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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會的教令權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思想淵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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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封建社會的教令權,指的是家長對子孫進行教育、命令的法律權力。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古代教令權的思想淵源是中國傳統的孝道觀念。其主體主要是祖父母、父母。其中祖父母包括義祖父母、改嫁的祖母。父母包括義父母、繼父母、改嫁的母親。教令權指向的對象包括兒子、兒媳、未出嫁的女兒、義子、義女等。中國古代的教令權法源遠流長。最遲在漢代已有教令權方面的法律規定。

晉朝的教令權法對教令權的主體、違犯教令權罪的構成要件及其處罰,做了明確規定。此後南北朝、隋朝的律典均沒有流傳於世,不過其精神和內容與晉律一脈相承,因此應均有教令權法的規定。在傳世律典中,目前所知最早對教令權予以規定的是唐律。

唐朝的教令權法既有所繼承,又有所發展、變化,爲此後各朝的教令權法奠定了基礎。宋朝的教令權法基本沿襲唐朝。元朝法律並未像唐宋律一樣對違犯教令做出明確規定。明朝的教令權法主要沿襲唐宋法律,但對違犯教令的處罰相對較輕,是清朝教令權法的藍本。

一、古代的家長權

在中國古代社會,教令權本質上是一種以祖父母、父母爲代表的家長權。這種家長權,其思想淵源是中國傳統的家與孝道觀念。瞿同祖闡述家的概念時,認爲:“家應指同居的營共同生活的親屬團體而言,範圍較小,通常只包括二個或者三個世代的人口。”

在中國古代,人們主要以耕種爲生,在這樣的家庭裏,由於農田的數量有限,所以一個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已婚的兒子和未婚的孫兒女。如果祖父母去世,那麼同輩的兄弟開始分居,這樣一來,家中只有父母及其子女,子女未婚嫁之前人口難以超過五口。

在這個類型的家庭中,夫婦上有父母(公婆),下有子女。這是近代之前和現代社會常見的家戶類型。早在戰國就出現了“五口之家”或者“八口之家”,其中,五口之家是把兄弟排除在外,僅指父母、妻子和本人的家庭類型。

古代社會的教令權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思想淵源是什麼?

二、孝道的延續

這樣的觀念從戰國一直延續到了明清時期。日本學者滋賀秀三認爲,中國存在私法意義上的家,也存在公法意義上的家。私法意義上的家廣義上指對家系相同的人的總稱,此時家的概念與宗是相同的,從狹義上來講家是共同維持家計的生活共同體。而公法意義上的家就是公法上的課稅的對象——戶。

在《中國家族法原理》中,滋賀秀三採用了它狹義意義上的解釋。滋賀秀三又將家的法律構造分成了“父家長型的家”和“複合型的家”兩種,其中,“父家長型的家”主要指由直系親屬主導,全體家庭成員同居的家,“複合型的家”指直系親屬死亡,剩下的子孫依然同居的家。在這樣的家庭環境中,主要存在兩對法律關係。

其一是父子關係。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兒子是父親生命的延長,父親死後就由兒子爲父親承嗣,然後代代相傳,這樣一來祖宗的祭祀不斷,家族也會因此綿延不絕。中國人的孝道觀念也由此而生。根據宋金蘭對“孝”的文化內涵的考證,他認爲“孝”最早代表“家”,它傳達出生兒育女的信息。

由此,“孝”強調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它強調成家生子是人應盡的社會責任,強調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後來“孝”才發展出“善事父母”的含義。

古代社會的教令權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思想淵源是什麼? 第2張

《禮記·坊記》記載:修宗廟和敬祀事這兩件事,是使民追孝的事情。這樣的記載表明雖然當時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孝道,但是尊敬、愛戴長者的事蹟已經存在。實際上,西周之前的朝代更注重“尊尊”,忽視“親親”,從西周建國以來,經過政治改革,周以前那些傳統的宗法性宗教開始向人文化發展,道德倫理的內容越來越多。比如,當時的青銅器上出現了大量的“孝”字,《詩經》中也記載了不少有關孝的論述。表明在西周時期,孝是一種比較普遍的道德倫理。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百家都在努力維護一個差別有序的社會,希望維持禮的秩序。從這一點上說,諸子百家的思想是有共同基礎的。

