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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主要稅制介紹 中國稅收制度進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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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是國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確定的各種課稅辦法的總和,反映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經濟關係,是國家財政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的各種稅收法令和徵收管理辦法的總稱。稅收制度的內容包括稅種的設計、各個稅種的具體內容,如徵稅對象、納稅人、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違章處理等。廣義的稅收制度還包括稅收管理制度和稅收徵收管理制度。一個國家制定什麼樣的稅收制度,是生產力發展水平、生產關係性質、經濟管理體制以及稅收應發揮的作用決定的。

  中國古代主要稅制介紹

中國古代主要稅制介紹 中國稅收制度進化史

  井田制

井田制是西周時的土地制度。國家在修築水渠和道路時把土地劃分爲許多“井”字形方塊,故稱爲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亦即屬於周王,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把土地分賜給各級貴族,讓他們世代享用。他們只有享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不準轉讓和買賣。爲了充分發揮地力,並規定了定期“換土易居”的分配製度。西周的井田制根據剝削對象的不同,有兩種不同的區劃,一種是“十夫有溝”,即國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繳國家十分之一,作爲貢稅,以充軍賦。另一種是“九夫爲井”,即國家將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劃爲九區,中一區爲公田,餘八區爲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穫全部繳給領主。男子成年受田,老死還田。井田制度是奴隸制國家的經濟基礎,體現了我國奴隸社會生產關係的主要部分。它與宗法制度緊密相連,在西周時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初稅畝

初稅畝是我國徵收田稅的最早記載。這種稅收以徵收實物爲主。魯宣公15年(公元前594年),魯國正式推翻過去按井田徵收賦稅的制度,改行“初稅畝”。即不分公田、私田,凡佔有土地者均須按畝交納土地稅。井田之外的私田,從此也開始納稅。這是三代以來第一次承認私田的合法性,是個很大的變化。實行“初稅畝”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一種歷史的進步。“初稅畝”的出現,標誌着我國從奴隸制賦稅向封建制賦稅制轉化的開端。此後,列國紛紛仿效魯國實行“初稅畝”。到了秦國商鞅變法時,乾脆廢除國君對貴族(卿大夫)分封、賞賜食邑的制度,而承認通過買賣所獲得的土地所有權。

  編戶齊民

中國古代主要稅制介紹 中國稅收制度進化史 第2張

漢代封建國家直接控制的平民。兩漢對百姓的管理,由漢武帝時期開始推行的編戶制度。爲保證賦役制度的實行,漢代政府實行極嚴密的戶籍制度。規定凡政府控制的戶口都必須按姓名、年齡、籍貫、身份、相貌、財富情況等項目一一載入戶籍,被正式編入政府戶籍的平民百姓,稱爲“編戶齊民”。編戶齊民具有獨立的身份,依據資產多少承擔國家的賦稅和徭役、兵役。《居延漢簡》曾記載編戶齊民戶籍情況,如戶主徐宗:“居延西道里徐宗,年50,妻1人。男同產2人,婦同產2人。宅一區值3000。田50畝值5000。用牛2值5000。”

秦獻公十年,實行“爲戶籍相伍”的措施,打散了國野制的區分,把個體小農按五家爲一伍的編制,編入國家的戶籍,使所有的人都成了國家的“民”,即所稱的“編戶齊民”。編入國家的戶籍,加強了封建國家對勞動人民的控制。“齊民”即所有的百姓,在法律面前都是地位平等的(即“齊”)。秦也有

  屯田制

最早提出屯田制度的則是曹操麾下的棗祗,此外還有韓浩,而實行者包括任峻和曹魏時期的鄧艾等。曹操與他奠基的曹魏政權整合軍屯與民屯,在各地設立田官專門負責屯田。以軍隊戍邊屯田,西漢時就常用於開拓和駐守西北邊疆。此一方法用意,既可解決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之下自力更生,又可使兵力在守防時亦不白花人力,乃一舉兩得之構想。但是直到東漢末年,所有屯田的構想與實施都只限於避免從異地長途運輸糧食,解決邊境守備軍隊之需,並不作爲經濟和社會制度.

