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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漢初期的廉政制度是怎麼回事?有哪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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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即廉潔政治,是一種與貪污腐敗直接對立的政治現象。最早出現在《晏子春秋·問下四》:“廉政而長久,其行何也?” 孟子認爲:“(不義之財)可以無取,取傷廉。”闡明瞭孟子對廉與貪的道德價值 取向。即廉潔政治,是一種與貪污腐敗直接對立的政治現象。

中國古代廉政制度發展至東漢時期,已經具備了較爲完善的制度體系和理論體系。東漢初期光武帝積極吸取前朝更迭的歷史經驗,整頓吏治,加強廉政制度的實施,形成了“光武中興”的良好政治局面。廉政制度實施到東漢中後期,特別是東漢末期,內外 混亂的政局,使廉政制度成爲外戚、宦官的工具。雖然廉政制度體系較爲完善,但對於 腐敗現象的治理卻大不如前,廉政制度的實效性受到了強烈的衝擊。

東漢初期的廉政制度是怎麼回事?有哪些作用?

一、強化了中央集權

(一)加強了專制皇權

1. 任官與監察制度發揮效用

東漢自光武帝至章帝時期,統治者的權力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皇帝把握絕對權力。東漢初期,光武帝爲了恢復社會經濟、穩定統治、安定民心,所實施的廉政制度對當時產生了積極影響。光武帝統治時期,皇權高度集中,光武帝利用官員任用制度,有效的緩解了統治初期出現的功臣權力過大的問題。光武帝統治初期,其下屬有許多跟隨他征戰的功臣,光武帝建立東漢政權後這些功臣的去留成爲難題。爲此“封功臣爲列侯,大國四縣,餘各有差。”

光武帝將功臣封爲列侯,給予功臣爵位和銀錢,分佈於各州縣。古代帝王多將功臣斬殺或奪權,光武帝則運用任官制度,將功臣分封至各縣,收回兵權,改爲文吏。功臣不在參與國家重要事務的管理,光武帝通過官員任用制度達到強化皇權的目的。東漢初期,光武帝加強了監察官員的權力與地位,起到了顯著的成效。歐陽歙“坐在汝南臧罪千餘萬發覺下獄”,歐陽歙貪污銀錢千餘萬,被糾察入獄,其學生爲其求情,寧願代他去死。光武帝拒之,歐陽歙死於獄中。說明東漢前期時期的監察制度對於糾察官員的貪贓行爲,具有一定的有效性。

東漢初期的廉政制度是怎麼回事?有哪些作用? 第2張

2. 打破以血緣爲紐帶的政治關係

爲了打破以血緣關係爲紐帶的政治關係,避免官吏結黨營私,漢桓帝時期頒佈了“三互法”,標誌任官迴避制度確立。任官迴避制度的確立,是對以血緣關係爲紐帶的政治關係的打破。任官迴避制度強化了中央集權,防治了官吏的以權謀私。東漢前期統治者權力集中,鼓勵和支持監察官員的履職行爲。

監察官員因受到皇帝的鼓舞,在糾察官吏違法犯罪上更爲嚴格。東漢前期至明帝時出現了“天下安平,人無徭役,歲比登稔,百姓殷富,粟斛三十,牛羊被野”的繁榮穩定局面。

(二)緩和了社會矛盾

東漢時期的廉政制度,對於維護政權的統治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當統治者重視廉政制度建設時,會減輕官吏的腐敗現象,減輕人民的被剝削程度,從而達到緩和階級矛盾的目的。

1. 實行仁政緩和社會矛盾

東漢初期,光武帝劉秀改變統治政策,以仁政治國。推行了一系列仁政統治政策,如釋放奴婢和囚犯、保障鰥、寡、孤、獨者的生活、賑濟災民。通過實施仁政東漢初期社會經濟得到恢復,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穩定了統治。

光武帝在加強中央集權時,提出“天地之性,人爲貴”,並下詔令釋放奴婢及囚犯。爲東漢社會增加了大批勞動力,提高了土地使用率,增加了國家賦稅,緩和了社會矛盾。

東漢初期統治者廢除什一稅制,恢復了三十稅一,並且實行輕徭薄賦。鼓勵流民開墾荒地,大大提高了勞動人民的積極性,緩和了社會矛盾。東漢初期光武帝大權在握,積極整頓吏治恢復發展。漢初仁政統治政策能夠發揮效用的主要原因是皇權的集中,使得統治政策能夠切實的實施。同時,統治者的個人意識也是主要原因之一,統治者爲了維護專制統治,不得不進行統治政策上的調整。

無論出於以上哪種原因,東漢初期的仁政政策對緩和社會矛盾起到了積極作用。

2. 提高官員素質

官員的素質水平直接影響其執政能力,若官員貪贓則會加重對所轄地區人民的剝削,從而導致社會矛盾激化。東漢前期比較重視從地方和郡縣中挑選官僚,且更迫切地需要察舉的人才具備瞭解當地情況的爲政能力。

漢代爲了選拔優秀的人才,非常注重鄉里對人才的評估,因爲鄉里往往是被察舉人成長的地方,其評估具有一定的準確性。因此,可以通過選官標準的嚴苛,緩解官員素質不均所帶來的矛盾激化。東漢時期地方官吏的執政水平,是決定地方是否安定的重要因素。郡縣一級的官吏有着比較高的道德權勢和威望,吏員一般都是出自當地。雖然他們的級別並不高,但也有着上升的途徑。

