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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春秋戰國齊國開始,鹽專賣制度在中國是如何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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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會的鹽專賣制度,使其成爲封建社會統治階級的財政收入工具,爲其封建統治掠取民衆財富,賺取鉅額利潤。在鹽專賣的實施過程中,統治階級爲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極大地增加了制度執行成本。降低了制度運行效率,減少了鹽專賣淨利潤收入;另一方面,因爲官吏的腐敗,各級官吏賄賂已成風氣,嚴重損害了統治集團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使其執政能力受損,從而危機統治階級自身安全。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從春秋戰國齊國開始,鹽專賣制度在中國是如何發展的?

鹽專賣制度在中國存在歷史十分久長,從春秋戰國齊國開始,幾乎伴隨封建社會整個發展過程。專賣古稱“禁榷”,禁的意思是禁止,榷的意思是獨木橋,禁榷合起來就是自己獨佔,不允許他人涉及經營。具體到鹽專賣制度,它是封建統治階級人爲制訂並設立,由其獨佔食鹽生產和銷售渠道,從中賺取鉅額利潤,增加財政收入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封建社會中那些具有理財意識的士大夫們對此有一個形象的描述,“利出一孔”,它的形象之處就在於只看到利益,卻不去看這利益是如何產生的。統治階級巧妙地借用了鹽所具有的商品外觀形式,掩蓋其掠取民衆財富的實質,因此理清楚鹽專賣制度的經濟特徵和運行規律有着重要的意義。

對鹽專賣問題,國內現有文獻側重於從經濟史的角度整理各個朝代鹽專賣制度具體的實施方案和狀態,較少從經濟特徵和制度變遷的角度進行考察,而在國外可能是由於歷史上缺少與中國鹽專賣類同的經濟現象,相關文獻很是少見。在封建社會經濟的傳統分析框架中,勞動人民對統治階級承擔賦稅和勞役,封建社會統治階級藉此剝削廣大勞動人民,儘管鹽專賣制度在形式上與賦稅制度有很大不同,階級矛盾分析方法仍然爲這一問題指引了方向。

從另一個視角看,根據現代西方國家理論,國家是一種在某個給定地區內對合法使用強制性手段具有壟斷權的制度安排。國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並以此換取稅收。在這一分析模式下,封建國家作爲全社會法律和秩序的提供者,徵收賦稅完全是一件合理的事情,封建統治者是以社會管理者或者說是社會服務提供者的面目出現,公衆是以消費者的面目出現,消費社會管理者提供的社會服務,並根據服務的質量(辦公效率)和價格(賦稅水平)來決定是否消費該服務。

從春秋戰國齊國開始,鹽專賣制度在中國是如何發展的? 第2張

但在鹽專賣制度分析中,這一分析框架變得無能爲力了,因爲它既解釋不了鹽專賣制度發生的起因,也解釋不了鹽專賣制度發展變化的結果。

在鹽專賣制度下,各相關經濟要素髮生了很大變化,重新審視和分析其經濟特徵對於全面正確的把握這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鹽是人類生產和生活的必需品之一,社會需求量大,消費彈性極小。在封建社會大部分生產和生活資料自給自足的情況下,鹽卻不可能自給自足,必須從外界獲得。在中國古代社會,鹽鐵茶酒是少數幾項大宗交易商品,但這些商品在不同時期都曾實行專賣,鹽是其中實行專賣時間最長,範圍最廣,造成經濟影響最大的品種。

在專賣制度下,商品屬性較之於其在自由生產流通條件下的情形發生很大的變化。商品之所以成爲商品有其內在規定性條件,根據政治經濟學的分析,自由買賣和等價交換是商品的內在屬性,也是某一物品成爲商品的必要條件。在鹽專賣制度下,鹽的生產、銷售和定價都由官府組織執行,導致其商品屬性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