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裏甲制度 裏甲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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裏甲,明代社會基層組織。城市中的裏又稱坊,近城者則稱廂。每里人戶爲一百一十戶。洪武三年(1370)始在江南個別地區實行。十四年,經戶部尚書範敏倡議,推行於全國城鄉。

簡介

14世紀中期,正值元末明初,中國因爲戰亂,戶籍散失。1368年,中國明朝皇帝朱元璋命令地方長官及總兵收集元政府的戶口版籍,其後更編修黃冊及魚鱗圖冊。而此裏甲制度,最大功能在於分配徭役及按丁納稅等。隨着明代賦役制度的變遷,因戶籍資料造假,虛報失真,該制度於明末漸趨末微。16世紀之明朝內閣首輔張居正則以一條鞭法取代。

裏甲是明州縣統治的基層單位,後轉爲明三大徭役(裏甲、雜泛、均徭)的名稱之一。裏甲之役以戶計,以鄰近的110戶爲1裏,從中推丁多田多的10戶輪流充當里長,餘100戶分10甲,每甲10戶,輪流充當甲首。每年由里長1人率領10甲的甲首應役,稱“當年”。10年輪流一遍,稱“排年”。期滿後,按各戶人丁和田地增減重新編排。若里長有貧困者,在110戶的另選;逃亡的補足。

裏甲制度 裏甲是什麼意思

  裏甲黃冊

 裏甲詞義

一里之中多推丁糧較多的十戶爲里長,其餘百戶分爲十甲,甲設甲首。里長對上級官府負責,管束所屬人戶,統計本里人戶丁產的消長變化,監督人戶生產事宜,調理裏內民刑糾紛,並以丁糧和財產多寡爲序,按賦役黃冊排年應役。初期裏甲不可挪移。正統六年(1511)規定:排年裏長“設有消乏,許於一百十戶推丁多糧多者補充”,如裏內有死亡絕戶,本里又無帶管分析人戶補充,可從鄰里多餘人戶中撥補。如鄰里亦無多餘人戶,准許同人戶至少的裏合併。

以裏甲爲單位編派的徭役稱裏役或甲役,有正役和雜泛差役兩種。裏甲正役是裏甲人戶應當的重要差役。里長和甲首爲十年輪役制。每年由里長一名偕同甲首督率一甲十戶應役,稱“見年”或“當年”。其餘九里長及九甲人戶在此後九年內輪流應役,稱“排年”。

裏甲正役主要項目是:

①徵收稅糧。稅糧包括夏稅和秋糧,分別在夏秋兩季依地畝由裏甲負責催收。若裏甲有逃亡人戶,稅糧照徵,由裏甲賠納。

②辦運上貢物料。《禹貢》有所謂“任土作貢”,歷代沿襲,各地方以其物產上貢。明朝天子玉食,軍國所需等物料皆責之裏甲,科派民間。北方的府、州、縣上貢的比較少,南方,尤其是江南地區比較多。如遇派納的物料非本地所產,裏甲人戶必須出銀購買供辦。

③支應官府的公用,一些地方衙門中的皁隸、禁子、庫子、鬥級等均出自裏甲,官員們的生活用具,學校生員的用項,鄉官的年例禮物、伕役,地方上的鄉飲酒禮費用,送生員赴考的路費,爲進士和節婦建立牌坊,饋送過往官員,支應驛夫鋪陳酒食,甚至刑場上殺人用的木樁石灰,也由民人備辦。至於額外需索,以一科十,中飽私囊,更是到處皆是。而由於里長“放富差貧”,導致徭役嚴重不均。明代中葉後,隨着一條鞭法的實行,裏甲正役逐漸攤入地畝,折銀徵收,僱募應役,裏甲十年應役之法逐步廢棄,裏甲逐漸失去其原來對人民的控制作用。

 裏甲制

簡介

裏甲制度下的裏,依各地情況而不同。有的地方一里包括幾個村落,有的地方一個村落分成幾個裏。因爲中國鄉村環境的差異。再加上各地方言的不同。所以裏的名稱亦隨各地情況而有差異,有不同的稱呼。例如,在北方里常稱爲“社”,在福建也有稱裏爲“社”的特例。有些地方,裏又稱爲“圖”,這也許是黃冊的第一頁上都附有一張圖表的原因。有些地方也稱裏爲“都”,“都”是由宋代的都保而來;本來“都”包括幾個裏,但是福建有些地方卻以“都”代裏。甚至於有些地方的裏亦稱爲“鄙”“隅”“屯”等。

