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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和古典自由主義是一回事嗎?兩者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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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紀歐洲的自由主義發端於兩個主要來源。

首先,約翰·洛克將傳統的自然法理論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方向。他在《政府論第二篇》中,論述了每個人對自身的所有權,這正是穆瑞·羅斯巴德的自由意志主義中的自我擁有權。在這個基礎上,個人可以依照率先佔有原則來獲取財產。

在人的自我所有權和財產權之外,洛克的思想體系中給國家留下的空間是很小的。儘管洛克的闡述引起了極大的爭議,A.約翰·西蒙斯於所著《在無政府的邊緣》(On the Edge of Anarchy)一書中還是有力地論證了洛克式的政治秩序是接近於無政府狀態的。

當然,洛克式的政體從沒有完全實現過,可是他所倡導的那些關於個人權利的觀點對於十九世紀的自由主義卻有着重大的影響。偉大的法國經濟學家弗雷德裏克·巴斯夏在其《法律》一書中論述道:“我們每個人都有自然權利——由上帝賦予——以捍衛其人身、自由和財產。”國家並不能使人獲得什麼本來不曾擁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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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關於自然權利的論證之外,十九世紀的自由主義還有另一個來源。新的經濟科學決定性地論證了:通過自由市場中的社會合作,人類可以實現和平與繁榮。正如路德維希·馮·米塞斯在其1927年的經典名著“自由主義”一書(中文譯名《自由與繁榮的國度》)中所述的:

“自由主義一貫注重全社會的福利,從未爲某一特殊階層謀取利益。英國功利主義者的一句名言用一種不那麼巧妙的方式表達了這種意思:是爲了“絕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從歷史學的角度看,自由主義是第一個爲了大多數人的幸福,而不是爲了特殊階層服務的政治傾向。自由主義與社會主義的區別,並不在於其所宣稱的爲全人類的幸福而奮鬥的目標,而是在於其爲實現此目標而採取的手段。……反自由主義的政策是主張將資本分光吃盡的政策。這種政策提倡以犧牲未來爲代價來換取眼前的享樂和富足。”

不幸的是,對於這第二方面的強調卻給英國古典自由主義帶來了一些問題。像斯密和裏卡多這些古典經濟學家的一般性論述中並沒有將政府幹預完全排除於經濟以外。他們通過考察一件件的個案,通常會得到結論說自由市場政策是最好的,然而並非總是如此。例如,亞當·斯密就接受了一些對自由貿易的管制並支持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約翰·斯圖爾特·密爾的《政治經濟學原理》,英國古典經濟學的巔峯之作,甚至進一步削弱了對自由經濟的支持。

然而即便在其弱化狀態下,古典政治經濟學仍然立基於個人主義的基礎上。一種新式的自由主義對個人主義提出了正面挑戰。牛津的政治哲學家托馬斯·希爾·格林否認個人除了參與國家和集體之外還有其他權利。誠然,個人確實有自我實現的權利。但格林所指的自我不是真實的、有血有肉的個體的存在,而是由正確的理性原則所支配的“真正的”自我。從這個角度來說,如果你的行爲違反了格林的那個理性命令,你就不是在“真正地”做出選擇。如其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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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應該看到,契約自由、按照自我的意願來行動的所有形式的自由,只有當其作爲達成某一目標的手段時纔有價值。這一目標就是我所說的積極意義上的自由:換言之,全人類爲了實現共同利益而平等地貢獻力量,沒有人有權利違反這一目標而自行其是。”

另一位支持“新自由主義”的哲學家倫納德·霍布豪斯則走得沒有格林那樣遠。他挑戰了格林的理想主義繼承人伯納德·鮑桑葵的所謂“國家的形而上學理論”,但他也並不贊成迴歸到個人主義的古老傳統中去。他否定個人主義的財產權概念,並堅稱財產的存在只是爲了實現集體的目標,有必要實行被古典自由主義所排斥的社會立法。

新自由主義將自由主義推到了它的反面,而“古典自由主義”則被用來形容那些反對福利國家的人——比如赫伯特·斯賓塞和他的門徒奧博倫·赫伯特等人所持有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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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自由主義,米塞斯在《自由與繁榮的國度》中一針見血地指出:

“如今,那些自稱爲自由主義的政黨,它們的綱領和行爲也不能給予我們關於真正的自由主義的啓示。正如我們已經提及的那樣,即使在英格蘭,人們所理解的自由主義更多的只是與託利主義和社會主義相類似的概念,而不是自由主義的原有綱領。如果有些自由主義者發現他們的自由主義是贊同將鐵路、礦山和其他企業國有化的,甚至支持關稅保護,那麼人們會毫不費力地看出:當今的自由主義已經是空有其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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