三、諸子的殊途同歸

由此,在孝的主張上,諸子百家的思想大致相同。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孔子主張“仁”,他認爲“仁爲衆德之總”,“仁”中包含一切美好的道德品質,例如孝、悌、忠恕等。在孔子的倫理法思想的基本原則中,家族倫理本位原則佔重要地位,而構成家族倫理的行爲規範即爲孝。孔子在《論語》中的許多語句涉及家庭倫理。

他提出,身爲人子,孝敬父母不只包括贍養他們,重要的是做到時刻保持態度的恭敬虔誠,侍奉父母時要注意自己的情緒,要有發自內心的愉悅表情。但孔子此時的思想並不是一味地要求兒女完全順從父母,而是主張“父慈子孝”,即做兒女的孝順的前提是做父母的有慈孝之行。與此同時,孔子還溝通了“孝”與“忠”的關係。這也爲後來漢代“移忠作孝”奠定了思想基礎。具體來說,“孝”是“忠”的基礎,“忠”是“孝”的延伸。

古代社會的教令權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思想淵源是什麼? 第3張

《禮記·坊記》記載了孔子對“同居共財”的看法,他認爲卑幼不能在父母健在時析產分家,這也是早期“同居共財”思想的體現。孔子之後的孟子和荀子都先討論了“人性”,二者主張不同,孟子主張“人性本善”,荀子主張“人性本惡”,但是二者對於孝的理解本質上都是相同的,他們關於孝的思想都來源於孔子的孝思想。經過儒家的發展,孝道開始蛻變爲一種自我反思的人生哲學。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曾這樣論述忠孝:“臣之所聞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賢臣而弗易也’。”

可以看出,韓非對於孝順之道非但不排斥,而且極力主張這一“天下之常道”,之後他還以這種家庭關係爲基礎,類比探討君臣之間的關係。這證明韓非雖然是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但他十分重視家庭倫理秩序。他希望實現“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的社會格局,這與儒家所提倡的理論,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因爲他們都希望保持差序格局。

《老子》中也記載了有關孝的觀念。“絕聖棄智,民利百倍;絕仁棄義,民復孝慈;絕巧棄利,盜賊無有。此三者以爲文,不足。故令有所屬:見素抱樸,少思寡慾,絕學無憂”。可見,先秦時期諸子百家都主張家庭倫理和孝道觀念,有關孝道的理論並不是儒家所獨有的,這一時期,在孝的觀念上,諸子百家都不約而同地強調子女對父母的義務,很少強調父母對子女的義務。到了秦朝,已有孝敬父母的條款入律。例如雲夢秦簡中就有“忠孝”“父慈子孝”等等相關的記載。

漢代自建立之初就確立“以孝治天下”的原則,與此同時,《孝經》在這一時期成書,它在孝道思想中增加了臣子對君主的義務,孝道不再單純指“善事父母”,《孝經》的問世標誌着孝道思想的轉變。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使得法律制度與儒家禮教結合,實現孝道的綱常化。

古代社會的教令權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思想淵源是什麼? 第4張

西漢時期不孝罪的規定與唐代的規定已十分相似,換句話說,漢代是中國封建社會不孝罪基本形成時期。魏晉南北朝時期,北魏法律對祖父母、父母怒殺、毆殺和故殺子孫的罪行,制定了相應的刑罰。除此之外,子女對父母的不孝、不恭、不敬等行爲,也在法律嚴禁範圍之內。北魏滅亡後,北齊對北魏的法制繼承較多,並對隋唐法制影響深刻。

唐朝“引禮入律”,《唐律疏議》中規定了“子孫違犯教令”罪。此後宋、元、明、清各代法律沿襲罔替。

結語

在實際生活中,中國古代社會家長的教令權可能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中國自古就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禮制要求,卑幼的婚姻要聽從家長的安排。

《大清律例·婚姻·戶婚》門下的“男女婚姻”條將這一禮制規定爲法律,這也是家長教令權的一個表現;又如中國古代的家庭實行“同居共財”的生活模式,尊長健在時,子孫不能另立戶籍,分家析產,這一規定保證了家長對於家庭的財產權,家庭財產的支配權和管理權極大地暗含着家長教令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