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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租庸調製到兩稅法 唐朝賦稅制度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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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調製,唐時實行的賦稅制度,以徵收穀物、布匹或者爲政府服役爲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爲基礎的賦役制度。此制規定,凡是均田人戶,不論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納定額的賦稅並服一定的徭役。租庸調定須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壞,租庸調法則失敗,武周後由於人口增加,又不斷土地兼併,公家已無土地實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繳納定額的租庸調,使農民無力負擔,大多逃亡。安史之亂後,朝廷負擔遽增。唐德宗年間,改行楊炎的兩稅法,以徵收銀錢爲主。

從租庸調製到兩稅法 唐朝賦稅制度的變遷

1.實施背景

617 年秋,隋煬帝楊廣的姨表兄弟李淵,在太原扯起了反隋的大旗,並很快佔領了關中地區。次年五月,李淵廢掉了自己此前所立的傀儡隋恭帝楊侑,自立爲帝,建國號爲唐,定都長安。自 618 年李淵建國,到 907 年朱溫篡唐,作爲中國歷史上最令人神往的朝代之一,唐朝走過了 289 年的漫長曆程。期間,唐朝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就,成爲當時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之一。而作爲唐王朝核心政策之一的賦稅政策,隨着歷史形勢的變化,經歷了從租庸調製到兩稅法的巨大轉變,在中國古代賦稅制度史中佔據了極爲重要且特殊的歷史地位。

 2.租庸調製的實施與崩潰

唐朝初年,由於羣雄割據,所以唐朝統治者尚能勵精圖治,愛惜民力,但隨着天下一統局面的出現,統治者爲了滿足自己的慾望,往往會徵發百姓大興土木。所以,在租庸調製中不僅爲人民的負擔賦予了專門的名號,而且還額外增加了人民的勞役負擔。同唐初相類似,成年男子仍然是國家賦役的主要承擔者。他們每年需向國家繳納粟二石,稱作租;每年需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作調;此外,按照規定,他們每年還需要爲政府服徭役二十天,是爲正役。但如果政府當年正好不需要其服役,丁男就可以採取“輸庸代役”的方式,也就是繳納一定數量的絹或者布,以獲得免役的權力。從徵稅的數額上看,租庸調製下唐朝農民的負擔要比隋朝減輕不少。

從租庸調製到兩稅法 唐朝賦稅制度的變遷 第2張

從另外一個層面看,其實,租庸調並不是憑空出現的,而是一種與唐朝均田制相輔相成的賦稅制度。均田制最早出現在北魏孝文帝統治時期,此後爲西魏、北周、隋及唐所沿用。根據唐代均田制的規定,國家要爲每一個成年男子授田 100 畝,此外,篤疾、廢疾及寡居的女性也都可獲得一定量的土地。丁男既然獲得了國家所授予的土地,也就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在賦稅方面的體現也就是所謂的租、庸和調。在接受授田的諸多羣體中,只有丁男需要承擔租庸調。這一方面反映了官員和方外人士享受到了特權,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羣體的政策傾斜。租庸調製的實行不僅保障了國家的財政收入,普通百姓也可以通過經濟贖買的方式來抵消勞役,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國家對他們的人身束縛,對唐朝前期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唐朝是在收拾隋末亂局之後所建立起來的朝代,所以唐朝初年,政府手中掌握了大量的無主荒地,從而保證了均田制和租庸調製的順利實施。雖然唐代均田制中也有對土地買賣的限制,但對於高門大族來說根本就是一紙空文。所以,隨着局勢的日益穩定,權勢之家開始利用手中的特權侵奪小農的田地。此外,雖然均田制裏也有爲官員授田的規定,但由於唐代官員數量可觀,而土地資源卻又相對有限,所以並沒有真正施行。當時的官僚貴族絕大多數都是通過兼併或搶奪的方式,來剝奪農民土地。農民所擁有的土地數量減少,但租庸調的負擔卻絲毫沒有減輕,無力承擔賦稅的農民只能逃離家鄉以避稅。

此外,在均田制下,普通百姓承擔的義務並非僅限於租庸調,還包括加入府兵,行軍作戰等等。府兵除了前往京師宿衛之外,還要前往邊疆作戰或戍守,是唐前期主要的武裝力量。府兵農閒時進行軍事訓練,戰時出征,具備了兵和民的雙重身份。唐朝初年,府兵的地位還比較高。府兵不僅可以通過戰功獲得榮譽性的勳官,還可以藉此進入官僚系統。但隨着普通士兵上升的渠道被權貴之家所堵塞,府兵的地位出現了下滑的趨勢。此外,隨着均田制的破壞,作戰所需的物資和裝備成爲府兵難以承受的負擔。爲了逃避兵役,農民紛紛逃到免除軍役的地區,這也進一步加劇了農民的逃亡。

隨着均田制的破壞,大批農民或因逃避租庸調而成爲流民,或因爲躲避兵役而逃亡,使得唐政府所掌握的人口越來越少,賦稅來源逐漸枯竭,因而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上的租庸調製也無法維持了。

從租庸調製到兩稅法 唐朝賦稅制度的變遷 第3張

  3.兩稅法的頒佈施行及優越性

安史之亂爆發後,爲了平定叛亂並維持政府的正常運轉,唐政府新增加了很多新的稅收項目,從而形成了“科斂之名凡數百”的混亂局面。但唐政府的苛政暴斂並沒有能解決經濟困局,到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楊炎在賦稅制度方面進行了新的嘗試,將此前的租庸調製調整成爲兩稅法。楊炎將此前的租庸調和名目繁多的雜稅合併爲地稅和戶稅,分夏秋兩次徵收,徵稅的主要標準也由人頭稅改爲財產稅。

兩稅法最重要的原則也就是量出制入,唐政府根據每年的財政支出,定出總稅額,各地按中央分配的數目向當地人戶徵收。以往,只有本地的土著才編入州縣的戶籍,承擔租庸調。而在兩稅法下,外來戶也需按照現居地登記造冊,並按照家庭財產多少及戶等高下,向國家交納稅額。此外,沒有固定住處的商人也不能逃避稅收,而由所在州縣,按照其收入徵收三十分之一的稅。

兩稅法相對於租庸調製來說,優勢非常明顯。首先,在租庸調製之下,國家徵收賦稅的依據是丁身;兩稅法則主要是依據財產的多少徵稅,意味着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減輕。此外,租庸調製下,儘管農民家庭的條件各不相同,但他們向國家納稅的數量卻完全一樣,顯然並不合理。兩稅法推行後,沒有土地的人,就只交戶稅,不交地稅。這樣,就多少改變了貧富負擔不均的現象。再有,租庸調製下,不入戶籍的流亡客戶不用納稅。而兩稅法只以財產多少作爲徵稅的標準,也就極大地擴大了納稅的範圍,使得國家的收入大幅度增加。

在兩稅法施行之初,唐政府宣稱此外不再加稅,稅外加徵會被以枉法論處。但實際上,在“量出爲入”的旗號下,唐政府經常會在兩稅之外巧立名目,百姓的負擔並沒有減輕。此外,兩稅法實施後,百姓所需繳納的由此前實物變成了貨幣,從而出現了“物輕錢重”的現象。在由物向錢的轉化過程中,百姓不但要承受物價下跌的損失,而且往往還要遭受到商賈的盤剝,負擔進一步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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