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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時期的市舶司制度和唐朝的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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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時期海上絲綢之路開始成爲國家對外交往的主要通道。國家重視對外貿易,助推了海上絲綢之路的興起,突出體現在市舶司體制的完備和官本船貿易體制的確立。

隨着海外貿易的發展,宋初市舶制度已由唐代中央臨時派遣管理海外貿易的市舶使發展爲市舶司常設機構。唐代僅在廣州一處設立市舶使之職位,通常由宦官充任,而宋代設置市舶司或市舶務機構的,有廣州、泉州、杭州、明州(今寧波)、溫州、秀州(今松江)、江陰、密州(今山東膠縣)8處,若包括設置市舶場的澉浦(今浙江海鹽)在內,實際上共有9處之多。宋代市舶司的主要職能是徵收稅款,處置舶貨,辦理船舶出港和回港手續以及招徠和保護外商等。當時市舶司的相關規定和舉措都有力地保護了外商切身利益,爲他們的商業活動提供了政治及司法保障,極大地推動了海外貿易的發展。

宋元時期的市舶司制度和唐朝的有什麼區別?

元代關於市舶的制度,“大抵皆因宋舊制,而爲之法焉”。至元三十年(1293年),在原南宋市舶官員參與下,正式制訂了市舶法則二十二條,延元年(1314年)又重新頒行。二者內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市舶抽分抽稅辦法、船舶出海手續、禁運物資種類、市舶司職責範圍以及外國商船的管理辦法等。這些規定主要適用於自行造船出海貿易的商人和“番船”,旨在使海外貿易處於元朝政府的嚴密控制之下。

此外,元朝政府還實行過“官本船”的辦法,即由政府資助船隻貨物,選民間商人出海貿易,所得利潤由官府和商人按比例分成,一般由官府獲其大部分利潤 。最初實行這個辦法是在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元朝政府想用這種辦法杜絕民戶下海從而壟斷海外貿易的利益,但禁止私商下海之法沒有行通,而“官本船”則一直存在。元代後期,市舶司在一度取消後重新恢復時,泉州曾“買舊有之船,以付舶商”,這些船當然也成了“官本船”。拿國家本錢從事海外貿易的商人,叫做“斡脫”。元朝政府設置的發放高利貸機構斡脫總管府發放給“海蕃市諸蕃者”貸款的利息爲八釐,比一般貸款利息要輕四分之三。由此可見,政府對於海外貿易採取了積極的推動政策。但也有學者認爲,元代以斡脫爲代表的特權官商對海商的壓迫和侵奪,嚴重地挫傷了海商經營的積極性,阻礙了海外貿易的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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