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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時期的杭州對房地拆遷有着怎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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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紹興二十八年(1158年)六月,杭州也有一次拆遷。由於“皇城東南一帶,未有外城”,宋高宗命令“臨安府計度工料,候農隙日修築”。高宗說,這個工程需要多少錢,臨安府請先做個預算出來,報給尚書省,從皇室的內藏錢中撥款;儘量不要拆遷“民間屋宇”,如有拆遷,務必“措置優恤”。

負責拆遷補償的官員叫做張偁,負責築城工程的官員叫楊存中。七月份,楊存中向皇帝呈交了一個報告,大意是說:根據築城圖紙,臣等做了實地勘察、測量,劃定了建設路線,現在要修築城牆的地方,十之八九是官府的“營寨教場”,只有少數“居民零碎小屋”需要拆遷。等築城完工後,“即修蓋屋宇,依舊給還民戶居住”。高宗同意了這個築城方案。

張偁也向皇帝報告了拆遷補償措施:“所有合拆移之家”,如果是業主,則在附近官地中撥給一塊同等面積的宅基地;如果是租戶,則由政府蓋造公寓,“仍依原間數撥賃”;城牆內外,只要是“不礙道路”的屋宇,則“依舊存留”。此外,政府對所有的拆遷戶,都補償“拆移搬家錢”,業主每一間房補貼10貫錢;租戶則減半,每間房5貫錢,另外5貫錢給業主。這個拆遷補償方案,高宗皇帝也批准了,“出榜曉諭,候見實數支給”,禁止經手的官吏剋扣補償款。

南宋時期的杭州對房地拆遷有着怎樣的制度

杭州在南宋成爲臨時都城,房地產市場非常火熱,繁華地段的房價高得令人咋舌。不過這次拆遷的民房也是在城牆附近,造價肯定遠低於市中心。10貫錢的搬家費(不含地價,因爲政府已撥劃地方給拆遷戶建房),剛好可以在兩浙地區建造一間民房,如紹興二十八年(1158年),平江府建造瓦屋營房,“每間支錢一十貫文”。

值得指出的是,租戶也能夠獲得一半“拆移搬家錢”,表明當時政府對租戶權益的重視。宋代由於商品經濟、市場交易的發達,私人物權已經發展出多個可相分離的層次,比如一個房屋的物權,可以分爲所有權、佔有權、用益權、典權等等。租戶能夠獲得賠償,說明獨立的用益物權是得到政府承認的。

每個拆遷戶補償10貫的“拆移搬家錢”,是宋高宗時的補償標準。到了宋孝宗時,宋政府的拆遷補償標準又有所提高。淳熙元年(1174年)十二月,因爲朝廷要修建皇后的家廟,需要拆遷“韓彥直房廊”,即韓彥直建來放租的公寓,政府計劃給每家租戶補償30貫搬家錢。

這套公寓應該位於繁華地段,所以補償費比較高。但這個補償標準還是受到了反對。臣僚說,有些租戶,自己在原租地上添造了房子,如果只補償30貫,“似覺太輕”,請委派臨安府官員“再行審覈,稍與添給”。最後宋政府提高了補償標準:添造樓房的人家,增加搬家錢7000文;添造平房的人家,增加搬家錢5000文。

南宋時期的杭州對房地拆遷有着怎樣的制度 第2張

從宋代的拆遷補償來看,宋人的私有物權是得到政府的尊重的。更難能可貴的是發生在北宋雍熙三年(986年)的一樁事:宋太宗“欲廣宮城”,想擴建皇宮,已經叫人繪製了圖紙,需要拆遷多戶人家。朝廷派人到居民那裏做拆遷動員,但“居民多不欲徙”,不想搬家。

宋太宗只好作罷,放棄擴建宮城。所以在歷代正統王朝中,宋朝的宮城(包括汴京的宮城與臨安的宮城)是最爲狹小的,站在汴京的大酒樓頂層,都可以俯看皇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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