軍屯軍屯是指設立土地予不用打仗的軍士,要求士兵能自行耕作而生產行軍所需糧食。軍屯以六十人爲一營,且佃且守,士卒需繳納分成地租。軍屯可分爲兩種類型,一種類型是現役軍人屯田,這是沿襲漢代的做法,隨宜開墾,且耕且守。另一種類型是士家屯田,用於屯田生產的士家包括從徵將士的家屬和尚未抽調的後備役兵士

民屯曹操時代,屯田事物主要由各郡國典農官主持。大的郡國設典農中郎將,小郡設典農校尉。典農官獨立於郡縣之外,是專爲供應軍糧而設的機構,雍正年間的軍機處與之頗爲相似。若遇有重要事項,如屯田地點的選擇及處理農民逃亡等,則由屯田官直接向操請示辦理。此外,曹操領導下的司空和丞相府也對屯田官起領導作用。

商屯亦稱鹽屯,是明鹽商爲了便於在邊境地區納糧換鹽而辦的屯墾。而民屯和軍屯就是狹義的屯田。

  均田制

學術界對均田制實施的範圍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見。一種認爲,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終僅施行於北中國,江南沒有推行。一種認爲,隋滅陳統一南北後,均田制已推行於江南地區。均田制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佔有權,減少了田產糾紛,有利於無主荒田的開墾,因而對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均田制的實施,和與之相聯繫的新的租調量較前有所減輕以及實行三長制(三長制規定:五家爲鄰,設一鄰長;五鄰爲裏,設一里長;五里爲黨,設一黨長。三長制與均田制相輔而行,三長的職責是檢查戶口,徵收租調,徵發兵役與徭役),有利於依附農民擺脫豪強大族控制,轉變爲國家編戶,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農這一階層的人數大大增多,保證了賦役來源,從而增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

  租庸調製

唐朝的租庸調稅制是對唐朝以前我國兩千多年來各朝代所實行的實物稅的總結。如“租”,這種按田以農作物爲課徵對象所收的稅,自夏朝以來早已有之。而“調”這種以手工業品爲課徵對象所收的稅,與東周時代的“布縷之徵”屬於同一類。“調”的名稱,較早曾見於東漢明帝的詔令之中。到了東漢末年,曹操便正式普遍徵收了戶調。當時調的負擔是每戶絹2匹,綿2斤。至於代役租形式的“庸”,週期已有原始力役形式的開端,至唐始改爲實物徵課。租庸調製的內容是:丁男每年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作調。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輸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作庸,也叫“輸庸代役”。官僚貴族享有蠲免租庸調的特權。租庸調製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爲前提的,均田制規定每個成丁的農民都受田一百畝,因此國家徵收租庸調時只問丁身,不問財產。租庸調稅制是我國封建社會前期稅收制度的集成,並有一定的創新,內容比較系統和完整。因此,在我國封建稅制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

  兩稅法

中國古代主要稅制介紹 中國稅收制度進化史 第3張

兩稅法是唐朝中葉實行的用以取代租庸調製的賦稅制度。自唐玄宗開元(713-741)以後,均田制度逐漸廢弛,與之相適應的租庸調也難以爲繼,封建大土地所有制進一步發展,國家財政收入大爲減少。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採納宰相楊炎的建議,始改行兩稅法。

兩稅法的主要內容:①國家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額,向當地人民徵收。②土著戶(當地人)和客居戶(外來戶)均編入現居州縣戶籍,依照丁壯和財產(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戶等,按墾田面積和戶等高下攤分稅額。③每年分夏、秋兩次徵收,夏稅限6月納清,秋稅限11月納清,故稱“兩稅”(亦有一說因其分爲戶稅、地稅兩項)。④兩稅依戶等納錢,按墾田面積納米粟;田畝稅以大曆十四年(779)墾田數爲準,平均攤派。⑤租庸調和雜徭、雜稅悉省,但丁額不廢。⑥無固定居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徵稅。兩稅法變租庸調以人丁爲徵收賦稅標準的原則爲以財產、主要是土地爲徵收標準的原則,是土地佔有狀況發生改變後的反映,是中國古代稅制上的一次重大變革。兩稅法實行初期,統一了紊亂的稅制,擴大了賦稅的承擔面,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人民的負擔。後來,弊端叢生,征斂趨於苛重。但由於兩說法適應地主私有制經濟的發展,其稅制的基本原則爲此後的歷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方田均稅法

方田均稅法是宋朝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之一。宋朝積貧積弱,屢遭侵略。爲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需要解決土地稅負擔不均的向題,因此王安石實行方田均稅清丈土地。“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縣令負責丈量土地,按肥瘠定爲五等,登記在帳籍中。“均稅”就是以“方田”的結果爲依據均定稅數。凡有詭名挾田,隱漏田稅者,都要改正。這個法令是針對豪強隱漏田稅、爲增加政府的田賦收入而發佈的。清丈後,將田地的畝數、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級登記上冊,並按照土地好壞分爲五等,均定稅額高低。在清丈過的地區,原來向政府納稅的自耕農,多少減輕了一些負擔,而擁有土地多者則要多交稅,非常符合公平稅負原則。因此,馬克思稱王安石爲中國十一世紀時的改革家。甚至有現代學者評論說:青苗法、方田均稅法是具有近代國家資本主義特點的法令。

