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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城管最早出現在什麼時候 他們當時的權力還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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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不瞭解古代城管的事情,接下來跟着小編一起欣賞。

城管可以説是近些年來伴隨着城市化,才誕生的一種城市管理職能體系。對於城管這一職位許多人可以説是又愛又恨。但是,其實早在古代就有了城管了,而且當時的城管權力還不小。

城市的概念最早出現於夏商周三代時期,江淮之間的凌家灘,太湖流域的良渚,黃河沿岸的諸多遺址,都是當時初具規模的城市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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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注:陝西神木石峁遺址

但是規模和功能上,大多數的城市遺址還是與現代意義上的城市差距甚大。但是到了春秋戰國時期,許多城市已經人口非常多了。

有記載一個城市有七萬户人家,按照最低標準一户三口人來計算,這座城市的人口數量就達到二十一萬人,更何況古代人講究三妻四妾多代同堂,這一座城市的具體人口只會更多。

到了秦漢之後,各種大城市就更多了,西漢朝長安城,相比同期的羅馬城,面積大了三倍不止,人口上達到八萬多户。

到了唐朝,十萬户以上的城市都有不少。各大城市以洛陽長安最為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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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注:影視劇中的長安西市

《長安志》西市記載,“貨財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奇珍,皆所積集。”

而長安的東市也是特別繁華,有記載當時東市爆發大火,一下燒燬門面四千多家,雖然損失慘重,卻也只是唐朝東市的一部分。

城市人口如此眾多,各種瑣事層出不窮,古代如何治理人口如此龐大的大都市呢?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古代君王早早的意識到這點,要想讓國家有秩序,必須要設定法律作為規則。

除此之外也要有監管的人,否則制定的規矩就形同虛設。於是在這樣的需求下,最早的城管就應運而生了。

在《莊子》中,就提到了戰國時期監市一職,主要負責查看販賣的豬的肥瘦情況如何,這便是古代城管的雛形。

“正獲之問於監市履豨也,每下愈況。”——《莊子·知北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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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城管職責範圍較廣,相比於現在,城管大小事情都要管。史料記載古代城管除了要管理包括衞生、建築、交通、防火緝盜等職責。

同時還要管理當地的商業,需要把控物價,保證市場秩序和社會安定,簡直就是一個全能的綜合執法部門。

城管:伴隨城市一同出現

古代對於城管的叫法多變,可以稱為胥、卒、市吏、監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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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因為當時並沒有成立專門的機構或者職能部門,組成市吏的成員比較複雜,通常都是從軍官中選拔。還有很多文官願意從事這一職位。

漢唐時期所任市長的京兆尹就是很好的例子,他們的工作並不僅僅是管理城市治安,還需要為城市建設招商引資,通過宏觀調控的手段來帶動百姓經濟,提高gdp。

古代早期市吏一職大多是當地駐守的士兵充當,本身城管維護治安就有防禦需要,軍人有強迫的體力,是最適合這個角色的職業,所以現在常見的武裝城管,也並不是首次出現,早在古代就用武裝力量來遏制市場上不公正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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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宋都城東京開封,朝廷為了方便管理京城外的街市不發生動亂,設立專門管理街道的街道司。

這個組織機構規模龐大,由五百名士兵組成執法隊伍,分別分派到各個細小街道進行執法,以便隨時響應統治者頒佈的政策。

除此之外他們還要保證開封的交通秩序和環境衞生達標,畢竟都城是皇帝所居住的地方,經常有外來的大臣拜見,自然需要對街市也嚴加管理。

而且還要“灑掃街道、修治溝渠……”這又是兼任了環衞的功能。官員貴族出行,都需要街道司上前開道。

明朝君主在北京設立五城兵馬司,相當於現代的武裝部隊,他們需要承擔城管局的大部分工作,根據《明史》記載“巡捕盜賊,疏理街道溝渠及囚犯、火禁之事。”都是他們分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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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清朝後期,因為不斷有西方文化湧入,受到外來文化的影響,這才引進了西方的城管制度。也就是設立專門的警察機構,管理當地的治安。

而天津因為距離北京很近,有開放了通商口岸,面對大量的通商、外事需求,這也催生出中國第一個警察機構——天津警官廳。

這個時候的警官廳管理的範疇和現代相似很多,除了要負責當地的社會治安外,也要管理市容市貌,交通運輸和市場的秩序,可以看出職責範圍還是和百姓生活安定息息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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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市吏,一般都採用暴力和罰款作為管理方式

