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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等爵制度 二十等爵制的思想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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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等爵,是中國古代的一種重要爵位制度,自秦國商鞅變法時設置,到了西漢時中下層爵位的性質由軍功爵轉化爲普通的吏民爵,北宋以後徹底消失。

該爵制設置自秦國商鞅變法,以賞軍功,共分二十級:一級公士,二上造,三簪嫋,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

徹侯以一縣爲食邑,並得以自置吏於封地;關內侯有食邑、封戶,只能衣租食稅而已;大庶長以下十八等,皆有歲俸。臨戰,斬敵首一級(顆),即賜爵一級。秦朝、漢朝沿用此制。

二十等爵制度 二十等爵制的思想流派

  二十等爵制度制定者:商鞅

授予標準

商鞅規定:秦國的士兵只要斬獲敵人‘甲士’(敵軍的軍官)一個首級,就可以獲得一級爵位(公士)、田一頃。宅一處和僕人一個。斬殺的首級越多,獲得的爵位就越高。證據是敵人的人頭。就是說在戰後,把敵人的人頭砍下來,帶回軍營,作爲證據。

如果一個士兵在戰場上斬獲兩個敵人‘甲士’首級,他做囚犯的父母就可以立即釋放。如果他的妻子是奴隸,也可以轉爲平民。殺敵人五個‘甲士’可擁有五戶人的僕人。打一次勝仗,小官升一級。大官升三級。

懲處

主要是貶職,奪祿,降職。表現不好的,還有失職行爲的官吏。國家降低其爵位。消減部分(所有)俸祿。降低職務。

待遇

在軍中,爵位高低不同,每頓吃的飯菜甚至都不一樣。軍功爵是可以傳子的。如果父親戰死疆場,他的功勞可以記在兒子頭上。當爵位到達五大夫可衣食300戶的租稅,如果軍功傑出可衣食600戶的。可以養士(自己的家臣與武士)。

二十等爵制度 二十等爵制的思想流派 第2張

  古代爵位制

俸祿是以實物的形式向各級官吏發放的,主要是粟米。可兌換布匹。還有的時候,國君會發給一些官吏錢幣,黃金,但數量少,不屬於正常俸祿。秦國以年爲單位發放俸祿,叫歲俸。粟米的記量單位是‘石’。秦1石=30.75公斤。

爵制沿革

一般認爲,二十等爵起設自秦國的商鞅變法,以賞軍功,共設二十級,每一級都有相應的經濟待遇。臨戰,斬敵首一級,則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秦始皇時,改徹侯爲列侯,內侯爲倫侯,西漢時改回舊稱。據高敏,《秦漢史論集》中《秦的賜爵制度試探》,“中更”、“右更”出現於商鞅死後,“關內侯”出現於統一之前,“大上造”則出現在統一後。無爵者則稱爲“士伍”,二十等爵以賞軍功爲主,但也有例外,如《史記·秦始皇本紀》載:遷北河榆中三萬家,拜爵一級。

西漢時,另增設王爵。初,王爵有功臣得之者,高祖時誅伐殆盡。此後,王爵僅皇族可得。早期的諸侯王國大者列郡數十,小的也有數郡,皆由諸侯王自治其國,漢廷僅爲之置太傅而已,其餘丞相、內史、中尉、御史大夫之類皆王自置。經過七國之亂和漢武帝下推恩令、漢成帝綏和元年改制,諸王僅得食本國租稅,不得預國政。盡廢內史、御史大夫、郎中令、廷尉、宗正、太僕等與漢朝設置相同的官稱,改丞相爲相,治事如郡太守,令中尉治事如郡都尉。自此,王國與列郡無異。東漢王國制度與西漢後期一致,國與郡等,唯改太守爲相、都尉爲中尉,另置傅領王府事。

西漢初大封功臣,受封列侯(避漢武帝劉徹諱,改徹侯爲列侯)者一百四十三。列侯封地稱國。侯國大者數萬戶、小者五百戶。侯國置國相如縣令,受命於所在郡守。列侯自置家丞、庶子、門大夫、洗馬、行人等官治府事。列侯居京師則主爵中尉領之,就國則郡太守時時巡察之。東漢侯制與西漢無別,唯侯國較小,大者不過四縣、小者有僅食一亭者,東漢末年,曹操在列侯、關內侯下置名號侯十八級,關中侯十七級,關外侯十六級,五大夫侯十五級,以當時蜀、吳兩國所轄邑名封之,受爵者無從收取租稅,開後世虛封先河。

湖北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的公元前186年《田律》和《戶律》,受田數額爲:關內侯95頃(每頃100畝),大庶長90頃,駟車庶長88頃,大上造86頃,少上造84頃,右更82頃,中更80頃,左更78頃,右庶長76頃,左庶長74頃,五大夫25頃,公乘20頃,公大夫9頃,官大夫7頃,大夫5頃,不更4頃,簪嫋3頃,上造2頃,公士1頃半(150畝),公卒、士伍、庶人都是1頃,作爲罪犯賤民的司寇、隱官都是50畝。

二十等爵制度 二十等爵制的思想流派 第3張

  二十等爵具體內容

宅地的標準是以30步見方的土地爲一“宅”,徹侯可以得到105宅,關內侯95宅,大庶長90宅,駟車庶長88宅,大上造86宅,少上造84宅,右更82宅,中更80宅,左更78宅,右庶長76宅,左庶長74宅,五大夫25宅,公乘20宅,公大夫9宅,官大夫7宅,大夫5宅,不更4宅,簪嫋3宅,上造2宅,公士1宅半,作爲平民的公卒、士伍、庶人每戶1宅,司寇、隱官半宅。

漢武帝時,爲籌措戰費,令賣二十等爵(關內侯以下),致使二十等爵爲人所輕。於是爲將士立功者另設武功爵十一等(一級造士,二級閒輿衛,三級良士,四級元戎士,五級官首,六級秉鐸,七級千夫,八級樂卿,九級執戎,十級政戾庶長,十一級軍衛),後亦賣之。

魏晉南朝

魏晉南朝承襲二十等爵制,皇帝經常對百姓進行賜爵。魏元帝鹹熙元年(264年),設置五等爵,位於王爵之下,二十等爵之上。

北朝到宋

北魏孝文帝推行孝文漢化改革,在華北恢復了對百姓的賜爵制度。北魏以後,賜爵制度漸衰,唐朝時已稱之爲“古爵”,北宋以後徹底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