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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時期刺史制度是如何發展的?造成了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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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漢帝國,即漢朝,是繼秦朝後出現的大一統王朝。以上問題小編將在下文爲大家一一揭曉。

西漢高祖建立的平民政權,依託強大的官吏隊伍,實現了大漢王朝對於中國疆域的強力統治,確保了大漢四百年基業的良好運轉。刺史制度作爲國家監察制度,繼承了秦代制度,貫穿兩漢時代,在一定時期內成爲統治者控制地方秩序的有效手段之一,它的有效實施對於平衡中央與地方權力,加強地方控制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刺史制度的運轉依託中央集權的統治者對於皇權的控制程度,與中央皇權之間有着十分緊密的關聯,即統治者中央集權加強時,刺史變便會發揮最大效果,確保社會秩序完全處於統治者監控之下;皇權衰落時,刺史制度失去依靠,便只能發揮監督作用,甚至成爲威脅國家統治的割據勢力,也改變了地方權力結構,成爲漢王朝滅亡的罪魁禍首之一。

01

西漢刺史制度的形成

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的官職體系發展至秦代已經十分完備,中央形成了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三權分立,相互制約的架構。丞相下設中尉、九卿分管各部行政事務,太尉掌管全國軍馬、軍事事務,御史大夫作爲監察機構,監察丞相和全國各級官吏。地方分全國爲三十六郡,郡中則設郡尉、郡守、監御史等官職。郡尉管下屬各縣,縣中有縣令、縣尉,郡中監察院御史奉上級御史大夫的直接統領管轄則監察同級郡尉的權力。秦代的官職體系設置是經過嚴格的社會實踐而產生的國家權力平衡體系,確保了秦皇對於全國中央和地方的有效治理,官員各司其職的同時,又能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確保了皇權的集中,也確保了社會的長治久安,雖然秦因統治階層急於求成而亡,但一整套官職權力架構卻受到了後世統治者的重視,依然沿襲下來,成爲西漢國家權力架構體系的基礎。

西漢初期,高祖多沿襲秦時舊制,國家實行三公九卿制度。劉邦也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訓實行了封國制,同時爲了發展經濟,增強國力,加強同封國諸侯之間的關係,不在強調御史制度,封國內諸侯王和郡中郡守的權力不受約束。國家權力結構中丞相和地方諸侯的權力極大,刺史經常成爲擺設,各地郡守爲了發展地方經濟,常常寬刑,中央對官員的過錯十分寬容。他們常常可以充分發揮自主性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然權力也越來越大,對後期中央集權危機埋下了禍根。

漢朝時期刺史制度是如何發展的?造成了什麼樣的影響

惠帝時期,社會經濟得到了初步發展,他也逐漸恢復了監察御史制度,加強對地方官吏的監察,但是權力卻沒有秦時那樣大的權力。朝廷派出的監察御史定期回朝向皇帝彙報情況,而且爲了防止派出的監察御史與地方官員勾結,因此實行御史兩年輪換制度,這些措施雖然有效的防範地方權力的快速擴張,但也因爲中央意識形態方面的影響,地方官吏常常與御史大夫相互勾結,監察效果十分不理想。中央與地方的權力結構穩定運行,封建侯國和地方郡守的權力快速發展,雖然呂后時期仍然牢牢控制皇權,但是諸侯國和地方勢力爲了抗衡諸呂勢力,恢復漢家劉姓天下,暗自聯合,招兵買馬,逐步壯大起來。他們在呂后薨逝後,逐漸成爲一股不容小覷的力量,中央與地方的平衡關係發生了極大地變化。雖然惠帝恢復了刺史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封國諸侯勢力的過快膨脹,但封國下層官員的行爲依然不在統治者的監察範圍之內,因此所起作用十分有限。

文帝時期,御史大夫常常有失職現象,他命令丞相另外派遣官員出刺全國各郡和封國諸侯和郡守以及郡中的監御史,但是這種任命也僅僅是臨時設置,他們解決了地方特定事物後便回返回,形成了刺史制度的雛形,爲漢武帝刺史制度堅定了基礎。文帝時期的監察制度的變化,改變了漢初高祖時期對封國王侯放權的做法,相互之間的關係也變得微妙起來,因此文帝實行了丞相派出官員的做法,彌補了監察制度的不足,不僅監察全國各郡長官,還將封國諸侯納入了全國監察體系中,削弱了不斷失序的王侯勢力,對於國家權力的運行依然起到了推動作用。文景之治盛世的出現得益於統治者對於全國社會現實的清醒認識,刺史權力的加強,也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秩序的控制,中央集權趨勢進一步增強,國家權力架構體系出現新的變化,封國權力進一步壓縮,刺史監察權力進一步加大,促進了社會秩序的良性運轉,奠定了社會經濟的休養生息的良好生態環境。地方官員權力結構雖仍然穩定運行,但刺史的出現,打破了郡縣長官的權力平衡,他們的權利受到了有效的制約,爲武帝大一統政權的出現提供了強力的羣衆支持。

