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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之前的各個朝代,宋朝中央監察制度有哪些明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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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監察機關在中央有御史臺、諫院,後增設糾察、在京刑獄司、監司、通判,加強對司法的監察。

宋代的中央監察制度基本上可以分爲三塊,即御史制度、諄官制度和封駁制度,還有尚書左右司和東西上閣門也有部分監察職能。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比起之前的各個朝代,宋朝中央監察制度有哪些明顯不同?

宋代中央監察制度比起前代有幾個明顯的不同,就是中央監察官的選任者由皇帝取代了宰相、監察官的權力較少受宰執的影響、臺諫官職能側重於監察宰執百官、監察體制完備嚴密以及監察官的素質要高於前代。

這幾個特點反映了宋代中央監察制度的發展趨向,即更加嚴密化和日益成爲君主專制的工具。

本來傳統中國的中央權力組成在宋代以前一直呈現出一種君權和相權的均衡,在漢代,政府的實際權力要大於皇室,一個具體體現就是政府的十三曹所掌管的事務要包括當時幾乎所有的國家事務,而皇室的六尚卻只管理皇帝的私人飲食起居和部分政府傳遞過來的文書。

此後演變到唐代,君權逐漸增長,相權所受的限制越來越多。尚書、中書和侍中原本都是皇室的官員,現在都成了政府的首腦。而宰相成員的增多無形中也削弱了宰相政府的權力。但這時宰相仍是實際上的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政府首領,除了皇帝,沒有其他的力量約束他,因而此時君權和相權總體上還很均衡。

到了宋代,這一均勢發生了質的變化,君權日益不受限制地增長,而相權則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中央監察制度的變化只是這種趨勢的一個反映。

所以說唐宋之變化,在於君主制的有限發展到無限發展,君主制內在的均衡遭到破壞,這既是君主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適應當時形勢的必要。

比起之前的各個朝代,宋朝中央監察制度有哪些明顯不同? 第2張

宋代自建國起就處於內憂外患之中,此後更是幾乎有退無進,爲了保持王朝的存續,唯一的辦法就是將盡可能多的權力攬到皇帝手中,這是“家天下”的正常思路。

而權力越集中,內部監督的重要性就越突出,這無論是在唐代以前還是宋代以後都是如此,所以監察制度的日益嚴密是理所當然的。

只不過,此前它是宰相用來推行政府政策的平衡器,此後它雖然還是保留了許多以前的功能,但是卻越來越多地成爲君權控制相權的鐵鉗,換句話說就是成了權力鬥爭的工具,這是一種趨勢,也是一個過程。

宋代的地方監察制度首先在承襲漢代刺史和唐代道區制度的基礎上,逐漸把路一級監察權一分爲四,即由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和安撫司4個機構掌領。

其次,創制了通判制度,以加強對府州軍監官吏的監察。

另外,明確規定,地方監察機構要接受御史和諫官的監察。

宋代的路是從唐代的道演化而來的,分爲監司路和帥司路。地方路一級的監司和帥司,不僅擁有司法權,也有監察州縣司法事務的職權。

如宋律規定:“諸監司每歲分上下半年巡按州縣,具平反冤訟,搜訪利害,及薦舉循吏,按劾奸贓以聞。”監司和帥司須獨立行使監察權,“不許關白”。

宋代於每州設通判一至二人,“掌卒貳之政,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籤書施行。”負責對各該州行政、司法事務的監察。

比起之前的各個朝代,宋朝中央監察制度有哪些明顯不同? 第3張

在通過監察機關加強對司法的監察的同時,宋代又規定了對監察機關的監察和互察制度。

在中央,臺、諫互察,尚書省左司有權對御史臺監察;監司接受御史臺的監察的同時,監司之間及監司、帥司之間則實行互撫司。

《慶元條法事類・職制令》對此有多條規定,如“諸災傷,路分安撫司,體量措置,轉運司檢放展閣,常平司崇給借貸,提點刑獄覺察妄濫,如或違戾,許互察按舉,仍各具已行事件申尚書省”;“諸監司知所部推行法令違慢,非本職而已,具事牒所屬監司,若承報不即按舉,或施行闊略而元牒之司不舉奏者,減所屬監司應得之罪一等,即監司於職事違慢,逐司不互察者,准此。若犯贓、私罪庇匿不舉者,以其罪罪之。”

各監司長官各不統屬,互相牽制,互相監察,既防止長官專權,又強化了對府州軍監的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