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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朝廷對於蕃部遷入進行了怎樣的管控?有哪些法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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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蕃部的遷入,北宋朝廷進行了哪些法律管控呢?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在西夏李繼遷起兵反宋之前,北宋西邊形勢相對穩定,蕃漢民衆安居。而當邊事興起之後,北宋希望招誘邊境的蕃漢民衆以助長己方實力,更希望能通過“招誘遠處大族首領,啖之以官爵,誘之以貨財,推恩信以導其誠,述利害以激其志”,從而達到削減西夏羽翼的目的,而這樣也就必然損害了西夏的利益。從宋太宗太平興國八年李繼遷起兵,直至宋真宗景德二年趙德明歸款,這二十多年間党項對宋的侵擾不斷。

一、初期政策

在宋夏對峙中,北宋招誘的人口多數情況下僅以陷沒在蕃地的原北宋居民爲限。太平興國八年,宋太宗下令綏、銀、夏等州官吏,“招誘沒蕃民令歸業,仍給復三年”。

宋真宗景德二年五月,陝西轉運使請求“繕治金湯、白豹等鎮,以處投降蕃族”而真宗卻“慮勞民,弗許”。同月又下詔“自今蕃部歸投,不須發兵接引”。

可見,雖然這一時期北宋與黨項之間關係緊張,但從宋太宗、真宗父子對待蕃部投歸的態度上可以看出,此時北宋尚沒有大力招徠蕃部族衆歸宋,而是更傾向於保守地收輯北宋原有民衆。景德二年德明修貢。對蕃界人口投歸北宋,德明多有不滿,因此屢次與北宋統治者談判爭奪人口。僅景德三年便有三次德明與北宋之間的人口歸屬爭端。

北宋朝廷對於蕃部遷入進行了怎樣的管控?有哪些法律條例?

首先是當年六月,“葉市、潘、保、薛等四族來投鎮戎軍”,北宋將領秦翰“出兵援之”。德明將此事訴於北宋朝廷,希望能夠對秦翰進行懲罰。秦翰辯駁“四族本皆熟戶,茲還舊居,非新有所招納也”。

真宗因而詔令將這一情況答覆德明,並且戒約秦翰等邊將“自今勿復侵擾境外”。這裏可以看出宋夏雙方已有約定,對於修好之前已經確定歸屬卻流落在對方境內的民衆可以接回,且另一方須對此表示承認。另外,北宋在修好之後不願邊將生事,禁止他們“侵擾境外”。

景德三年九月,德明又要求將北宋府州所屬“諸蕃部指揮使色木結皆以”送還。鄜延路在審查之後認爲色木結皆以投歸是在“德明誓表前”,因此請求真宗詔令府州將此一事實通知德明。這一事件進一步佐證雙方在人口歸屬問題上以誓約爲時間分界的事實。對於各方原屬民衆,雙方均可接回。但若是從一方新投歸另一方的民衆,也僅可在民衆尚在己方境內時予以追捕,不得侵入另一方領土。

北宋與德明關係緩和後,若新有蕃部民衆跨越邊界投歸北宋,德明往往派人追回。北宋邊將擔心德明派遣追逐的人馬入宋境,請求高層與德明對話,嚴戒此類事件發生。而宋真宗並不願意將事態搞僵以致邊境“危疑”,要求守邊將吏對德明遣隊追逐投宋蕃部時是否入境嚴密觀察,若果有此事再行報告。

這也體現了宋真宗在處理蕃部民衆投歸的邊防問題上慎重的一面。宋仁宗即位之初,仍繼承着其父真宗在對待蕃部遷移問題上的態度。天聖年間多次下詔“非先陷蕃軍民,邊吏毋得受”、“邊吏自今毋妄納降者”、“沿邊蕃官毋納降戶”。天聖五年,趙德明派“都知兵馬使白文美來告東南蕃部多逃入漢界”,仁宗下詔將這些蕃部“據數遣還夏州”,並且也要求德明將早先陷落蕃境的北宋人口“護送境上”。

二、短暫的和平

此後宋明道元年,元昊接任其父成爲党項的首領。起初,雙方仍總體上保持着和平。直到寶元元年元昊稱帝,爲了逼迫北宋對自身政權合法性的承認,元昊再生党項與北宋之間的戰端。此時北宋一改之前對歸附蕃部的冷淡態度,對投來者多加安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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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曆二年宋仁宗詔令,對“蕃族內附而無親屬者,處以閒田”。除此之外還積極採取主動措施招徠西夏官民,康定元年,“詔陝西經略司遣人諭元昊界蕃漢職員、首領,能率部族及以本系漢州郡來歸者,並不次遷擢之”。

但在經歷了三川口之戰和好水川之戰的慘敗之後,北宋主守反戰的朝議逐漸佔了上風,成爲此後宋仁宗對夏的基本策略。在連年的戰爭中,西夏的損失也十分巨大,脆弱的經濟難以承受大規模作戰。

再加上范仲淹等人的經略使得北宋對西夏防禦力增強和遼夏關係惡化,迫使元昊不得不考慮改善與北宋的關係。慶曆四年,元昊表示願意向宋稱臣,雙方於次年正式訂立和約。而一旦訂立和約,北宋馬上又恢復了對投來蕃部的態度,不僅停止招誘、接納,對於已入境的蕃部甚至還要重新遣送出境。

慶曆五年,鄜延經略司上言,黃族軍主黃移都等四十九人本屬北宋境內,被西夏擄去後現又投歸。宋仁宗下詔令經略司將他們遣送過界,並懲處接收他們的官員。

其後不久,經略司又上言:“黃移都等畏誅,與其族人各勒集兵馬,願同死漢境。況其投來在朝廷未降約束之前,恐不當遣去,以快西賊之慾。”

