說,家族腐敗是權力腐敗的變種或形式,而且單個人腐敗一旦上升到家族腐敗,往往便形成政治權力鬥爭。因此,家族腐敗威脅政權。最低層次上容易引發黨爭,任人唯親,是政壇上的毒瘤,因此,歷代帝王都採取了相應的防控措施。

古代如何防控家族式腐敗:科舉上抑制官二代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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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很重要的舉措是,科舉上抑制官二代。科舉在長達1300多年曆史上爲寒門士子晉身參政提供了機會,但各個時期都有相當一部分官員子弟並非依靠自己的真才實學,而是倚仗父輩的權勢實現金榜題名,這實際上剝奪了很多寒門子弟的政治權利。因此不少帝王有意識地將抑制官員子弟應試作爲獎掖寒士、體現公平的一種手段。唐代明確提出“科第之選,宜與寒士,凡爲子弟,議不可進”,宋代專門創立了“牒試”制度,規定官員子弟、親戚、門客須專送別處考試。

爲了防範家族權力過甚而腐敗,宋朝還規定,官爵不能世襲,此後更是形成制度,這就使官員的權力“一代享用便盡”。王明清在《揮麈前錄》提到,本朝父子兄弟爲宰執者有二十餘人,但是他們並不單純依靠老子的權勢,主要還是憑個人的奮鬥,依賴於選官制度。因此,他們在實際的政治活動中,時時表現出維護皇權的一面。

明朝嘉靖二十三年(1544)內閣首輔翟鑾的兩個兒子同登進士,時人譏之“一鸞當道,雙鳳齊鳴”,翟鑾也因此被彈劾“有弊”。嘉靖皇帝震怒之下,將翟鑾父子罷黜爲民。萬曆八年(1580),內閣首輔張居正的第三子張懋修考中狀元,長子張敬修同時中進士。消息傳來,輿論譁然。馬上令人想到三年前其二子張嗣修已考中了榜眼。時人作詩諷刺:“狀元榜眼姓俱張,未必文星照楚邦。若是相公堅不去,六郎還做探花郎!”兩年以後張居正去世,張氏兄弟考中狀元、榜眼的事,便成了張居正的一大罪狀。咸豐八年(1858),發生的戊午科場案中,主考官柏葰因家人收受考生賄賂,事發後被處以死刑。清朝康熙時亦曾要求大臣子弟參加考試單獨編字號,規定取中名額,以實現“大臣子弟既得選中,又不致妨孤寒之路”。同時,不少帝王對於官員子弟參與科舉舞弊實行嚴懲。

爲了從根源上控制權力家族化的腐敗趨勢,從源頭上分散權力、從刑法上約束以及實行言官制等舉措都收效明顯。

職差分離抑制權力。宋朝別出心裁,在權力控制的頂層設計上實行官職差分離。“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爲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官”就是官銜,相當於一個級別,虛銜。領工資的依據,權力沒有,這叫“寄祿官”。“職”就是職務。相當於一個位置,上班部門,起到只是區別地位和等級的作用。“差”即皇帝臨時“差遣”,等於現在的出差、某項具體任務。有了“差”,纔有事權,稱爲“職事官”。但這只是臨時的,事兒辦完,得等下一次差遣。“非奉別敕,不得治本官事”。這一制度在明清兩代都有所繼承。

古代如何防控家族式腐敗:科舉上抑制官二代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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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約束家族權力。北宋初長安“多仕族子弟,恃蔭縱橫,二千石鮮能治之者”。官宦家族子弟橫行不法,是作出公正的懲罰還是給予豁免的特權?宋初規定,官吏的兒子、部屬犯貪污受賄罪,自己也要負刑事責任。翰林學士扈蒙的養子“盜官鹽”,被連降多級,黜爲左贊善大夫。司馬光主張:“有罪則刑之,雖貴爲公卿,親若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寬假。”宋代規定,州縣法官獨立進行審判,不得徵求上級法司的意見;上級法司如果幹預州縣法官審判,則以違制追究責任;御史“勘事不得奏援引聖旨及於中書取意”,即法官可以不必理會皇帝與宰相的意見。

利用臺諫系統獨立制約。臺諫始於春秋,至明朝至爲完善,又稱言官。言官的職責就是指出皇帝及百官過錯的官,即專門挑刺的官。它職級不高,地位卻很高,獨立於行政系統,掌監察之權,形成“二權分立”之勢,這使得制度性的“硬約束”顯得有力量。如嚴嵩家族腐敗20年間,言官從未停歇過對嚴嵩父子的鬥爭。雖然言官們付出了慘重的代價,重則被殺害,輕則受杖責、遭流放,但仍然彈劾不止,終使嚴嵩父子得到應有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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