漢武帝初年,經過一列措施,中央集權不斷增強,郡國封侯權力再也不能和國家中央抗衡。爲了適應新的統治氣候,便與朝廷統一管理官員隊伍,避免因官員權力重疊而導致監察力度低下的局面,漢武帝重新對全國行政區劃做了劃分,並對官職機構也做了調整,正式廢黜了監御史職位。他將全國劃分爲十三個州,每個州設置一名“刺史”,並制定了《刺史六條》爲刺史監察地方停供了法律依據。至此,刺史制度形成。各州刺史的俸祿六百石,直接歸中央御史中丞的統管,監察各州郡的太守、郡尉。刺史沒有固定的治所,每年八月巡查所監察區域,以六條問事爲標準,考覈官員政績,糾核官員行爲,懲處官員,決斷冤獄。新的制度的出現對於貴族勢力和地方權力結構影響甚大,國家地方權力體系重新劃分,監察刺史成爲州郡體系中的新的成員,他們直接歸中央管轄,獨立於郡縣行政權力之外。此時的刺史仍然屬於中央派出人員,權力雖小,但可對於權力極大的地方州郡長官形成制約,同時也將日漸削弱的封國侯國的一舉一動納入統治者的監管之內,形成了官僚權力的相互制約和平衡。

昭宣時期,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統治清明,官吏階層成爲國家社會階層中的中堅力量,統治者對於官吏隊伍的官吏有較爲嚴格的考覈標準和方法,刺史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刺察州郡官員 。刺史的選拔標準也是十分嚴格的,大多數成員出自高官門第或者在職期間表現優異的官吏纔可以出任刺史職位。他們行事也必須完全執行六條問事的範圍規定,不得越權插手地方事務。如果刺史察舉失措或超出規定,地方長官則有權向朝廷反訴機制,防止刺史任權不法現象的發生,朝廷則會視情節進行懲處,如果刺史任職期間成績斐然,則也會受到朝廷的獎賞,提拔成重要崗位的任職。

漢朝時期刺史制度是如何發展的?造成了什麼樣的影響 第2張

昭宣時期,封國王侯的權力已經衰弱不堪,但是仍然存在。統治者爲了便於對封國內的王侯的官吏,授予刺史特權,刺史權力逐漸擴大,可以處置王侯的不法行爲。 緊急情況下可以拘捕他們,只不過事先仍然需要上奏皇帝請示,得到批准之後方可執行,權力依然受到皇權的限制,對於中央集權下的地方行政事務起到了強有力的推動作用,防止地方官員權力做大,也打擊了諸侯分權,加強了國家的權力集中,將地方權力完全控制在中央王朝的視野之中,對於昭宣中興起到了積極地作用。這一時期的地方官員體系進一步變化,郡守和縣令處於刺史監督之下,刺史的監督權力進一步擴張,甚至有權代天子處置王侯不法行爲,確保了中央集權在地方上的強力執行

元成之際,國家上層意識形態的改變,國家對於地方的政策發生重大改變。中央集權趨勢開始衰弱,統治者逐漸失去了對於國家權力的控制,地方權力日益做大。宦官勢力、外戚勢力篡權亂政。上層統治者爲了加強對地方郡縣的控制,開始授予刺史更大的權力,正式給與他們設立專門櫞屬和幕僚,同時他們也具有了官吏的任免權。地方官僚體系進一步變化,作爲行政主官的郡守和縣令很大程度上讓位與中央派出的刺史,權力向地方行政事務滲透。

孝成帝時期刺史改稱州牧,刺史管轄職權進一步擴大,由監察官逐漸向地方軍事行政長官轉變。刺史雖仍然是是監察機關,但他們往往超出自身權限規定,具有行政的權力,同時一地程度上還具有統領軍事的權力。刺史不僅僅可以糾察同級的州郡太守,還可以直接插手縣裏的事務,懲處縣令,率領州郡軍隊平定地方叛亂,參與中央事務決策,他們的權力進一步擴大,成爲影響國家秩序中的重要成員。統治者上層外戚和宦官爲了爭奪國家權力,紛紛推舉與其利益相關的官員出任州郡刺史。地方原有的權力結構被打破,刺史凌駕於地方郡守之上的趨勢,同時原有的郡縣都尉的軍事權力也逐漸被刺史所滲透。

哀平年間,刺史權力進一步擴大,只能也完全超脫了監察的範圍,逐漸成爲了地方行政主官。西漢末年,外戚王莽篡權亂政,地方和諸侯不斷反叛,再加之社會經濟秩序崩壞,平民起義此起彼伏,朝廷爲了穩定權力,不斷派遣刺史進行平叛,地方的行政和軍事權力完全歸於刺史統領,他們也不再僅僅具有監察權力,他們的職位等同三公地位,俸祿也大大提高,刺史地方官化趨勢進一步加強。

社會上層統治者對於國家控制權的喪失導致了刺史制度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他們除了監察功能之外,還進一步完成了對於地方權力的完全控制,成爲實際上的地方行政、軍事主官,地方官員體系徹底被打破,郡守成爲刺史的下屬官員,完全處於刺史的管轄之下,中央集權在地方的延伸也由郡守轉到刺史手中,而且他們的權力更大,甚至可以參與影響國家社會重大決策。

