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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役法什麼意思 募役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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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役法,又稱免役法,於熙寧四年(1071年)頒佈實施。

內容及背景

募役法(免役法)是在宋神宗在位期間的王安石變法中,於熙寧四年(1071年)頒佈的一項法令。

在中國古代自秦朝始,農民每年都要服徭役。

而募役法的頒佈使得原來必須輪流充役的農民可以選擇以交錢代替服徭役。由官府出錢僱人充役。

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礎上制定的。將唐朝的賦役制度“租庸調製”中“調”的限定由每年繳納“絹(或綾、拖)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爲了直接收錢。

此項制度爲王安石變法中財政改革的一項重要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此法令使得原本擁有免役特權的大官僚大地主階級也不得不交錢,這直接觸動了他們的利益。這爲日後王安石變法的失敗埋下了伏筆。

 後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佈全國實施。

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僱人應役。僱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爲“助役錢”。使得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發展,也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熙寧四年(1071年)頒佈實施。

募役法(免役法)規定:

由州、縣官府出錢僱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僱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

募役法(免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使很多農民免除勞役,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募役法什麼意思 募役法的內容

  王安石變法

史書記載

志第一三十 食貨上五(役法上)

役法役出於民,州縣皆有常數。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

建隆中,詔文武官、內諸司、臺省、寺監、諸軍、諸使,不得佔州縣課役戶,州縣不得役道路居民爲遞夫。後又詔諸州職官不得私佔役戶供課。京西轉運使程能請定諸州戶爲九等,著於籍,上四等量輕重給役,餘五等免之,後有貧富,隨時升降。詔加裁定。淳化五年,始令諸縣以第一等戶爲里正,第二等戶爲戶長,勿冒名以給役。自餘衆役,多調廂軍。大中祥符五年,提點刑獄府界段惟幾發中牟縣夫二百修馬監倉。羣牧制置使代以廄卒,因下詔禁之。惟詔令有大興作而後調丁夫。然役有輕重勞佚之不齊,人有貧富強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奸僞滋生。命官、形勢佔田無限,皆得復役,衙前將吏得免里正、戶長;而應役之戶,困於繁數,僞爲券售田於形勢之家,假佃戶之名,以避徭役。乾興初,始立限田法,形勢敢挾他戶田者聽人告,子所挾田三之一。

“更賦”的“更”我想是針對於秦朝的重稅和徭役的繁重而言;爲了穩定住時局,漢朝採取了休養生息的政策,免除了一定的的徭役和賦稅;經過文景之治,又將田租先後降到十五稅一和二十稅一;但農民必須服徭役和兵役,並且還要交人頭稅,即算賦和口賦。

發展到唐朝,最大的不一樣應該就是免去了服兵役農民的賦稅;同時府兵、募兵制還給衣食,更加能穩定住軍心。

而租庸調最大的特點就是:可以納絹或布來代服徭役。

宋朝和唐朝有些細微的不同,宋朝王安石的募役法,這時候是開口要錢了,不服兵役可以,你出錢,國家幫你請人服兵役。這樣可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減輕農民的一點負擔。

其實如果我回答,根本沒有什麼不同;都是統治階級盤剝百姓,穩定政權的花樣。但花樣不斷翻新。

如果說最大的區別,我想就應該是在賦稅這塊,漢代太狠了,雖然比秦好了點,但服了兵役還要上稅。唐比較能創新,可以以絹代役,到了宋朝就伸手要錢了。

 評價

梁啓超對王安石變法中募役法(免役法)的評價:

“募役法,是對當時實行的差役制度的改革。改變當時最害民的差役法制,實行募役制,讓百姓交一些請人服役的錢作爲招募差役的資本,這近似於一種人身稅,而它的辦法和當今文明國家的所得稅很類似。這是王安石救時惠民的第一好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