  市易法

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宋神宗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頒佈實施,於汴京設都市易司,邊境和重要城市設市易司或市易務,平價收購市上滯銷的貨物,並允許商賈貸款或賒貨,按規定收取息金。在東京設置市易務,出錢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這就限制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控制,有利於穩定物價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由於守舊派的反對,市易法於元豐八年(1085年)後陸續廢除。

  募役法

募役法是熙寧四年(1071年)宋神宗在位期間王安石變法中的一項法令。在中國古代自秦朝始,農民每年都要服徭役。而募役法的頒佈使得原來必須輪流充役的農民可以選擇以交錢代替服徭役。由官府出錢僱人充役。

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礎上制定的。將唐朝的賦役制度“租庸調製”中“調”的限定由每年繳納“絹(或綾、拖)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爲了直接收錢。此項制度爲王安石變法中財政改革的一項重要制度。需要指出的是,此法令使得原本擁有免役特權的大官僚大地主階級也不得不交錢,這直接觸動了他們的利益。爲日後王安石變法的失敗埋下了伏筆。

熙寧四年頒佈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僱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僱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一條鞭法

中國古代主要稅制介紹 中國稅收制度進化史 第4張

一條鞭法,又稱“一條編法”,是明代中期的賦稅制度。明初的賦役制度是將賦和役分別徵收,賦以土地爲對象徵收,按田畝計算;役以人爲對象徵收,分爲按丁和按戶徵收兩種。在徵收內容上主要是徵收實物和勞役。這種賦役制度在商品經濟極不發達的當時,是比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時社會經濟狀況有所變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經濟迅速發展。於是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土地管理體制的變化,一條鞭法應運而生。萬曆九年(1581年),張居正在清丈全國土地的基礎上下令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主要內容是:把一切徵項包括田賦、徭役、雜稅等合併起來編爲一條徵收,化繁爲簡;②把過去按丁、戶徵收的力役改爲折銀徵收,稱爲戶丁銀,戶丁銀攤入田賦中徵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條鞭法還沒有把力役全部攤入田賦,只是部分攤入;

③“一概徵銀”,無論田賦或力役一律折銀繳納,差役由政府僱人充當。這是我國稅收歷史上由實物稅向貨幣稅轉變的一次重大改革。清初繼承明制,繼續實行一條鞭法。到雍正年間,又在這一基礎上進行重大改革,實行“攤丁入畝”。

  更名田

清朝政府(康熙)通過更名田形式把一部分藩產無償地交與原耕佃農承種,使其成爲擁有合法土地所有權、只繳納封建國家賦稅的自耕農民。但是,由於在實行更名田以前,很多地主豪強侵佔了不少藩產,以後又借認墾荒田名義,廣爲搜索,所以,更名田的好處實際上多爲地主豪強所取得。

實質: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農民戰爭的結果。

作用:促進了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清朝前期尖銳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

  攤丁入畝

中國古代主要稅制介紹 中國稅收制度進化史 第5張

攤丁入畝(雍正),又稱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條鞭法”的基礎上出現的一次重大的賦稅制度的改革。清初的賦役制度承襲明代的一條鞭法。但實行的不夠徹底和普遍,丁銀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隨着土地兼併的進一步發展,窮丁、無地之丁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繼續按丁徵收丁銀,貧苦農民就會無力承受,這不僅使國家徵收丁稅失去保證,還會由於農民畏懼丁稅流亡遷徙、隱匿戶口等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區已經出現了“丁隨地派、均丁於地”的賦役改革。後來清廷也開始對賦役制度進行改革,改革基本上分爲兩步:一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爲徵收丁稅的固定丁數,以後新增人丁,不再加收丁稅。由於丁銀額數固定化,農民的負擔相對減輕,這樣既減少貧民逃亡,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也爲日後的“攤丁入畝”創造了有利條件。第二步即實行地丁合一。這種辦法先在康熙55年(1716年)在廣東、四川等省試行。這些省份將丁銀併入田賦,徵收統一的“地丁錢銀”,此後在一些地區逐漸推廣。雍正皇帝繼續並完成了康熙皇帝開始的賦役制度改革。雍正元年即1723年,雍正帝下令以雍正二年爲始,在各省普遍推行攤丁入畝。攤丁入畝是一條鞭法的延續和發展,實行也比較徹底。它最終結束了中國歷史上人丁地畝的雙重徵稅標準,使賦役一元化。自改革後,原來獨立的丁稅已不存在,丁隨地起,田多丁稅多,田少丁稅少,無田無丁稅,從而調整了國家、地主和自耕農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係,消除了“富者田連阡陌,竟少丁差;貧民地無立錐,反多徭役”的稅負不公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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