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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裏甲制度"詳解 裏甲制度的制度特徵及歷史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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裏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層組織形式。也是明朝政府推行黃冊制度的基礎之一。關於裏甲制的編制,衆多的學者普遍認爲一百十戶爲一里是定製,且它一直保留至裏甲制的瓦解。明初,明太祖制定一百十戶爲一里的規定是爲了便於黃冊制度的推行及完善地方機構等原因,而以一百十戶爲一里的編制有其特定的作用。

明朝"裏甲制度"詳解 裏甲制度的制度特徵及歷史影響

  實行原因

明朝初期,開國皇帝朱元璋試圖通過推行裏甲制度規範地方社會的權力結構,形成以安分守法的地主富民爲鄉村社區領導層的社會政治秩序。但這一理想化的制度設計很難長期維持下去。

到明代後期,特別是到晚明,在一系列因素——如人口數量的增長和遷移率的提高,鄉村社區成員之間貧富分化程度的加劇,商品經濟發展對鄉村社會的衝擊和影響等等——的綜合作用下,建立在裏甲體制上的原有鄉村社區呈現出明顯的分解趨勢,糧長、里長之類的職役性地方精英的社會地位大幅衰落,鄉村社會的支配權力轉移到紳士、土豪等非職役性地方精英手中。這一現象是晚明社會變遷總體進程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

  編制方法

爲了全面地把握晚明鄉村社會結構與控制機制的種種變化趨勢,有必要首先討論一下作爲明代鄉村統治的基本組織的裏甲制度,以及這一基層組織體系在明代後期日益陷於分解的境況。

明朝建立後,並未立即制定統一的基層組織框架,各地的鄉里組織有的是從元朝延續下來的,也有的是重新組編或創立的。到洪武十四年(1381),朝廷下令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裏甲制度,鄉村社會原有的基層組織基本上都被整合到這個統一的制度框架中。裏甲的編制方法,是每110戶編爲1裏,由丁糧最多的10戶擔任里長,其餘100戶則稱爲甲首。各里中無力承擔差役的鰥寡孤獨人戶,則帶管於110戶之外,稱爲畸零戶。10名里長以10年爲一個週期輪流應役,先後順序根據丁糧多寡預先編排,每年由1名里長率領10名甲首應當差役,並負責“管攝一里之事”。

洪武二十四年(1391)第二次攢造黃冊時,又規定組編裏甲時應維護“都”這種原有的鄉村區劃的完整性。比如一都有600戶,將550戶編爲5裏,剩下的50戶則分派於本都,附各里長名下帶管當差,不許劃撥別都人戶補湊。對於年老、殘疾、10歲以下的幼童、寡婦以及外郡寄莊人戶,則仍編爲畸零戶。這樣,110戶之外的人戶,便區分爲須承擔差役的“帶管戶”和不負擔差役的“畸零戶”兩類,不過許多地方常常將兩者混同爲一體。里長之外,各里還設有里老人之職,負責教化、勸農以及對民間輕微案件的審理。

此外,在南直隸、浙江、湖廣、江西、福建等田賦數額較多的省份,明朝政府還陸續建立了糧長制度。糧長的編派,大致是“以萬石爲率,其中田土多者爲糧長,督其鄉之賦稅”。不久糧長還有了被稱爲“區”的明確的地域管轄範圍,而“區”則是以“都”爲基礎劃分的,根據稅糧數的多少,有的地方是一都設置一區或數區,有的地方則是數都合併爲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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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特徵

裏甲制的實態與運行表現出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特徵。也就是說,由於各地舊有的社會政治結構頗有不同,裏甲制儘管在全國保持了大體一致的外殼,但其內容在各地卻有很大差異。

上田信對無視中國地域差異的裏甲制研究方法提出批評,並根據裏甲制在不同地域中的實施情況,將裏甲制區分爲三種類型。一種他稱之爲華北型。在元末明初的戰亂中,華北平原的人口急劇減少,明初政府不得不從山西等省大量移民,由移民編成的裏甲既不存在同族關係,也不存在業主與佃戶之間的階級關係。另一種他稱之爲江南型。

元末明初長江三角洲地區的社會關係的基礎是由田主—佃戶關係構成的,朱元璋的政策基調是一方面讓當地地主擔任里長等職役,使之成爲裏甲制的根幹,另一方面清除超出裏甲制包容範圍的豪強地主。這樣做的目的是讓中等規模的地主指揮自耕農和佃農,完成賦役徵收、水利維持等任務。

還有一種他稱之爲華南型。在徽州盆地、浙東盆地、珠江三角洲等地區,地域宗族相當發達,裏甲制是以宗族組織爲基礎編成的。上田信的區分只是從大體着眼,具有“理想型”的意義。它不排除在華北和華南也可見到內部存在着階級分化的裏甲,也不排除宗族關係在江南的裏甲組織中也往往發揮着重要作用。通過這種類型學的考察,可以更加清楚地認識到,朱元璋不可能、也無意徹底改造既存的社會政治結構,只是希望通過對基層組織和生產關係的適當調整,減少社會中的矛盾衝突和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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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影響

裏甲制設立之後,明太祖爲了教化的目的,又在裏甲之內設立了老人制。敬老尊賢是中國傳統的一種美德,歷代的地方官也常常請教這些老人來解決地方上的糾紛。明太祖很重視這些老人所扮演的角色,所以在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設立了老人制。規定在裏甲之內,凡年齡在五十歲以上,有德行、有見識,而爲大衆所敬服者,每裏推選三名、五名或十名老人,負責解決地方上的糾紛,督導人民勤務農桑,並且勸告人民遵守“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爲”等六倫之教訓。這種勸人爲善及勤務農桑的職責,有點像元代社長的任務。但是明代的老人的權力比社長大,他們擁有些微的司法權,可以處理地方上的小爭端。明太祖對老人也相當禮遇,常常召見這些人。有功的老人,也常給予出仕的機會。明太祖可以說是歷代帝王中最重視老人教化功能的一位皇帝。

除了裏甲之外,明代又有鄉約及保甲的組織。明代的鄉約與宋代並無太大的不同,不再贅述,在此僅談保甲組織。明代政府因有裏甲制,所以未行保甲制。但有些地方官,爲了治安的需要,仍然組織民衆,以保衛鄉里,王守仁就是其中的一位。明武宗正德十二至十五年(1517—1520年)之間,王守仁平朱宸濠之亂時,曾經設立十家牌法。規定十家註冊成一牌,每天輪流由一人持牌,調查十家之內有無可疑之人,隨時向地方官報告。不過,這種保甲組織僅僅是地區性的組織,並未遍及中國。所以明代地區性的保甲制與宋、清兩代在中國實施的保甲制有很大的不同。到了清代,不僅把宋以來的保甲制施行於全中國,甚至把鄉約法及裏甲制也實施於中國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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