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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明清監察制度的主要實施者,都察院起到了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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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明清時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御史臺發展而來,主掌監察、彈劾及建議。與刑部、大理寺並稱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亦稱“三司會審”。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設御史臺爲都察院,長官爲左、右都御史,下設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設監察御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明代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爲最高監察機關。

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專爲總督、巡撫的國銜(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銜),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給事中併入。乾隆十三年(1748),廢左僉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紀監督機關,既審覈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與熱審,還監督百官。

作爲明清監察制度的主要實施者,都察院起到了什麼作用?

作爲明清監察制度的主要實施者,都察院在維護封建統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國家機器平穩運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朝都察院

根據《明史‧職官志》記載: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僉都御史,正四品。下設十三道監察御史共一百餘人,均爲正七品。其它還設有經歷司、司務廳、照磨所、司獄司等機構。官在外而加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銜者,有總督,有提督,有巡撫,有總督兼巡撫,提督兼巡撫等員。

清朝都察院

據《清史稿‧職官志》記載:初沿明制,設都察院。天聰十年,諭曰:“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者,許直言無隱。”崇德元年,置承政、參政各官。崇德二年定承政一人,左、右參政滿、蒙、漢理事官各二人,後省。順治元年,改爲左都御史掌都察院事,滿、漢各一人。左副都御史協理院事,各二人。漢左僉都御史一人,先用漢軍,後參用漢人,乾隆十三年省。外省督、撫,並以右系銜,即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僉都御史爲督、撫坐銜。乾隆十三年停右都御史銜。

作爲明清監察制度的主要實施者,都察院起到了什麼作用? 第2張

都御史爲都察院的長官,相當於漢、唐的御史大夫,副都御史則相當於御史中丞,僉都御史則與侍御史彷彿,三者都是主領或分領院務的長官。監察御史則爲都察院直接行使監察權的骨幹專職官吏。既受都察院的管轄,又可以不受都察院的統制而獨立行事,有事可單獨進奏天子。至於派遣充任巡按者,則代天子巡狩,權力更崇重。都御史的職權總的是“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爲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具體可分:“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記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以上三項爲糾彈權。“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此爲監試權;“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此爲司法權;“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此爲臨時派遣;“都御史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或參贊,所轄多、事重者加總督。他如整飭、撫治、巡治、總理等項,皆因事特設。”

作爲明清監察制度的主要實施者,都察院起到了什麼作用? 第3張

左都御史和右都御史

左都御史

左都御史是封建社會設有專門行使監督職權的機構——都察院的長官。明代都察院設有左都御史、右都御史,均爲正二品。清代以左都御史掌都察院事,其品級幾經變化後定爲從一品。左副都御史協理都察院事並輔佐左都御史工作,爲正三品。

右都御史

右都御史爲明,清兩代的官職。雍正八年升從一品。清代爲總督坐銜,乾隆十四年上諭,凡出任總督者,例授都察院右都御史。總河、總漕及各省巡撫,均授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其應否兼兵部尚書或侍郎銜,由吏部請旨定奪。左右都御史爲都察院最高職。從一品。

左都御史和右都御史俸祿

左、右都御史爲一品,年俸銀180兩,祿米180斛;左、右副都御史爲三品,年俸銀130兩,祿米130斛。另外,雍正以後,官員還有“養廉銀”,多爲俸銀的10~100倍,比如根據《大清會典》,總督的養廉銀最高可達20000兩,巡撫可達15000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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