西漢時期刺史制度的發展,決定了東漢時期的統治格局只能依賴於豪強大族和有實力的地方刺史,這對於東漢國家的整體權力格局的形成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02

東漢刺史權力的擴張

漢朝時期刺史制度是如何發展的?造成了什麼樣的影響 第3張

東漢建立之初,國家統治秩序穩固,然而依靠豪門大族光復大漢基業的光武帝劉秀,看出了帝國內部隱藏的權力危機。開國元老和貴族勢力雖然沒有造成直接威脅,但是也已經有了裂土分疆的能力。光武帝劉秀爲了加強對地方官員的控制,削弱地方割據勢力,進一步擴大了刺史的權力,賦予刺史統兵全和作戰權,他們可以參與地方平叛和對外作戰,同時還可以參與地方行政事務。明章時期,刺史制度進一步發揮監察作用,實現了明章之治。

東漢靈帝時期,國家政局日漸混亂,社會經濟凋敝,國家上層權力被外戚和宦官把持,社會秩序失控,刺史監察職能逐漸喪失,而成爲了專門領兵平叛和對外作戰的地方行政軍事主官。刺史地方官化成爲常態,他們的權力日益擴大,甚至成爲威脅王朝統治的地方力量。東漢末年,統治者完全喪失了對國家秩序的控制,階級矛盾日益突出,平民起義此起彼伏,刺史佔據地方,實行割據,觀望天下走勢。爲平定底層反抗,統治者不得不賦予刺史對於地方完全控制權,改刺史爲州牧。州牧除了擁有行政和軍事權利之外,還具有招兵買馬、組建軍隊、任免官員、任意行事的權力,實際上已成爲了州郡的最高行政、軍事主官,刺史地方官化徹底完成,刺史權力達到頂峯,成爲割據一方、影響天下走勢的割據勢力。東漢政權在宦官和外戚的霍亂下名存實亡,國家權力也逐漸被州牧所把控,他們之間不斷進行征伐,開啓了分裂的三國時代。

東漢初期,士族的發展已經形成了足以和皇權對抗的新的階層,太守和郡縣都尉雖然依然是由皇帝親自任命,直接負責郡縣的行政和軍事事務,但其權利也受到了刺史的極大制約,原先的太守和都尉的部分權利劃分給刺史。東漢開國時期雖然官僚集團和皇權相處和諧,但依然掩蓋不了地方豪強士族日益做大的趨勢。

東漢順帝時期,皇帝依然注意到了士族集團對於朝廷的潛在威脅,因此聽取了尚書令左雄的建議,推行“陽嘉新制”,試圖消除士族集團日益壯大的影響。東漢後期,郡守掌握了地方一般官吏的晉升渠道,察舉制的舉薦不再是賢良的孝悌學子,而是與他們利益相關的豪強士族成員。陽嘉新制的推行雖然提高了察舉的年齡和選材標準,削弱了士族集團發展的趨勢,然而改革並不徹底,地方官吏的任用依然掌控在地方長官手中。

東漢和帝以後的國家統治開始衰敗,皇權旁落,宦官和外戚勢力不斷專權,士族集團逐漸脫離於朝廷擴張成爲與皇權衝突的第三對立面。刺史監察體系在這一時期完全形同虛設,他們開始大力舉薦利益相關的士族子弟進入地方官僚隊伍中,形成了龐大的門閥士族階層。刺史制度也隨着統治者對國家控制力度的減弱而逐漸發展成爲威脅國家統治的割據勢力,地方郡縣的官僚隊伍逐漸脫離中央控制,他們的任命和升遷完全控制在刺史手中,破壞了中央集權對於地方官僚平衡體系,加劇了國內階層的矛盾,社會日益走向分裂,原有的國家控制體系瓦解,刺史成爲割據勢力,三國分裂局面在州牧地方軍事實力的此消彼長中開始形成。

漢朝時期刺史制度是如何發展的?造成了什麼樣的影響 第4張

03

兩漢時期的刺史制度,是漢代中央皇權對於地方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刺史也是中央集權在地方的延伸,對於統治者對於地方的控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這種作用的積極面得益於國家上層統治者對於中央集權的加強。

統治者對於國家秩序統治強力時,刺史制度則會發揮積極作用,削弱地方權力的擴大,維護地方社會秩序良性運轉,地方官吏體系結構也相對穩定。賢明的君主很好地利用刺史的權力,實現了中央與地方權力的良好運轉,實現了中央集權的出現。昏庸的君王則會讓刺史制度成爲皇權加速旁落的催化劑,隨着上層皇權的削弱和士族集團的發展壯大,刺史逐漸成爲依附於外戚和宦官勢力之外的第三股勢力,他們完全超越監察的權限,國家原有的官吏平衡體系徹底打破,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制約也被打破,刺史由最初的六百石的中央派出官員發展成爲佔空州郡事務的行政軍事主管。刺史制度的發展出現了異化,脫離了統治者上層設計的範圍,權力的逐漸擴大,加劇了地方社會的動盪不安,成爲破壞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加速了大漢政權的衰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