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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員在異地任職會分配各種住房嗎?需要自己花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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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是嚴禁官員異地任職時,私自購房的。異地任官,國家提供住房,居住官舍也是一種政治待遇,辦公住家一體化,官多房少,退休離任必須搬出官舍。“官舍”,就是官吏的住所,因爲常與官衙連在一起,如今日之“機關大院”。所以,有時也兼容辦公場所的含義。因其不僅所有權姓“官”,即屬於國家資產,而且,往往還特定屬於某官署,即某一個機關。官員不得添置任何傢俱,供給知縣的傢俱雜用有六十三種二百餘件,縣丞、主簿等有六十種,典史僅十九種。也就是說給你多少傢俱,你就使用多少,私自動用公款添買,就是違反制度。另外,官員調任或退休時,所有傢俱雜用,都要按清單歸還。

異地任官,國家提供住房:自秦漢起,各級官員均由國家任命,無論是各地賢能被徵辟或舉薦到中央當官,或原在京畿居住者被外放到各地當官,大多存在有異地仕宦解決住所的需要。因此,由國家向赴任官員提供住房,也就在秦漢之際逐漸趨向制度化。

《漢書》記載,曹參封爵列侯,食邑平陽,但本人先後在齊國和中央任相,其長安的“相舍後園近吏舍,吏舍日飲歌呼”云云。此“相舍”與“吏舍”,就是相國住宅和吏員宿舍的同義語,當由國家提供。漢高祖劉邦向全國發布《同安輯令》說:“凡爲列侯食邑者,都給印綬佩帶,賜給宏敞的住宅;俸祿達到二千石級別的將吏,就可遷居長安,賜給次一等的住宅。”這當然是開國時期優待功臣的一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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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漢書》卷九十三記載:侍中董賢爲邀漢哀帝寵信,休假日亦不肯回家與老婆團聚,於是哀帝特許董賢的妻子搬進他在宮中的住所,“若吏妻子居官寺舍”。根據這一條史料,可知至遲到西漢後期,官吏家屬可以隨居機關住房(官寺舍),已經是普遍現象了。《太平御覽》引《漢書》稱,光祿大夫魏霸喪妻,其長兄還特意“爲(魏)霸娶妻,送至官舍”。

居住官舍也是一種政治待遇:居住官舍不僅是一項福利,也是一種政治待遇。《事實類苑》記載,北宋名相寇準受政敵迫害,被貶爲衡州司馬。衡州府向來不給這種徒有虛名、實受監管者分配住房,“百姓聞之,競荷瓦木,不督而會,公宇立成”。眼看其在民衆中威望如此之高,政敵又趕快把他遷到雷州,並終於達到令他鬱憤而卒的目的。

蘇軾的弟弟蘇轍也曾被政敵章惇貶到雷州,“不許居官舍,遂僦民屋”。章惇得知後,嚴令州府究治膽敢借房給管制分子居住的民衆。後來章惇也被貶到雷州,碰巧也向這個人求租房子,對方心有餘悸地答覆他:“前蘇公來,章丞相幾破我家,今不可也”。此爲政治鬥爭之激烈在住房問題上的反映。

辦公住家一體化:官舍如此“尊嚴”,在一定程度上與它的位置有關係。自秦漢以來,凡州郡府縣各級地方政府之主要首長和佐貳官員的生活區域,照例都是圈定在各自的衙署即機關大院以內的,俗稱“內衙”或“私宅”等,並用屋宇式的宅門同以大堂爲中心的辦公區域劃出界線。

《溫公詩話》記北宋鮑當任河南府法曹時,河南知府“薛(映)嘗暑月訪其廨舍,(鮑)當方露頂,狼狽入,易服把板而出”。是說像鮑當這種處長一級(曹官)的官員,也有坐落在衙署內的住宅。因爲是私人生活空間,又值盛夏季節,所以沒戴官帽,恐怕還是半赤膊狀態,所以當上司突然來訪時顯得很狼狽。

兩漢時官員多居機關大院,東漢王充《論衡·詰術篇》稱:“府廷之內,吏舍比屬”(漢時“吏”之概念包含“官”義),足見規模之大。《後漢書》記載,趙岐的祖父官任御史,故其“生於御史臺,因字臺卿”,又可知同居的家屬中,甚至包括成年的兒子媳婦。

