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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隋唐時期的科舉相比 宋朝科舉制度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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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帶來宋朝科舉,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科舉制度

西漢政府是以“察舉制”作爲任用官吏的基本制度。魏晉時又發展爲“九品中正制”。這些制度的共同特點是依賴地方官吏發現和推薦人才,銓選官吏的大權掌握在土族地主手中。一般庶族地主難以出仕從政,這就嚴重地阻礙了封建統治基礎的擴大和封建中央集權制度的鞏固。

隨着士族制度的崩潰和庶族地主的強大,隋文帝時取消了“九品中正制”,設立“秀才科”,每年由各州物色人選,送至京師參加考試。成績優秀者謂之“秀才”,可任用爲官。隋煬帝大業二年(606年),始置進士科,士人可通過地方官推薦參加考試,這就是科舉制度的開始。

從此以後,歷代封建政權對人才選拔就由薦舉制一變而爲考試製,這是統治階級選拔人才制度的一個歷史進步。科舉制度產生於隋,形成於唐,完備於宋、明,至清末(1905年)被廢除。在中國沿用了1300餘年,在歷史上產生過重大影響作爲科舉制度發展演變的序列。

宋代科舉制度佔有重要地位,它既承襲了隋唐科舉制度的基本內容,又有自己的發展和創造。使科舉的各項規則、程序趨於完備,爲元、明、清各代所效法。宋代的科舉考試基本上因襲唐制,主要有貢舉、制舉、武舉和童子舉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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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盛世

第一類:貢舉

貢舉,顧名思義,即指士子通過地方考試後貢之於朝廷的意思。宋之貢舉又稱常貢,或日正科,以別於制舉。在宋代科舉考試中,貢舉佔有最重要的地位和分量。有宋一代人才多出於貢舉,皇帝最爲重視,致使當時士子趨之若鶩。

貢舉制度之全面和縝密,多爲後世效法。宋初貢舉,每年舉行一次。仁宗時改爲二年一次。到神宗時又改爲三年一次。以後相沿不改,成爲定製。貢舉考試,分爲三個步驟,或者說三個級別,即解試、省試和殿試。一般來說,應試者只要通過這三級考試,即可被任命爲官了。

解試,唐代已有,又稱“鄉貢”,指地方官考試舉人,將合格者貢給朝廷。宋代的解試,除了由地方州縣長官主持的地方試最爲普遍外,其他還有開封府試、國子監試、鎖廳試、別頭試諸種,都屬於同個層次。地方試的時間,一般在秋季舉行,故又稱爲秋試。

秋試之前,由各縣長官對本地士子進行考察之後,保送至州,州長官複覈屬實後,再保送本道參加考試。考試是分科進行的,進士科由判官主持,其他諸科由錄事、參軍負責。考試時,官署統一發給專用試卷,根據考生成績逐場決定去取。

凡有作弊者,立即遣出,取消考試資格。考試合格者,由主考官署名送至貢院。如有殘疾篤疾者,不得預解;有應解而沒解的或不應解而解者,監官、試官都要受到停任現職的處分。對於接受賄賂、通同作弊的考官,一旦查清,即以枉法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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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漫畫

解試的又一種形式叫開封府試。本來發解試都是在本地方舉行的。但在太宗太平興國四年(979年),有士子因故沒能在本地參加解試,又不願失去這一次機會,於是向上請求,太宗下詔許附京兆府解試,這是開封府解試的開始。

及至真宗時,士子爲發解便利起見,雖非開封府籍,也冒充開封府籍參加解試,因此這種開封府解試在北宋一代非常興盛,由此還出了不少名臣。後開封府淪陷,南宋建都臨安,開封府解試不復存在,而代之以兩浙轉運司試。

國子監試也屬於發解試的一種,即舉子在國子監參加考試,合格後由國子監解送禮部。參加國子監試的資格,據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禮部貢院規定:有鄉里遐遠,久住京師,許於國子監取解。但仍須本鄉命官委保,判監引驗後才得參加考試。

其他人應各歸本貫參加地方試。景德三年(1006年),又准許文武升朝官嫡親附國子監發解,實際是一種優待,故又稱爲“胄試”。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年),國子監人就試於留守司,由御史一人主持,願就本路試者聽便。

