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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輸法是什麼意思 均輸法和平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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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輸法”是王安石所推行的一種新法。仿桑弘羊、劉晏之法而加以變通,始於熙寧二年 (1069年)。

簡介

其法針對汴京物資需要和東南6路供應嚴重脫節,富商乘機牟利,農民困於租稅的情況,均輸法規定擴大運使職權,使其總握東南9路(江南東西、淮南、兩浙、荊湖南北、福建、廣南)財賦,並主管茶、鹽、酒、礬稅收和坑治、市舶之入。又自內藏庫中撥出500萬貫錢和300萬石米,作爲發運司的糴本。

均輸法是什麼意思 均輸法和平準法

  王安石

沿革

西漢

漢武帝元封元年,桑弘羊針對“諸官各自市(購買),相與爭,物以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的情況,在全國推行均輸法,下令各郡設均輸官,將上貢物品運往缺乏該類貨物的地區出售,然後在適當地區購入京師需求的物資。此法既能解決運費高昂的問題,又可調節物價。更重要的是均輸法舒緩漢武帝晚年的財政危機,桑弘羊對此曾有所讚揚:“山東被災,齊趙大飢,賴均輸之蓄,倉稟之積,戰士以奉,饑民以賑”然而,均輸法卻被批評未能解決物價問題,“輕賈奸吏,收賤以取貴,未見準之平也”。

 唐代

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負責管理、調度從郡國徵收來的租賦財物,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

北宋

北宋神宗熙寧二年七月,爲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均輸法一出,知諫院範純仁請罷均輸法,稱均輸“將籠諸路雜貨,漁奪商人毫末之利”,並批評王安石“欲求近功,忘其舊學。舍堯舜‘知人’‘安民’之道,講五伯富國強兵之術。尚法令則稱商鞅,言財利則背孟軻……異己者指爲不肖,合意者即謂賢能。”蘇東坡反對均輸法,認爲“五百萬緡以予之,此錢一出,恐不可復。縱使其間薄有所獲,而徵商(稅)之額所損必多”,是“虧商稅而取均輸之利”。蘇轍也抨擊均輸法,謂“法術不正,吏緣爲奸,掊克日深,民受其病”不久即辭官而去。

 均輸法詳解

 特徵

理解“均輸法”,最要緊是八個大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不是固定不變地向各地征斂實物賦稅,而主要是在災荒歉收物價高漲的地區折徵錢幣,用錢幣到豐收的地區賤價購買上供物資,此即“徙貴就賤”。

如果有多個地區同時豐收物賤,就到距離較近、交通便利的地區購買,此即“用近易遠”。

於是,均輸法就可以達到“江湖有米則可糴於真,二浙有米則可糴於揚,宿亳有米則可糴於泗,坐視六路之豐歉,間有不登之處,則以錢折斛,發運使得以斡運之。不獨無歲額不足之憂,因以寬民力。萬一運渠旱乾,則近有汴口倉庾”這樣的效果。

與均輸法配套的措施有二:

擴大發運司的職權,撥給發運司專項資金,用於採購,賦予“從便變易蓄買”的權力,並增闢官吏。

建立京師所需與發運司上供的信息溝通體制,讓發運司預先知曉京師庫藏狀況,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安排糴買、稅斂、上供。

“均”與“輸”

均輸法之“均”是改革死板的實物征斂制度,根據年景收成的變化,折錢與購買相結合,依靠市場,舍遠求近,通過購買獲得上供物資。

“徙貴就賤,用近易遠”,既是其根本原則,又是其具體辦法。總的目的是協調供需關係,提高財政收支的效率,撙節購買、運輸等開支,減輕農民負擔,打擊商人“擅輕重斂散之權”操縱市場的兼併行爲,即所謂“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

通觀制置三司條例司奏言全文,可以看出其議論的內容,雖然涵蓋諸路上供的所有物品,但重點則是京師所仰的東南六路的糧食。

改革的出發點,是解決糧食供應問題。改革的途徑,是擴大購買。

均輸法之“輸”並不是運輸,實乃輸納、供應之謂。

宋神宗所言:“《禹貢》納粟納秸,此即均輸之意”,點明瞭均輸法的本義。

均輸法是對東南漕糧供應制度的變革,是屬於政府消費性購買範疇的問題,與漕運制度本身並無多少聯繫。它的着眼點是漕糧,而不是漕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