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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籍法的核心是什麼?隋文帝爲何要採用高熲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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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元581年楊堅建立隋朝,到公元960年趙匡胤滅後周建立北宋,爲隋、唐、五代時期。隋、唐時期是我國封建經濟向上發展和統一國家的重建時期。五代時期則是唐末藩鎮割據的繼續,經濟重心開始向南方轉移。這一時期的統計除五代統計停滯不前外,隋、唐統計處於發展階段,特別是唐代的統計進入了一個全面發展的階段。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輸籍法的核心是什麼?隋文帝爲何要採用高熲的建議?

貌閱

隋代防止逃避賦役戶口的一種措施。隋代爲加強對人民的搜刮,嚴防脫漏戶口、隱瞞年齡和逃避賦役,於開皇五年(公元585年),高祖令州縣貌閱:“閱其貌以驗老小之實”。即檢閱人口的形貌,查覈有無低報年齡及僞報老病的種種情況。並規定戶口不實者,里正、黨長流配遠方;大功(堂兄弟)以下,皆令另立戶籍,以防隱匿。

計搜得壯丁四十四萬三千,人口一百六十四萬餘。大業五年(公元609年)。採用裴蘊建議,再度貌閱。規定戶口有一個不實者,官司解職;凡檢舉得一壯丁者,令被糾之家代輸賦役。計搜得壯丁二十萬三千,人口六十四萬一千五百。

輸籍法

輸籍法即輸籍定樣。隋代制定各戶等級和納稅標準的辦法。尚書左僕射高熲鑑於“人間課輸,雖有定分,年常徵納,除注恆多,長吏肆情(營私舞弊),文帳出沒,復無定籍,難以推校”。乃於開皇五年(公元585年)奏請頒佈輸籍法。隋文帝採用了他的建議,規定每年正月五日縣令派人出查,令百姓五黨(五百家)或三黨(三百家)爲一團,根據定樣標準劃分戶等上下,重新規定徵歲差役與應納稅額,寫成定簿。利用這一手段,蒐括隱藏戶口,以防止人民逃稅或抑制士族、豪強佔有勞動人口,從而增加政府收入,加強中央集權,爲隋代富強奠定了基礎。

府兵在州縣落籍

隋朝改變過去兵民分治、府兵另立戶籍的做法。開皇十年(公元590年),隋文帝命令:“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中央設十二衛大將軍,分統諸府軍隊,總隸屬於皇帝。改革後的府兵及其家屬在州縣落籍,平時從事生產,實行“寓兵於農”,減輕國家軍費開支,府兵的統帥權集中到中央,加強了中央集權。

輸籍法的核心是什麼?隋文帝爲何要採用高熲的建議? 第2張

推行效果

輸籍法的核心是:“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知爲浮客,被強家收大半之賦,爲編氓奉公上,蒙輕減之徵”。也就是說,輸籍法從法律上杜絕了地方官吏營私舞弊現象,使輸籍額及每戶所承擔的情況公開化;輸籍法系“輕稅之法”,農民作爲政府的均田戶較作爲“豪室”的隱戶,所受的剝削程度要輕一些。應該說,高熲的改革抓住了當時問題的關鍵。輸籍法實施後收到了預期的成效,“自是奸無所容矣”,也就是說隱戶和隱瞞歲數的情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輸籍法即輕稅之法的實行,是隋代從政策上對個體小生產農業及其家庭手工業的保證,它保證了政府對賦稅徭役的獲得及對編戶齊民的有效控制。

隋文帝楊堅推行均田制,整頓戶籍。實行“輸籍定樣”在第一個的基礎上確定戶口數,編制“定簿”,以此爲依據來收取賦稅。

開皇三年,清理出陰漏丁男44.3萬人共計164.15萬口。高祖令州縣大索貌閱,戶口不實者,正長遠配,而又開相糾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爲戶頭,以防容隱。於是計帳進四十四萬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口。”

這些舉措防止地方豪強和官僚勾結,營私舞弊。將從豪強手裏依附的人口解放出來,增加了國家的勞動力,調動貧苦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國家掌管的納稅人丁數量大增。

另外還根據宰相高熲的建議,實行了“輸籍之法”。即由國家制定“輸籍定樣”(劃分戶等的標準),發到各州縣,每年正月五日,縣令派人到農村,依定樣劃分戶等,作爲徵調賦稅、力役的依據。由於國家規定的賦稅、力役數量低於豪強地主對佃農的剝削量,許多原來依附豪強地主的農民紛紛脫離地主,向官府申報戶口,納稅服役,成爲國家的編戶。

在大索貌閱的基礎上,隋文帝又接受大臣的建議,實行輸籍定樣。即規定每年正月五日,由縣令集合里正、鄉長、黨長輸籍定樣,決定每戶的徵課。自此以後,賦役根據人口狀況由政府統一決定,地方官吏要在這上面作文章就很困難了。

封建國家和地方豪強之間在對人口的控制方面存在着尖銳的矛盾。隋朝政府積極實行“大索貌閱”和“輸籍定樣”的措施,從豪強士族手中把大批戶口收歸政府控制,打擊了大地主階級的兼併勢力,加強了中央集權國家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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