及高宗紹興十三年(1143年),命遠離原籍一千里以上居住臨安的舉人,附於國子監發解,另立號考校,考場設在同文館,稱“同文館試”。至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罷同文館試。由是可知,國子監試作爲一種發解試,北宋南宋大致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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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考試

解試中還有一種稱爲“鎖廳試”,這是專爲那些非科舉出身的現任官員舉行的考試,因現任官員要鎖其官廳前往應試,故稱鎖廳試。陸游在其《老學菴筆記》卷五中記述:“祖宗故事:命官鎖廳舉進士者,先所屬選官考試所業,通者方聽取解。”

北宋初,赴舉官考試合格,遷官但不賜科第,不合格則停現職。後到淳化三年(992年),應試合格者始賜進士及第。真宗天禧二年(1018年)規定,鎖赴試者先由各地長官考試藝業,及格,方取解赴禮部試。仁宗天聖四年(1026年)放寬限制,應試不合格者可免於責罰。

但文官只許參加兩次考試,武臣只能參加一次。皇祐元年(1049年)另又規定,有官人應試,倘考取第一名,則應讓與第二人。當年狀元本應是沈,只因是現任官參加鎖廳試後中第的,遂降爲第二名,可見鎖廳試對有官職的人限制還是比較嚴格的。以後至南宋亦相沿爲例。

除上述幾種形式的解試外,還有和解試同級的“別頭試”,是種以避親爲主,兼有照顧性質的考試形式。士子中那些“有親戚仕本州及或爲發解官,及侍父祖遠宦,距本州二千里”的應試者,別派考官設場屋考試,即移試別處,故稱爲別頭試。

到南宋時,別頭試又變爲一種“牒試”,雖具體規定有些變化,其實質和別頭試沒什麼兩樣。既是一種優待官人親屬及其門客的考試形式,又是防止官吏同考生聯合作弊的一種防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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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漫畫

省試,即中央試,由中央尚書省的禮部主持,又稱禮部試,這是科舉中常貢的第二階段考試。參加禮部試者,是經過地方諸州各類解試合格後解送到禮部來的“貢士”,亦稱“舉人”。解送應舉士人時,必須將其在地方考試合格的試卷,評定甲乙等第,連同他們的家狀一併上於禮部審覈。

這些人集於京師後,禮部令什伍相保,不許有大逆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在獲得省試資格之後,便可在春季正月或二三月間入場參加考試了。關於省試科目,曾有不少變動。北宋初年大抵沿襲唐及五代舊制,仍分進士、九經、五經、三禮、三傳、開元禮、三史、學究、明法九科。

常中境省試科目到熙寧年間,開始出現了幾次大的變動色:神宗熙寧四年(1071年),根據王安石的建議改革貢舉法。王安石認爲,“古之取士,皆本於學校,故道德一於上,習俗成於下,其人才皆足以有爲於世”。

然而在學校興建起來之前,應先下手改革科舉考試的內容,他提出“先除去聲病、偶對之文,使學者得以專意經義”。在隨後頒佈的“貢舉新制”中規定,進士科應舉人不再考試詩賦、帖經、墨義之類,而以詩、書、易、周禮、禮記爲“本經”,論語、孟子爲“兼經”。

考試分四場舉行,第一場選考五本經中之一經;第二場兼經大義十道,要求“務通義理,不須盡用註疏”。第三場論一首;第四場時務策五道同時罷明經諸科,又在舊有明法科的基礎上,改立“新科明法”,允許凡原先應試明經諸科一時又不能改試進士科的,可改考新科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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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考試

其後,又頒行了王安石所著《三經新義》,作爲考試的標準。這是北宋時對考試科目所進行的第一次重大改革,是王安石變法活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至神宗去世,年幼的哲宗即位,親反對派的高太后掌握大權,盡罷新政。

在科舉中,先準禮部之請增加一個新科目——春秋科,又在元祐二年(1087年),更定科場法,把進士科一分爲二,一爲經義進士,一爲詩賦進士。分別考試,名額也平分秋色。同時,又按司馬光的建議,設立了“經明行修科”,用意在於以此科“勸勉天下舉,使敦士行,以示不專取文學之意”。