裏甲制度既然是爲了賦役及黃冊的編定而組成的一個以一百一十戶爲單位的裏,裏之下再分爲甲。那麼在組成這種裏甲制時,會不會破壞了自然村落的社會結構呢?目前,從各種史料中都未發現,明太祖爲了組織裏甲制而遷移人民,以求符合一百一十戶爲一里的標準。強迫人民遷徙的現象,在明初時雖有所聞,但這種移民是爲了政治及經濟因素,並不是爲適應裏甲制而實施的。而且強迫移民之事,在洪武十四年裏甲製成立後就不常發生了。華南的基本鄉村組織是村,每村多半在一百一十戶以上,可以組成一個裏或數個裏。比較困難的是北方,因爲北方的村落散居各地,而且每個村落常常不到一百一十戶。雖然如此,也看不到爲了適應一百一十戶的規定,而把人民從此地移到彼地的記載。在北方,爲了組成一個裏,常常把散佈很遠的村落組成一個裏,一個小村落自成一甲或分爲數甲,再由幾個散居各處的甲,組成一里。所以在北方,一里之中常常有幾個甲散居各地。

裏甲之編成並未破壞自然村落的社會結構,也未強迫戶口從此地搬到彼地,以補充一百一十戶的需要。理論上,裏甲的編成建立了一個新的鄉村結構,不管自然鄉村的範圍有多大,都把民戶每十戶組成一甲,十甲組成一里。但是這僅僅是爲了賦稅之徵收、勞役之分配及地方上治安之維持而設立的一種無形的組織。實際上,裏甲制並沒有改變地方自然鄉村的社會結構。上面曾經談到全國各地裏的名稱有不同的稱呼,可以證明裏甲制的設立不得不與地方上的自然環境妥協,進一步更可證明裏甲制並未破壞自然鄉村的社會結構。

裏甲制,是處理每裏賦役的徵收。但是這種功能在裏甲制設立之初並未提及,設立裏甲制的目的,最初僅在幫助地方上的官吏編定黃冊。經過若干時日後,里長及甲首的職責不斷增加,如賦役及勞役稅的徵收,地方治安的維持、徵收上供給祭祀之費用及主持地方上的鄉飲酒禮等等,均由里長及甲首擔任。

裏甲制-實行原因

明朝初期,開國皇帝朱元璋試圖通過推行裏甲制度規範地方社會的權力結構,形成以安分守法的地主富民爲鄉村社區領導層的社會政治秩序。但這一理想化的制度設計很難長期維持下去。

到明代後期,特別是到晚明,在一系列因素——如人口數量的增長和遷移率的提高,鄉村社區成員之間貧富分化程度的加劇,商品經濟發展對鄉村社會的衝擊和影響等等——的綜合作用下,建立在裏甲體制上的原有鄉村社區呈現出明顯的分解趨勢,糧長、里長之類的職役性地方精英的社會地位大幅衰落,鄉村社會的支配權力轉移到紳士、土豪等非職役性地方精英手中。這一現象是晚明社會變遷總體進程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

裏甲制-編制方法

明朝

爲了全面地把握晚明鄉村社會結構與控制機制的種種變化趨勢,有必要首先討論一下作爲明代鄉村統治的基本組織的裏甲制度,以及這一基層組織體系在明代後期日益陷於分解的境況。

明朝建立後,並未立即制定統一的基層組織框架,各地的鄉里組織有的是從元朝延續下來的,也有的是重新組編或創立的。到洪武十四年(1381),朝廷下令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裏甲制度,鄉村社會原有的基層組織基本上都被整合到這個統一的制度框架中。裏甲的編制方法,是每110戶編爲1裏,由丁糧最多的10戶擔任里長,其餘100戶則稱爲甲首。各里中無力承擔差役的鰥寡孤獨人戶,則帶管於110戶之外,稱爲畸零戶。10名里長以10年爲一個週期輪流應役,先後順序根據丁糧多寡預先編排,每年由1名里長率領10名甲首應當差役,並負責“管攝一里之事”。

洪武二十四年(1391)第二次攢造黃冊時,又規定組編裏甲時應維護“都”這種原有的鄉村區劃的完整性。比如一都有600戶,將550戶編爲5裏,剩下的50戶則分派於本都,附各里長名下帶管當差,不許劃撥別都人戶補湊。對於年老、殘疾、10歲以下的幼童、寡婦以及外郡寄莊人戶,則仍編爲畸零戶。這樣,110戶之外的人戶,便區分爲須承擔差役的“帶管戶”和不負擔差役的“畸零戶”兩類,不過許多地方常常將兩者混同爲一體。里長之外,各里還設有里老人之職,負責教化、勸農以及對民間輕微案件的審理。

此外,在南直隸、浙江、湖廣、江西、福建等田賦數額較多的省份,明朝政府還陸續建立了糧長制度。糧長的編派,大致是“以萬石爲率,其中田土多者爲糧長,督其鄉之賦稅”。不久糧長還有了被稱爲“區”的明確的地域管轄範圍,而“區”則是以“都”爲基礎劃分的,根據稅糧數的多少,有的地方是一都設置一區或數區,有的地方則是數都合併爲一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