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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堯帝禪讓規則:堪比現代民主選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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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天道信仰建立之後,共同體只能由不可成神的人來治理。由此,治理者,尤其是最大共同體之最高治理者的品德、能力之高下,及其更換的方式之健全與否,成爲衡量治理架構是否優良的重要指標,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着共同體治理秩序之良窳。堯帝針對這一重要事務,建立了一個偉大的憲制:禪讓制。

揭祕堯帝禪讓規則:堪比現代民主選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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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禮運篇》雲:“大道之行也,天下爲公。”公就是共,王位共有,而非世襲。大道之行的根本標誌是“天下爲公”,天下是天下人之天下,而非一家一姓一人之天下。天下不能沒有君王,但君王乃爲天下之共同福利而設、而樹立。爲此,天下當由德能最爲卓越者治理,君位當通過客觀的、理性的程序和平地轉移給天下之德能最卓越者,而不可根據血緣或其他自然因素,在封閉羣體內傳承。堯舜之君位轉移就依循禪讓程序,從而把“天下爲公”樹立爲華夏治道之根本原則。

《堯典》在記錄了帝堯合和萬國、分隔人天之後,後半部分完全記錄禪讓過程。帝堯君臣就這個問題進行了兩輪協商。先看第一輪:

帝曰:疇諮若時登庸?

放齊曰:胤子朱啓明。

帝曰:籲,嚚訟,可乎?

帝曰:疇諮若予採?

驩兜曰:都!共工,方鳩僝功。

帝曰:籲,靜言,庸違。象恭,滔天。

“疇諮”意爲廣泛徵求意見,帝堯希望大家就君位傳承問題自由地提出自己的意見。這是禪讓制的第一條規則:繼嗣者之遴選,系由共同體內成員,至少是其中部分成員通過集體討論而決定,而不是現任君主一個人獨立決定。

放齊首先推薦堯之子,並提出理由。隨後,驩兜推薦共工,同樣提出推薦理由。由此可見禪讓制第二條規則:有一些人有權利推薦繼嗣候選人。第三條規則:提出人選時,須同時提出這些人適合擔任繼嗣者的理由,該人選必須具有治理之德行:既有德,也有行。

揭祕堯帝禪讓規則:堪比現代民主選舉制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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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齊推薦堯之子。這是禪讓制度第四條規則:在位君主之子至少可以充當君位繼嗣者的候選人,且似乎享有某種優先權。帝堯根據自己對兒子的瞭解,並不同意他成爲候選人。驩兜又薦舉了共工。堯指出其明顯缺點,予以否決。由此可以得出禪讓制第五條規則:現任君主對於他認爲不合適的提名人選,有權予以否定,當然,需提出明確而令人信服的理由。

放齊等人提名的理由和帝堯否定的理由也揭示了君所應具有的德行。這一點是禪讓制的第六條規則,它規定了繼嗣者需具備某種治理的德行。

若干年後,帝堯君臣第二回討論禪讓問題:

帝曰:諮!四嶽。朕在位七十載,汝能庸命,巽朕位?

嶽曰:否德,忝帝位。

曰:明明,揚側、陋。

師錫帝曰:有鰥在下,曰虞舜。

帝曰:俞,予聞。如何?

嶽曰:瞽子,父頑,母囂,象傲。克諧以孝,烝烝乂,不格奸。

帝曰:我其試哉!女於時,觀厥刑于二女。

釐降二女於嬀汭,嬪於虞。帝曰:欽哉!

帝堯擴大了徵詢意見的範圍,徵詢四嶽意見,他們也許是四方諸侯之代表。這是禪讓制第七條規則:諸侯代表可參與天下共主的遴選過程。帝堯仍首先徵詢四嶽能否繼嗣君位。這表明,四嶽似乎也享有充當君位繼位者的資格。他們均自認爲品德、能力不足,因而不敢應承。但這一事實揭示了禪讓制的第八條規則:諸侯是可以擔任天下共主的。

帝堯讓他們擴大薦舉的範圍,首先在“貴戚”之中選擇,然後在相對“疏遠”的人中間選擇,最後在根本無名無姓的庶民中選擇。這構成禪讓制第九條規則:即便籍籍無名的庶民也有資格成爲君位候選人,儘管他們排在最後。

按照這樣的遴選次序,四嶽最後薦舉了舜。他們也提出了舜具有這一資格的理由:舜生活在一個父母兄弟全部有點變態的家庭,卻能創造和維持還算和諧的家庭秩序。史書誇張舜的家庭成員之變態,顯示了古人對家庭治理之複雜性的深刻認知,也凸現了舜的治理能力。

四嶽對舜治理家庭的德行和能力的描述深深地吸引了帝堯,他立刻接受了這個提名。然而,帝堯事先早已知道舜的德行,卻並沒有自行提名,而一直在等待他人提名。直到四嶽提出,他才迫不及待地表示同意。回頭再來看前面的討論,立刻可以發現一個共同現象:所有的繼嗣人選都由臣、由四嶽提出。帝堯自己從未提出過人選。這一點構成禪讓制第十條規則,也許是最爲重要的規則:在位之君無權提名繼任者,只能由他之外的人提名。他擁有否決他人所提名之候任者的權利,而沒有自行提名的權利。

揭祕堯帝禪讓規則:堪比現代民主選舉制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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禪讓制第十一條規則是:提名者需接受考察。帝堯考察舜的方式很特別:把兩個女兒嫁給舜。這一情節深刻地體現了中國人對於治理的理解:治理無處不在,由小到大、自近及遠。如《大學》所說,由個人之修身,到齊家,然後到治國、平天下。

這只是第一步考察,由此,舜的治理的德行充分呈現出來。但治國者除了這種德行,還需有治國的技藝。帝堯決定授予舜以治理天下之權柄。這構成禪讓制第十二條規則:繼嗣者應被安排以治國的實習。《舜典》記載:

[舜]玄德升聞,[堯]乃命以位。慎徽五典,五典克從。納於百揆,百揆時敘。賓於四門,四門穆穆。納於大麓,烈風雷雨弗迷。

舜從事了君王要承擔的最爲重要的三大類事務:第一,慎徽五典,建立典常,也即從事立法活動。第二,行政管理,舜輪流承擔各種行政管理工作。第三,舜也接待、朝會四方諸侯。在所有這三個領域,舜都表現了自己的傑出治理技藝。不過,僅有這些考察還是不夠的,在舜繼嗣君位的過程中,天意、神意也是至關重要的因素。而舜證明了,自身具有異常的稟賦,顯然來自上天之授予。這是禪讓制第十三條規則:候選人必須被天接納。

通過這個考察的繼嗣人仍不能立即繼嗣,正式的繼嗣必須在帝堯駕崩之後。這構成禪讓制第十四條規則:繼嗣者可在君駕崩之前即確定,不過,在此之前,繼嗣者只能攝位。舜通過隆重的儀式取得攝位資格。最後,當帝堯去世後,舜正式繼嗣君位。

由此可見,禪讓制其實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制度。對於這樣的禪讓過程,孟子曾這樣概括:“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天與之,人與之。”一個人成爲繼嗣者由多個因素決定:強有力的薦舉,前任君王的認可,諸侯的認可,天意的認可,庶民的認可。但唯獨前任君主無權提名。這也就是孟子說的“天子不能以天下與人”(《孟子·萬章下篇》。)。歸根到底,禪讓制乃是衆人推舉並經衆人同意而最終完成的政治權力轉移程序。它當然不是現代民主選舉制,但帶有強烈的民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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