此科與進土科不同之處是被薦舉人不用參加地方試即可直接參加省試,倘不獲中,還可用特奏名的方式參加廷試。再者,此科也沒有固定時間,由朝廷臨時下詔舉薦,不隨進士三年一舉的常例。哲宗元祐六年(1091年),恢復神宗時取消的通禮科。

哲宗親政後的紹聖初年,又將詩賦進士取消,仍歸併爲經義進士科,一如其父神宗時代的制度。徽宗崇寧三年(1104年),蔡京當權,取消科舉,由學校實行三舍升遷法取士,學校屆期貢士,直接參加廷試。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宣和三年(1121年),才恢復開封府和諸路考試。

太學仍實行三舍法,遇科舉時自行發解。宗靖康元年(1126年)四月,又恢復了詩賦進士科。南宋時,進士科時分時合,直至紹興三十一年(1161年),進士科分爲經義和詩賦兩科成爲定製。綜觀宋代考試科目的變動,主要是圍繞進士科所試內容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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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畫像

王安石首先提出罷詩賦考試的本意,是想爲國家選拔經世致用的人才,然而這只不過是良好的願望而已。當時蘇軾就曾在其《議學校貢舉狀》中寫道:“自文章而言之則策論爲有用,詩爲無益自政事言之,則詩賦策論均爲無用矣。”

殿試亦名廷試,又稱御試,是貢舉中由皇帝親自主持的最高規格的考試。唐時武則天於載初元年(689年)在洛城殿策問舉人,可謂最早的殿試,但未成定製。宋之殿試始於太祖時期。開寶五年(972年)權知貢舉扈蒙將禮部考試合格的進士上奏朝廷。

開寶六年(973年),宋太祖對進士科及諸科落第者皆召見,擇一部分人別試詩賦於講武殿,然後下詔放榜。從此以後,殿試成爲常例。國殿試日期,一般是在省試之後隨即進行。真宗時,曾制定親試進士條例,規定了殿試時的具體事項。

凡策士即殿兩廡張幕列几席、標姓名其上,先一日表其次序,揭示闕外,翌日拜闕下,乃入就席。出題後,假如不懂題意還可詢問,叫作“上請”。殿試內容亦不時變化。太祖時的第一次殿試,進士與諸科均試詩賦;太宗太平興國三年(978年)殿試時進士加論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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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畫像

神宗熙寧三年(1070年)殿試進士罷詩、賦、論,專試之以策,限以千字哲宗元祐時又複試詩、賦、論三題,及哲宗親政後廷試仍對策,一如神宗時。自此以後,殿試試策終宋之世不曾有變。宜度殿試評閱試卷,一般分爲五等:學識優長、詞理精純爲第一等。

才思該通、文理周率爲第二等;文理俱通爲第三等;文理中平爲第四等;文理疏淺爲第五等。然後唱名賜第,分別以相當的優待。在太宗太平興國八年(983年),殿試進士以三甲發榜,至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又分爲三甲五等。

第一、二等爲第一甲,賜以“及第”名義,第三等爲第二甲,賜以“出身”名義,第四、五等爲第三甲,賜以“同出身”名義。殿試第一名稱“狀元”。士子在通過殿試這一最高規格的考試之後,就可被任命爲官了。

以上是宋代科舉的第一種類型貢舉的大致情況。宋代的讀書人苦讀寒窗,通過解試、省試、殿試這三級考試,歷經種種磨難,最終達到爲官的目標。這就是宋代讀書人“學而優則仕”所要走過的最重要的一條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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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宗畫像

第二類:制舉

這是宋代科舉制度的第二種類型。制舉,亦稱“制科”,又稱賢良科”,宋代又有稱“大科”的。這是仿照漢、唐兩代的遺制,爲一種非常設置的考試製度,統治者設制舉的初衷。據《宋史選舉志》說,“制舉無常科,所以待天下之傑”爲國家延攬人才,以免埋沒無聞。

然而在貢舉制度比較嚴密的情況下,一般讀書人都力求通過貢舉這一正途以踏上進身之階。而那些未能通過貢舉的,多爲椎樸無文之輩,只好另尋門路,應制科之舉,以致不能盡稱統治者設置制舉的本意。因此制舉在宋代屢興屢廢,達三次之多。

應試的資格,前六科爲有官之人所設,但須不帶臺、省館、閣職事,未曾犯贓罪及私罪情理輕者;書判拔萃科是優待土子之應考書判的;後三科是仿唐時特科,專爲優待布衣之士被舉的科目。天聖八年(1030年)六月,仁宗親試“書判拔萃科”。