爲了提高地方官吏的爲政能力,緩和社會矛盾,統治階級採取了各種手段和措施,以激發官僚們注重政績,提高爲政能力,例如增秩、賦爵等獎勵措施。爲了有效防止社會矛盾的激化,東漢前期統治者非常注重對腐敗官員的嚴厲懲戒。

東漢初年,國家爲了增加地方財政收入而“度田”,有的地方政府和一些官僚不敢因此事而得罪當地權貴,把地主租稅轉嫁給農民,引起農民強烈反抗。光武帝知悉真相後,對於徇私舞弊的執政官員和那些犯罪的官員進行了嚴厲的懲處。

大司徒歐陽歙、河南尹張伋等十多人,均被逮捕下獄並被執行了死刑,使得社會矛盾得到臨時性的緩解。監察官所監地區官吏腐敗情況嚴重,監察官同樣需府法律之責,被連帶懲處。漢代規定:“長吏贓滿三十萬而不糾舉者,刺史二千石以縱避爲罪。”加強了對官吏羣體的管理,減少了官僚隊伍的貪腐現象。

二、加強了對官吏的管理

(一)制約了官吏的權力

1.中央監察制度發揮效用

從實質上看,東漢的廉政制度是爲統治階級服務的,是其爲了能夠長久統治下去而採取的必備措施。那麼廉政制度能否得到實際的實施,卻取決於當時的政局。東漢光武帝至章帝統治時期,皇權的絕對集中,讓廉政制度有了較好的發揮。

一方面,強化了權力制約,使權力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另一方面,加強了對官吏的管理,使各級官吏做好本職工作,減少了腐敗現象。由此,東漢初期的統治處於政治清明、經濟恢復發展的狀態。東漢時期頒佈的行政和監察制度,其最根本的意義並不是爲了澄清吏治,而是爲了鞏固以皇權專制爲主要核心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

但東漢的監察制度卻從一定意義上對於維護民族和國家穩定,懲治腐敗和貪官發揮了主導性的作用。東漢前期互相制衡,多元化監督的刺史和中央監察體系,使得各個郡縣的刺史和各個縣的長官之間互相制衡和牽制,中央能夠更好的統治地方。

2.地方刺史制度遏制官員貪贓

東漢時期光武帝爲了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完善了刺史制度。每州設刺史1人,食祿六百石刺史負責地方官吏的監察,地方官升降、賞罰均根據刺史的彙報。光武帝把賞罰之權劃歸刺史,並規定刺史每年必須舉茂才一人。

西漢時期對於刺史並未進行固定的治所,東漢光武帝爲刺史設置了一個固定的治所。隨着刺史體系的不斷完善,使得東漢前期地方官員貪贓現象減少。有效地保證了東漢前期地方的穩定,有效遏制了東漢前期地方官僚的暴亂和腐化。進一步嚴厲打擊了東漢前期地方官員和豪強勢力的結黨營私,從而鞏固和促進了東漢前期統治基礎的穩定。

(二)促進清官廉吏的產生

1.廉政制度改善了吏治

東漢初期的廉政制度和懲腐肅貪措施,有效地抑制了當時的中央及地方官僚羣體的貪婪私慾,推動了東漢前期經濟社會生產力的進一步恢復與發展。東漢前期廉政制度的思想和政策,培育了一批清官廉吏。例如漢代的“關西夫子”楊震就是封建廉吏的典範。

東漢時期的廉政制度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吏治,東漢時期的地方監察官楊震“性公廉,不受私謁,子孫常蔬食步行”。昌邑令王密“夜懷金十斤以遺(楊)震”,並聲稱“暮夜無知者”。楊震回答:“天知、神知、我知、子知,何謂無知!”是爲四知。李恂“以清約率下,常席羊皮,服布被。”“西域殷富,多珠寶,諸國侍子及督使賈胡數遺恂奴婢、宛馬、金銀、香罽之屬,一無所受。”

2.吏治清明促進盛世的出現

監察官員的廉政行爲,主要表現在嚴於律己方面。有的自甘清貧,不收賄遺之財;有的克己奉公,自我約束子弟;有的公正廉直,不受權貴請託。在當時的封建廉政制度建設中,十分強調監察官員必須自身公正廉潔。監察機構首先做到自身的廉潔奉公,顯然可以更有效地發揮監察職能,促進封建廉政制度的深入發展。

在廉政制度及其他一些社會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東漢時期確實涌現出了一批個人道德品質較爲高尚的清官廉吏。東漢初期的廉政制度,有效地抑制了中央及地方官僚羣體的貪腐現象。社會經濟得到恢復與發展,社會矛盾得到緩和,由此出現了“光武中興”的盛世。同時廉政制度所引導的官吏道德標準,也從很大程度上對東漢時期產生影響。

促進了東漢時期官吏的政治思想道德和廉政風氣的發展,培育並造就了一大批爲官公正廉潔、爲人剛直不阿的清官和廉吏。這些廉吏對東漢時期的統治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推動了東漢前期盛世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