古代官員在異地任職會分配各種住房嗎?需要自己花錢嗎 第2張

但是,隨着國家中央集權管理職能的日趨完善甚至繁複化,京朝機構及供職人數也在不斷增加。據《文獻通考》提供的統計,漢晉時全國官員總數僅七千人左右,隋朝重新統一後達一萬二千五百七十六人,唐朝更增至一萬八千八百零五人,其中供職京師者就有二千六百二十人。假如仍沿襲兩漢時大包乾的辦法,則不僅“京師百司”之機關用房要發生危機,亦將無法正常發揮衙署的辦公職能,因爲辦公區內除了這二千六百二十員京朝官外,還得加上數倍於此的吏胥、雜役和衛士,以及侍候這一大家子的小丫環老媽子等。

退休離任必須搬出官舍:“屋宇並官所造”,其性質自然是“官舍”了。若從所有制關係上考察,分佈在長安居民區裏的京朝官住宅中,還有不少與之同類的情況,就是皇帝爲表示對大臣關懷,特賜一部分高級官員攜眷入住產業屬國有的宅第,一般情況下又隨居者的調任、貶謫或告老還鄉而收回。《大唐新語》記載,玄宗即位不久,老宰相李日知自請退休,一旦獲准,“及還飾袋,將出居別業”,就是馬上退還官舍,搬進其他房子。

《唐語林》記載,永寧坊有一幢被風水先生稱爲“金盞地”的住宅,先後有王鍔、韓令弘、史憲誠、李載義等許多大臣住過,可知這都是與職務相關的待遇。當然,以“賜第”形式化官爲私的也有。不過,因改朝換代或獲罪受處等原因,亦難保永業。如安祿山得志時,玄宗曾“敕於親仁坊南街造宅堂”,送給他進京朝見時居住。等他垮臺了,房子也就沒收了。

小官員居住官舍的情況也有,盧照鄰《病梨樹賦並序》稱:“癸酉之歲(唐高宗咸亨四年,公元673年),餘臥病於長安光德坊之官舍”;又謂:聽坊內的老居民說,以前鄱陽公主在此住過,名醫孫思邈也在此住過。看來另有入住理由,或者只要交房租便可入住也有可能。《長安志》稱,北街崇仁坊與尚書省選院(即吏部司)靠近,凡參加考選的官員而在“京城無第宅者,多停憩此(坊)”,想來應有官舍供付費居住,於是“晝夜喧呼,燈火不絕”,恰是機關集體宿舍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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傢俱雜用不許擅自添置:住房以外,官吏住所內的一應傢俱雜物亦由機關按入住者的身份提供。以明代淳安縣署爲個案,據《海瑞集·興革條例》載,知縣的傢俱雜用有六十三種二百餘件,縣丞、主簿等有六十種,典史僅十九種。洪武時,黃州府有個同知安貞,因“擅造公宇器用”,被部下吏員向按察司檢舉,按察司又向中央彙報。朱元璋得知後,爲安貞開脫,說是:“房宇器用都是公家的,安貞若另遷他官,一樣也帶不走”。據此可知,給你多少傢俱,你就使用多少,私自動用公款添買,就是違反制度。另外,官員調任或退休時,所有傢俱雜用,都要按清單歸還。

《萍洲可談》述,王安石從出判江寧府任上自請退休,夫人吳氏把官舍裏一張躺習慣的藤牀帶回了家。未幾,“郡吏來索,左右莫敢言”,只好悄悄地向老爺彙報。王安石知道吳夫人“好潔成癖”,自己則以邋遢與她“每不相合”,於是“跣足登牀,偃臥良久。吳[夫人]望見,即命送還”。由此可知,官員搬出公房時不得帶走任何公家用品,也是歷代的規矩,即使貴爲宰相,亦不得違犯。

因爲缺少專項的建築和維修基金,又無完備的物業管理(在京都由各部司務廳兼管,在州縣由工房兼管),所以在多數時態下,機關住房的條件包括有關生活設備,都很差勁,通常總要隔許多年才得大修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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