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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崇斷案】原文翻譯,先是,壽春縣人苟泰有子三歲,遇賊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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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壽春縣人苟泰有子三歲,遇賊亡失,數年不知所在。後見在同縣人趙奉伯家,泰以狀告。各言己子,並有鄰證。郡縣不能斷。李崇曰:“此易知耳。”令二父與兒各在別處,禁經數旬,然後遣人告知之曰:“君兒遇患,向已暴死,有教解禁,可出奔哀也。”苟泰聞既號啕,悲不自勝;奉伯諮嗟而已,殊無痛意。崇察知之,乃以兒還泰,詰奉伯詐狀。奉伯乃款引雲:“先亡一子,故妄認之。”

又定州流人解慶賓兄弟坐事俱徙揚州。弟思安背役亡歸,慶賓懼後役追責,規絕名貫,乃認城外死屍,詐稱其弟爲人所殺,迎歸殯葬。頗類思安,見者莫辨。又有女巫陽氏自雲見鬼,說思安被害之苦,飢渴之意。慶賓又誣疑同軍兵蘇顯甫、李蓋所殺,經州訟之,二人不勝楚毒,各自款引。

獄將決竟,崇疑而停之。密遣二人非州內所識者,爲從外來,詣慶賓告曰:“僕住此州,去此三百,比有一人見過寄宿,夜中共語,疑其有異,即便詰問跡其由緒。乃雲是流兵背役逃走,姓解字思安。時欲送官,若見求及,稱‘有兄慶賓,今住揚州相國城內,嫂姓徐;君脫矜愍,爲往報告見申委曲;家兄聞此必重相報,所有資財當不愛惜。今但見質,若往不獲,送官何晚?’是故相造指申此意。君欲見僱幾何當放賢弟。若其不信,可見隨看之。”慶賓悵然失色,求其少停,當備財物。此人具以報,崇攝慶賓問曰:“爾弟逃亡,何故妄認它屍?”慶賓伏引。更問蓋等,乃雲自誣。數日之間,思安亦爲人縛送。崇召女巫視之,鞭笞一百。

【李崇斷案】原文翻譯,先是,壽春縣人苟泰有子三歲,遇賊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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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壽春縣人苟泰有個三歲的兒子,遇強盜時丟失了,數年不知道孩子的下落。後來發現孩子在同縣人趙奉伯家裏。苟泰以此狀告趙奉伯。苟泰與趙奉伯都申言那是自己的兒子,並都有鄰居作證。郡、縣官員不能決斷。李崇說:“這容易弄清楚。”令二人與那孩子隔離(拘禁),拘禁過了幾十天,然後派人(分別)告訴他二人說:“你兒患病,不久前突然死亡,(官府)解除監禁,你可出去辦理後事。”苟泰聽後放聲大哭,悲痛不已;趙奉伯只是嘆息,沒有特別悲痛之意。李崇分析瞭解到的情況,就把孩子判給苟泰,追究趙奉伯詐騙罪。趙奉伯於是如實招供:“我以前丟失了一個兒子,於是便冒認了這個孩子。”

另外定州流民解慶賓兄弟因犯法一同被髮配揚州充軍。弟弟解思安躲避勞役逃回來,解慶賓怕以後爲此事追究責罰,(想把弟弟的)戶籍註銷,於是冒認城外一具死屍,詐稱其弟被人殺害,將屍體送回家中殯葬。(這死人的相貌)很像解思安,見到的人難辨(真假)。又有女巫陽氏自稱見到鬼,述說解思安被害時痛苦飢渴之情景。解慶賓又誣告同爲配軍的蘇顯甫、李蓋殺害瞭解思安,經州治大堂審理此案,二人受不住刑罰之苦,各自(違心)招認。

官司將結案,李崇發現疑點,暫停結案。他密遣州內人不認識的兩個差役,自稱是從外地來的,找到慶賓告知:“我們住在本州,離你這裏有三百里,最近有一個人經過我們那裏到家中投宿,夜裏一起聊天,我們懷疑他有問題,當即便追問他是從什麼地方來的。他說是被流配充軍,躲避勞役逃出來的,姓解字思安。當時我們打算將他送交官府,他哀求我們,稱‘我有兄長叫慶賓,今住揚州相國城內,嫂子姓徐;你們若是憐憫我,就去告訴他,替我說清原委;家兄聞此一定會重謝,拿出所有資財他都不會吝惜。現今只管把我作人質,若是前去什麼報償也沒得到,再把我送到官府也不晚呀?’因此,我們來拜訪你說明情況。你估摸要放你弟弟應給我們多少財物。如果你不信,可隨我們察看實情。”解慶賓悵然失色,請求我們稍等一下,自己好去籌備財物。二差役將情況詳細稟報李崇。李崇逮捕瞭解慶賓,問道:“你弟弟逃跑了,你爲何冒認別人的屍體?”解慶賓認罪招供。再審問李蓋等人,他們說自己是屈打成招。幾天之後,解思安也被人綁縛送來。李崇傳喚女巫來見解思安,打了她一百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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