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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多方呼籲徵收遺產稅?這個稅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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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作爲一種可能的財政來源,對於嗷嗷待哺的一些地方、業界來說無疑非常渴望,他們對如何解決甘末爾意見書中所提出的實施遺產稅的阻礙因素問題很少關心,但着眼點在於解決財政危機。所以,這時許多地方實力派都呼籲開徵遺產稅以增加收入。雷家瓊在《抗戰前中國遺產稅開徵的多方推進》(《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4期)一文中就提到,1931年2月張學良召集北方省市財政主管官員,在瀋陽召開研究收支重要問題的北方財政會議,會議討論並議決推行所得、遺產兩稅。1931年10月21日,馮玉祥向汪精衛等粵方出席寧粵和議的代表發表通電,提出抗日救國13項主張,其中第10項即爲嚴徵累進所得稅及遺產稅。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前夕的1937年7月1日,馮玉祥在日記中特意寫下遺囑,其中第5點即爲“所得稅、遺產稅必收而速供國防用”。湖南地方實力派人物何鍵1933年3月電告中央,稱將在湖南舉辦遺產稅,以作爲義務教育經費等等。

民國時期多方呼籲徵收遺產稅?這個稅指什麼?

甘末爾

1928年5月15日,全國第一次教育會議提出徵收遺產稅發展教育事業。1933年,王世傑執掌教育部後也表示,因各省教育經費不敷使用,並時被移撥他用,因此一再與中央籌商,現已擬定開徵遺產稅移作教育經費的原則,並擬組織教育經費管委會,管理教育經費收支;俟中央各委同意後,提交中央政治委員會討論決定。王世傑的談話,立即得到上海市中等學校教職聯合會的呼應。該教職聯通過提案,要通電擁護教育部徵收遺產稅充作教育經費。到1933年9月16日,江蘇省立中等學校聯合會全體大會議決要案,向中央及省當局建議,舉辦遺產稅充作教育經費。

盯上遺產稅的不僅有教育界,還有司法界和慈善界。司法界一再爭取將開徵後的遺產稅收入充作司法經費。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司法獨立之路深受經費支絀問題困擾。不僅地方司法經費沒有保障,就是首都的司法經費也十分困窘。遺產稅、所得稅及其他確定收入充作司法經費專款,成爲1935年9月19日全國司法會議第三次大會審議的重要報告內容,並通過大會的決議,決定其細則由司法院與中央財政當局商定。1934年10月l1日,首屆全國慈幼大會上,關於經費的綱領性議案中即包含“請求中央在賑款提百分之一或遺產稅做救濟兒童事業之用”的條款。約兩年後,在第二屆全國慈幼大會上,關於經費的議案仍主張:“由大會呈請中央於開徵遺產稅時,劃撥百分之幾,由慈幼協會分配各地充慈幼專款,並請將無人繼承之遺產,全數撥充慈幼經費。”

不僅地方、業界呼籲聲音不斷,因財政形勢需要,國民黨高層包括蔣介石、孔祥熙、孫科等大佬,也對遺產稅念念不忘。

民國時期多方呼籲徵收遺產稅?這個稅指什麼? 第2張

1932年11月,蔣介石下令政務處和黨務處研究辦法,籌劃遺產稅的徵收,由政務處辦理籌備,並飭令浙江作爲遺產稅徵收試點。但浙江省以擬定不動產移轉契稅作爲徵收遺產稅準備的理由,實際迴避了蔣介石儘快實施遺產稅的命令。此後,蔣介石沒有停止對遺產稅的關注。在1936年2月14日的日記中,他將遺產稅列入預定的近期工作計劃。11月23日,蔣介石審覈了遺產稅原則。

早在1930年2月3日,孔祥熙即主張解決中國苛捐雜稅問題,接任財政部部長之後,便將徵收遺產稅問題提上日程。1934年1月20日,他在國民黨四屆四中全會上彙報財政部一年來的工作情況,其中就提到:“世界最普通而行之有效者,如遺產稅、所得稅等⋯⋯今後自宜運籌妥善方案,規定章程,就社會趨勢,及國民生計方面,隨時參酌修訂,切實試辦。”當年7月,有報道稱,財政部在推行廢除苛捐雜稅的過程中,已擬訂《遺產稅法及施行細則草案》,呈院轉送立法院審議。

有了高層的推動,無疑加快了遺產稅的推進步伐,1934年5月,全國財政會議審查通過逐步施行遺產稅的報告。1934年7月,財政部擬訂遺產稅法及施行細則草案,呈院轉送立法院審議。也就是說,被擱淺的遺產稅又一次啓動。

1936年春,國民政府財政部重新擬訂《遺產稅暫行條例》,積極爲戰時財政籌劃開徵新稅種。同年12月,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通過了《遺產稅原則》10項。1938年秋,因戰時財用緊急,立法院依據《遺產稅原則》從速修正並通過了《遺產稅暫行條例》。此後又陸續公佈了《遺產稅暫行條例施行條例》(1939年)、《遺產評價規則》(1940年)和《遺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1940年)等配套性法規。1940年7月1日,遺產稅正式開徵。至此,近代中國醞釀數十年的遺產稅制度思想終於結出了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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