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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如何能斬侄?因古代迴避制度可證明其爲虛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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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斬侄應爲傳說

如果按照時下最流行的方式,爲中國歷史上的清官做一個排行榜,那麼包拯包大人無疑名列前茅。在民間傳說裏,這位包青天“日審陽間,夜審陰間”,鐵面無私,剛正不阿。鍘美案、斬包勉的故事早已是家喻戶曉。

然而故事只是故事,傳說也只是傳說。真實的歷史是:陳世美是清初進士,與包大人毫無瓜葛。所謂鍘美案,更像是一場關公戰秦瓊的戲碼。至於斬包勉就更是無稽之談。按照宋朝法律規定,法官與被告人是親屬,或者有很近的姻親關係的,都必須迴避。包拯與包勉爲叔侄關係,正在五服之內,如果包拯大義滅親,必然觸犯宋朝刑律。這也就陷入了一個悖論:包大人既知法犯法,又怎能“官清如水”?

訴訟迴避,在古代稱爲“換推制”,首見於《唐六典》:“凡鞠獄管與被鞠獄人有親屬仇嫌者,皆聽更之”。其中的親,指負責辦案的官員與被告有五服內之親,大功以上姻親,或者是被告授業師長。而發展到宋代,訴訟迴避的範圍更廣,規定更爲細緻。法官與被告爲科考的同年、同門、同科目關係的;審判官本身就是被告人,或被告人上司的;涉及上下級關係隸屬的;甚至同一案件的前後審兩人法官有“親屬仇嫌”關係的,都必須迴避。南宋時期,法律對於有應迴避情形而不迴避的,還要科以杖一百的處罰。

包公如何能斬侄?因古代迴避制度可證明其爲虛構

可以說,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迴避制度的國家之一。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倫理人情的社會。經世致用的中國古代哲學家們,不曾像他們的外國同行一樣,苦苦的追尋着神光,中國的哲學溫情脈脈,中國的法律充滿着人性的智慧。官吏迴避制度,正是祖先留給我們的、中國傳統政治智慧的遺澤。

迴避制度的演變

“迴避”一詞第一次在刑法志中出現,是在《元史》中。那時的迴避制度已經發展完善。除了訴訟迴避外,還有一種任官迴避制度。

任官迴避制度草創於西漢時期。雄才大略的漢武帝劉徹,以其深邃的政治洞察力,敏銳地意識到了異地爲官對維護中央集權,對防止裙帶關係滋生、抑制盤根錯節的地方勢力的重要意義。到了東漢桓帝時期,中國第一個關於任官迴避的成文法規“三互法”正式出臺,就是“婚姻之家”和“兩州之士”不得“對相監臨”。以東漢官吏史弼爲例,他本應出任山陽太守,但是他的妻子孃家,恰好在山陽轄內,於是史弼上書自陳應迴避,被調任爲平原相。

迴避制度宋代被細化爲籍貫迴避、親屬迴避、職務迴避以及科舉迴避四類。

親屬迴避的範圍,比之東漢時期的姻親迴避有所擴大。位及人臣的中央大員,他們的子孫不得在京畿地區任要職。有大功以上的親屬關係的,如祖父和孫子,不能在同一部門工作。

職務迴避則是指中央大員的親屬,不得擔任監察官和諫官。古人講究“百善孝爲先”。言官與諫官因職責所在,難免會對朝廷施政進行彈劾。如果出現卑親屬彈劾尊親屬的情形,必然與禮不合。

科舉迴避是科舉取士的必然結果。科舉是寒門儒生通向仕途的華山路,因其意義重大,歷史上的科場舞弊案層出不窮。爲了保證科舉的公正性,唐開元時代起,凡有與考官有親故關係的考生,都必須迴避他地,另行考試。到了宋代,“鐘鼎之家”的子弟們在科舉考試後,必須再加試一場,以示公允。

“千里當官只爲財”可以說是明清時期任官籍貫迴避的最好寫照。明清時期的迴避制度更加嚴格。明朝規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個中國。清朝法律略有緩和,只規定不得本省爲官。一旦爲官,便要拿着身份證明,到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稱爲“避籍”。這種避籍也存在一些問題。官員遠赴他鄉,異地爲官,對於任職地的風俗很難事先了解,也可能會出現語言不通的現象,官吏治理必然存在困難。然而通過這樣的辦法,使官吏孑然一身,在轄地舉目無親,避免過多的社會關係造出人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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