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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時期的養濟院氏一種什麼樣的存在?是如何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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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各朝各代經常會由茶桶設立一種社會救助機構,明朝也設立了養濟院。你真的瞭解嗎?小編給大家提供詳細的相關內容。

養濟院最早設立於宋朝,朱熹便曾在《晦庵集》中詳細敘述了“江西運司養濟院記”,不過養濟院的擴大和規模化,則是於明朝完成。

洪武年間設立“養濟院”,明朝中後期功能下降

窮苦出身的朱元璋,對於民間百姓疾苦可謂深有體會,因而在稱帝之後,不僅十分關心普通百姓的生存狀況,對於沒有生活保障的孤寡老人和因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窮苦人,生存狀況同樣十分關心,曾多次給中書省提到了鰥寡孤獨的窮人和乞丐問題。

根據《明太祖實錄》的記載,朱元璋於洪武元年(1368年)下詔,“鰥寡孤獨廢疾不能自養者,官爲存恤”,又於洪武五年(1373年)下詔,“天下郡縣立孤老院”,不久後又將孤老院改名爲養濟院,並規定收養對象爲“民之孤獨殘病不能生者”,明朝養濟院機制自此建立,並使養濟院作爲官辦慈善機構在全國予以推廣和普及。

明朝時期的養濟院氏一種什麼樣的存在?是如何管理的

爲了保證該制度的順利推行,同時爲了防止官員貪墨,朱元璋又將其寫入了《大明律》,其中規定,“凡鰥寡孤獨及篤疾之人貧窮無親屬倚依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尅減者,以監守自盜論”,同時要求官員到任後必須查點養濟院的運行情況

到了建文元年(1399年)二月,朱允炆則下詔,“鰥寡孤獨貧不能自存者,歲給米三石,令親戚收養。篤廢殘疾者收養濟院,例支衣糧”。再度明確養濟院收養對象,主要爲篤廢殘疾者,至於鰥寡孤獨貧不能自存的,則交由親戚收養,由朝廷給予一定救助。

在“祖制”的威懾下,明朝皇帝對此不敢予以輕視,因而養濟院迅速在全國各地予以鋪開。至永樂十四年(1416年)四月,已經形成了“天下府州縣俱有惠民藥局、養濟院”,而到弘治十五年(1502),明孝宗朱佑樘更是下令“命延綏鎮等官於延邊各衛設立養濟院、漏澤園各一所”,養濟院由此開始從內地州縣擴展至延邊各衛。

不過,由於明朝中後期朝廷財政的影響,養濟院的建設隨着時間的推移,開始逐漸減少。萬曆年間,朝廷雖不敢違背祖制,但各地卻因財政問題不得不對養濟院的收養名額依據地方財政狀況予以限制,養濟院的功能開始逐漸減弱。

養濟院的數量和規模,總體呈現日趨減少趨勢

洪武年間,明太祖朱元璋雖然下令設立養濟院,也給出了糧食衣物的分配標準,但卻並未規定養濟院的具體規模和各郡縣的養濟院數量。因此,明朝兩百餘年,各郡縣的養濟院規模和數量各不相同,而且規模和數量變化極大。

從以上數據不難看出,明朝的養濟院數量隨着時間推移,總體呈逐漸減少趨勢。不過,在萬曆年間,有些府縣的養濟院數量卻相對增多,可見萬曆年間朝廷對於養濟院的建設相對較爲重視。

而從各地的府志來看,各地的養濟院多爲洪武年間所建,後隨着時間逐漸廢棄,又於萬曆年間重新建設或修葺。例如《袁州縣誌》有載“養濟院邑治西門外一百三十步,洪武五年知縣張仁建,正屋門屋各三間”。又如《惠州府志》有載“養濟院在城西一里,舊在城南,洪武十四年知縣張功建,後廢”。

至於養濟院的規模大小,雖然大部分記載都沒有體現,但從有限的記載來看,各地養濟院的規模各不相同,例如《臨漳縣誌》有載“養濟院在縣治西小街東,東西長十二丈零八尺,南北擴三丈零七尺。正屋五間,南屋三間,西屋五間,北屋三間”。又如《紹興府志》有載“養濟院在鯉魚橋西,宋貢院址也。分東西二院西屬山陰東屬會稽,各房百十間”。

明朝時期的養濟院氏一種什麼樣的存在?是如何管理的 第2張

而從《名臣經濟錄》和《本朝分省人物考》等文獻的記載來看,萬曆年間時,養濟院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在地方官員的履歷中佔據着極爲重要的位置。與此同時,從現有記載來看,萬曆年間的養濟院記載明顯多於其他時期,且萬曆後的養濟院現狀多爲“頃頹”。

如上,養濟院在洪武年間的建設更爲繁盛,建文帝后則逐漸減少,仁宣之後養濟院的頃頹則日趨嚴重,萬曆年間雖然有所回暖,但萬曆之後便基本廢棄,再也難以恢復。同時也說明,明朝養濟院的衰落,主要與統治者的重視程度相關。

養濟院的收養標準和管理狀況

明朝養濟院的運行,在各個歷史時期也是各有不同,主要源於各地官員的重視程度以及各地的經濟狀況。

先說收養標準,雖然明朝養濟院的收養對象主要爲鰥寡孤獨廢疾之人,但也並非所有鰥寡孤獨廢疾之人都能入院,朱元璋早在洪武五年(1373年)就規定“民之孤獨殘病不能自生者許入院”,而洪武十二年(1379年)頒佈的《大明律》則規定“凡鰥寡孤獨及篤疾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者,也就是隻有孤獨殘病實在無法自力更生而又沒有親屬收留的,才能入養濟院。

至於什麼叫“孤獨殘病不能自生者”,《大明律集解附例》《名律例》中明確記載,“廢疾,瞎一目、折一肢之類;篤疾,瞎兩目、折兩肢之類”。

相較於殘疾和孤寡老人,養濟院收養的更多是乞丐,畢竟流竄各地的乞丐嚴重影響着社會的穩定。成化年間,明憲宗曾希望“無問老小男女、有家無家及外來者……盡數收入養濟院”,但很快便發現這根本無法盡數收納在京的乞丐,後明憲宗不得不下令“命府尹收京城乞食者入養濟院,外來者給口糧送還鄉”。

明朝時期的養濟院氏一種什麼樣的存在?是如何管理的 第3張

再說管理狀況,根據史料記載,朝廷會根據收養之人的不同身體、不同年齡等情況,規定了不同的給養標準,從單身一人到一家四口,大人、孩童,不同家庭成員都有不同的米糧資助標準,具體情況如上表。

當然,如果僅憑官府的供給,遍佈天下的養濟院無疑將會成爲朝廷的沉重負擔,因而除了朝廷補助之外,養濟院自身也會有大量土地進行耕種,從而保證養濟院給養的供給穩定。例如《紹興府志》有載“養濟院在鯉魚橋西……後各有園地分畦種蔬。”

與此同時,養濟院的運行情況乃是各級官員的重要考覈標準,根據《國榷》和《明正統宗》等史料的記載,各縣官員每月都要親自到養濟院清點人數,各府官員則一月要進行兩次巡視,且只要漏報一人,就要重責甲長,漏報兩人以上則要追究官吏責任,漏報五人以上,無論官員多麼賢明,在考覈時都會被評爲下等。

綜上所述,明朝的“養濟院”乃是極爲重要的社會福利機構,且相較於前朝來說規模更大、數量更多,這更多是由於朱元璋出身底層的原因,而隨着時間的推移,由於後世皇帝對民間疾苦不太瞭解,對於養濟院的重視程度下降,至明末時基本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