同年七月,並試製科舉人。此後又舉行多次。仁宗一朝總計共錄取制科舉人16人,其中不少人後來成爲宋代名臣。神宗熙寧七年(1074年),惠卿上疏說:“制科止於記,非義理之學,且進士已試策,與制科無異。”於是下詔罷制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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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宗劇照

這是宋代制舉的第二次被罷輟。哲宗初期,高太后當政,一反神宗時王安石等人的做法,於元祐二年(1087年)再行恢復制舉。高太后崩後,哲宗於親政的次年改元紹聖,以章惇爲相,把元祐時的許多政令予以更改,在紹聖元年(1094年)八月又下詔罷制舉。

其理由與呂惠卿所說差不多這是宋代第三次罷制舉。後來到南宋高宗紹興元年(1131年)制舉重又恢復。整個南宋時期,雖多次舉行,但應詔者不多,及格者僅有一人,總的情況不如北宋時制舉的影響。從制舉的大致情況我們可以看出,統治者設置制舉的目的是想通過它多多挖掘對自己有用的人才。

因此所定的科目五花八門,唯恐漏下各種英才豪傑。但實際效果並不理想,總計宋代制舉共有40人登科,位至宰相的僅富弼一人。南葉適曾就此評論道:“制科者,朝廷待之尤重,選之尤難。使科舉(指貢挙)不足以得才,則制科者亦底幾乎得之矣。”

雖然,科舉不得才者,謂其以有常之法而律不常之人,則制舉之庶幾乎得之者,必其無法焉。而制舉之法反密於科舉…故科舉既不足以得之,而制舉又或失之。然則朝廷之求爲一事也,必先立爲一法。若夫制科之法是本無意於得才,而徒立法以困天下之泛然能記通者耳。

此固所謂豪傑特起者輕視而不屑就試也。又有甚此者,蓋昔以三題試進,而爲制舉者以答策爲至難。”葉適主要認爲制舉試策的方法不對頭,仍然陷於“記”的泥潭。同貢舉沒有什麼不同,且策問題目太廣,應試者終至落第或望而生畏,這就是制舉不景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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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考試漫畫

第三類:武舉

武舉是宋代科舉制度中第三種考試類型。至於武舉考試的程序同貢舉略有不同。貢舉分爲發解試、省試和殿試三個階段,武舉則在解試之前,還要先進行一次“比試”,這是參加解試前的資格考試,又稱“引試”。比試在京師由兵部委官看詳,在緣邊地帶由帥司主持。

其科目分武藝和程文兩項;比試總額一般限在200人左右,沿邊地區因兵事需要無一定限制。武舉的解試由兵部主持。解額一般在70人左右解試科目和比試相同,其中程文考試或課以兵法《七書》,或試以謀略策問,其試題份量與省試相仿。

根據應舉人具體情況,分別定爲“絕倫”和“平等”兩項。在神宗朝規定三歲一試,隨進士、明法兩科發解。在此之前,武舉考試似無定期,武舉的省試,初由兵部主持,神宗時同文選一起均屬吏部,由侍郎主持。省試登榜的人數,一般不超過30人,南宋時常在20~40人之間浮動。

武舉的殿試是從天聖八年(1030年)仁宗親試武舉12人開始的。宋代科舉常在秋天發解,冬季會省,次年春季殿試,而武舉的比、解、省試考試日期不固定,其殿試開場時間也隨之無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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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舉漫畫

第四類:童子舉

宋代科舉制中,除了貢舉、制舉、武舉三類外,另有一種專爲兒童應試設置的科目,稱爲童子科,又叫童子舉。童子應試,漢代即已有之。童子科始建於唐代。按規定凡十歲以下的童子,能通一經及孝經、論語,每卷通文十通者,予官;通文七通者,與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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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子舉漫畫

結語

五代時,後唐與後周皆有童子應舉考試,合格者亦放及第。宋沿唐制,仍設童子科,又稱應試神童。因童子舉非常舉,且神童數量畢竟有限,所以兩宋由此舉而通達者屈指可數,統計起來,北宋自仁宗至徽宗賜出身者僅20人而已,南宋亦廖廖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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