黃移都等人本屬北宋子民,幸而能回故土與族人同處,卻面臨重新被遣送出境的命運,到最後竟以死相逼,才勉強得到了留下的許可。相較而言,西夏對邊境人戶更爲重視,輕易不願失去。爲了能夠將過界入宋的人戶追回,甚至採用欺騙北宋的方式。慶曆六年西夏遣使以獻地爲名義,向北宋“理索過界人四百餘戶”。

卻被北宋識破“所獻城寨並在漢地,但以蕃語亂之,其投來邊戶,亦原屬漢界,不當遣還”。宋仁宗降詔告諭元昊,“增設誓條,自今有過界者,雖舊系邊戶,亦不得容納”。而應元昊之請,北宋也將“禁邊臣納過界蕃戶事附入誓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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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改變了前述宋真宗景德二年與德明修好後宋與黨項關於人口歸屬問題的約定。當時雖然雙方規定若有在修好前便陷沒在對方境內的民衆,均可要求對方遣返。

但在實際操作中這些民衆究竟是否屬於先前陷沒者難以辨別,極易引發宋與黨項在邊境的爭端。爲避免這些矛盾,慶曆六年宋仁宗與元昊增設如上誓條,不論是否原屬舊戶,均以現屬地爲準,越界不再另行接納。這樣有助於保持和平穩定的邊境局勢。宋神宗即位後,“奮然將雪數世之恥”,在王安石的幫助和支持下決意變法。

變法的目的之一就在於控遏西夏,北宋對夏的政策由防禦轉向進攻。熙寧三年宋神宗詔令陝西、河東路經略司,對他們招納的蕃部人衆的身體素質提出要求,“平居不蠹邊儲,緩急可以禦敵”。此時雖仍不許邊地官員主動“遣人招誘”,但對自行投歸的蕃部則“依例與銀絹安存”,從而變相地爲招納蕃部放開了一個口子。

從熙寧六年開始,北宋軍隊在西邊捷報頻傳。元豐四年到元豐六年,北宋再次大規模進攻西夏,神宗下詔更是大張旗鼓地招納蕃部。對於能積極招納蕃部的官員,神宗按招納的人數和壯弱予以不同的獎勵。同時禁止殺降,對告發殺降者給賞,而對於殺害降人者處斬。

雖然元豐年間兩次大規模進攻西夏均以失敗告終,卻也給西夏帶來了重創。元豐六年雙方修好,當年閏六月,河東路經略司向宋神宗請示該如何處置招接到的西人。宋神宗因而降詔“使人招撫指揮更不施行”,對於自願投順的人口,“可說諭約回,若懼殘害,勢不能歸,即義當安存。或界上有人收索,宜無應答。

如首領或用事人緣內怨願投附,即收留,奏聽旨。候將來已降誓詔,別聽指揮。”根據這條詔敕,首先明確了兩個基本原則,即不再主動招撫西界人口,西界有“收索”人口的要求也不再回應。

對於來投人口,則進行了分類:(1)自願來投的普通人原則上勸說返回,若害怕返回後被殘害或有其他原因確實無法返回的,則予以收留並上奏;(2)境外諸族的首領或有一定職權者投附,收留並上奏。宋神宗死後,在熙豐變法中深受排擠的保守派重新回到了政治中心,宋神宗在位期間積極開邊的政治傾向有了轉變。

北宋朝廷對於蕃部遷入進行了怎樣的管控?有哪些法律條例? 第4張

三、後期政策

元祐元年正月,司馬光在《論西夏札子》中認爲對待西夏“於今爲之,止有二策,一者返其侵疆;二者禁其私市”。宋廷先是採納了停止與西夏之間貿易的建議,其後又決議棄地求和。爲表誠意,宋廷在邊界保持了剋制態度,並下詔告誡邊臣對西夏國意欲歸附的首領“婉順說諭約回”。北宋姑務討好的後果反而引致西夏大兵壓境。

宋哲宗親政後,改元“紹聖”以志繼承神宗遺業,對西夏再度轉爲進攻態勢。紹聖四年,樞密院上言請求完善“招納賞格”,認爲“婦女老幼,亦有歸漢之人,慮招納之際,以別無立定酬賞,不肯一例接引,若行約回,即阻歸漢之意”。

宋哲宗因而下詔“招到老小婦女,每人支絹三匹,十歲以下二匹”,從而補充對招誘老小婦女者的賞格,這樣招誘效果便會大大提升。宋徽宗即位伊始,對於宋哲宗年間的元祐和紹聖黨人之爭採取中立的態度。

但很快,宋徽宗的政治意圖開始倒向變法革新和對外開拓的一邊。崇寧元年十二月,針對哲宗末年朝中興起的棄湟州之議,對涉事官員大加貶黜。

次年八月對此再行論罪,元祐黨人受到廣泛牽連黜責。與此同時,對西夏的進取之略在王韶之子王厚等人努力下也小有成就。崇寧四年二月,宋徽宗採納蔡京的計策,下詔“西邊用兵能招納羌人者與斬級同賞”。當年閏二月,詔令河東、陝西諸路各置招納司以招納蕃部。

結語

面對如此緊張的局勢,西夏只得請求遼的介入,向北宋施壓,“爲夏人求還侵地及退兵”。從崇寧五年至政和三年,宋夏之間關係比較緩和。政和四年,宋夏烽煙再起,至宣和元年以夏請和,北宋在西邊的進取活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