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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籍定樣:中國隋朝制定各戶等級和納稅標準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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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籍定樣,又稱“輸籍法”,是中國隋朝制定各戶等級和納稅標準的辦法。政府利用這一手段蒐括隱藏戶口,以防止人民逃稅和抑制士族、豪強佔有勞動人口,從而確保政府收入,加強中央集權。

開皇五年(公元585年)隋文帝採納高熲建議,規定每年正月五日,縣令出查,令百姓五黨或三黨爲一團,根據標準定戶等上下,重新規定應納稅額,以防止人民逃稅和抑制豪強地主佔有勞動人口,造成稅負不合理現象。

輸籍定樣:中國隋朝制定各戶等級和納稅標準的辦法

輸籍法是隋代制定戶等和納稅標準的辦法。開皇五年,左僕射高熲鑑於兵役、力役、稅收、授田等都與戶等有關,而當時戶等的劃分因長吏怠情,多有不實,於是建議由中央確定劃分戶等的標準,叫做“輸籍定樣”,頒佈到各州縣,規定每年1月5日縣令出查,百姓300家到500家爲一團,依定樣確定戶等,寫成定簿,即稱“輸籍之法”。利用這一方法,將大量隱漏、逃亡的農民轉爲國家編戶,通過大索貌閱和輸籍定樣,剝奪許多士族豪門控制的依附民,削弱其經濟勢力,而增加封建國家的賦稅收入,爲建立比較完善的戶籍制度創造了條件。輸籍法,是隋文帝楊堅在隋朝初年爲整頓政治經濟秩序所採取的一項重大舉措。

輸籍定樣:中國隋朝制定各戶等級和納稅標準的辦法 第2張

由於史籍對輸籍法的記載較爲簡略,故史學界對這一課題缺乏研究。目前各類教科書及史學著作對輸籍法的解釋,往往僅侷限於對有限史料的直譯。然而,仔細推敲,人們對輸籍法的一般理解是存在一定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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