城管暴力執法的事情,在今天也是大家十分敏感的話題。認為城管所賦的職責權力太大,這種情況在古代更為常見。

剛才也説了,最早城市的出現和交易市場的興起息息相關,所以古代的市吏很多都需要管理市場。而這些市吏他們大多是軍人出身,習慣用軍隊裏強硬的態度來解決問題。

古代的城管大多隨身攜帶攻擊性武器上崗。

周朝城管隨身攜帶鞭子或者兵器,一旦遇到違法亂紀的小事,也會用武器來震懾。百姓的軟弱讓他們發現這種暴力執法效率最高,所以對於弱小的商販,他們往往選擇用武力快速的解決。

而對於那些有權有勢的貴族,他們也怕惹麻煩上身,所以驅趕的語氣都會温柔一些,甚至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其違法行為忽視不理。

《胥條例》中提及:“執鞭度而巡其前,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襲其不正者。凡有罪者,撻戮而罰之。”

可見古代的城管執法一直都採用這種暴力的形式,古代封建社會所存在的階級層次,也影響着百姓的生活各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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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吏的出現意味着社會的秩序需要調整

之所以會出現城管、市吏這類人羣的需求,就是因為市場上經常會有人違背法律規定,所以需要一羣監管者。

在古代同樣會出現兩類監管難題,商户為了突出自己的攤位或者擴大攤位,都會出現佔道經營和違章建築的問題,雖然多次警告,但是屢禁不止。

古代的城管市吏對此也傷透腦筋,經常散發處罰通知。

哪怕是在盛世唐朝的長安、洛陽一類的大城市,也會出現同樣的問題。不少商户為了擴大自己的店鋪面積,非要在門店的前後左右多搭建一塊偏鋪,很影響其他商户或者行人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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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中宗景龍年間這種情況更是猖獗,朝廷不得不頒佈敕令,發佈了一條最高級別的通知:“兩京市場上各行業,凡自有正鋪者,不得在鋪前再建造偏鋪。”

宋朝將這種佔道經營的行為叫做侵街,並且想出一招,在道路兩旁設立表木標記店鋪範圍。

商人可在表木範圍內正常經營,但是超過表木的部分就屬於違反規定,一旦超過就要被制裁,這對城管來説也工作更方便,只需要查看是否有人超出越界就可以判定。

整改違規商户作業者

北宋宋真宗時期,朝廷曾經下詔開封府,要求全面整改,拆毀都城中所有的違章建築。而其後代繼任者,宋仁宗也做出了同樣的指示,限開封府一個月內,將侵街的官邸民舍全都拆毀。

明清時期,城市發展快速經濟和社會都有很大的發展,商業存在的地方違法佔道的問題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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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首個天津警察廳的成立,馬上發佈了《整頓路政辦法四條》,其中就有在馬路街道兩旁各個商鋪有安設風擋,佔用邊道者一律拆除,鐵鋪、石鋪、木器鋪以及各種洋廣雜貨等鋪,在門前堆積雜物材料,佔用管路者一律清退。

從天津警察廳發佈的內容來看,可以看出清朝這種違法亂紀的現象十分嚴重。從歷朝歷代皇帝對這件事的重視,也能夠看出城市管理中這兩項違法亂紀的現象對城市建設影響重大。

城市管理並非單純依靠暴力就可以解決,古人也深得其理所以想出不少管理的手段。最值得借鑑的就是城管立法而不是單純的依靠暴力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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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行為屢禁不止,歷朝歷代延續整治

唐朝在城管立法上最為成熟,歷代後世多有效仿。

《唐律》記載:“距府十丈無市,商於舍外半丈,監市職治之。”

這點針對攤位的設點有嚴格的規定,攤位要遠離政府公務建築三十米開外,距離民房也要有一點五米的距離,一旦被發現違反者會有嚴厲的懲罰。

《唐律》中記載:“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種植墾食者,笞五十。各令復故。”

《宋刑統》中記載:“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其有穿穴垣牆以出穢污之物於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無罪。主司不禁與同罪。”

一旦有人違反條例,影響了公共衞生被上層領導發現,不但違反者需要受罰,就連市吏也要受到監管不嚴的責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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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明太祖朱元璋以狠治國著稱,《明會典》記載:“凡侵佔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復舊。其穿牆而出污穢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論。”

另外,明代破壞公共建築,不按規定行車,在禁區內擺攤設點、取土作丕、隨地大小便者一律問罪。

違反者會被帶上枷鎖街頭示眾一個月,可見這種懲罰過於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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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關於維持城市的社會秩序,其實歷朝歷代的監管制度都十分嚴格,尤其是在大城市中監管力度更是嚴格。

畢竟哪怕是在盛世大唐,也會有違反規定的人出現,所以説城市的城管在維護城市長治久安上起到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唐律》、《宋刑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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