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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漢代女性支配支配家庭財產的權利,當時的社會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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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漢朝很感興趣的小夥伴們,小編帶來詳細的文章供大家參考。

在我們現在看來,一家之中原本握有財產大權的人過世之後,他的財產由誰來集成,要看法律規定或者他的遺囑,那麼,你有沒有想過,在我國古代,也曾有這樣一種繼承財產的權利。一家中的男性戶主死後,他的財產應由誰來繼承?也許會有人認爲第一選擇是他的兒子。真是這樣嗎?我們一起來看看,漢代有關這樣的規定。

探索漢代女性支配支配家庭財產的權利,當時的社會是怎麼規定的?

婦女財產權折射着婦女家庭、社會地位的變化。漢代婦女不但具有家庭財產的繼承權,而且隨着年齡的增長,法律還賦予其支配家庭財產分配的權力,而這一權力的獲得與其社會身份的轉變關係密切。

1、爲人女、爲人妻

在漢代,繼承分財產繼承與身份繼承,無論是哪種繼承,所帶來的至少是財產所有與支配權的獲得。漢代法律支持婦女的財產繼承權。在漢代,女性有一定的身份繼承權,體現在婦女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立戶成爲女戶主。正如某些學者指出的,漢代女性能夠單獨立戶一般有以下三種情況

其一,寡爲戶後。張家山漢簡《置後律》載,戶主因公殉職,妻子處於第七繼承序列。張家山漢簡《置後律》379-380 則載,戶主死亡,妻子處於第四繼承序列。

王彥輝先生認爲:“出現這種明顯差別的原因無非體現了漢代繼承製度以直系血緣關係爲核心的原則,即法律制定者充分考慮到了不同類型家庭置後時,在保證財不出戶的前提下如何處理好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的問題。”無論哪種情況,總之寡婦有戶主繼承權。

探索漢代女性支配支配家庭財產的權利,當時的社會是怎麼規定的? 第2張

寡爲戶的另一種情況是丈夫死後,如果寡妻沒有代戶資格,可以分戶析產。張家山漢簡《置後律》386 簡對此有明文規定:“其(指寡妻)不當爲戶後,而欲爲戶以受殺田宅,許以庶人予田宅。”即丈夫去世後,妻子有權另立戶籍分割家庭財產。

二是女爲戶後。正如王彥輝先生所指出的:“按照漢代財產繼承法,女兒無論出嫁與否,在特定條件下都有資格爲戶後繼承家庭財產,區別僅僅表現在代戶的先後順序上。”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提到:“毋妻以子女爲後。”這些法律規定都揭示出漢代女爲戶後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三是贅婚家庭妻爲戶主由賈誼所言的“故秦人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可以看出秦代有出子爲贅婿的習俗。《漢書·地理志》也記載淮南一帶流行“贅子”習俗。由此可以推知漢代贅婚家庭還是存在的。由於漢代贅婿地位十分低下,法律爲了保證財不出戶,規定贅婿不能代爲戶主,而由妻爲戶後。

婦女不但可以繼承戶主身份,而且一定條件下還可以繼承財產。東漢靈帝時期(168—189 年)的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中,就反映了女性家庭財產繼承的情況。

簡文大意是說男子李建告官說:精宗有餘財,田八石種,由於精宗沒有兒子,只有女兒 ,所以他的田八石由女兒 繼承,後來 繼承來的田八石被他人所奪取, 的兒子將此事告到官府。這個簡文說明在一個沒有男性繼承人的家庭中,女兒可以繼承田產。

總之,在家庭財產繼承中,漢代法律支持女性的戶主和財產繼承權。女性無論是在室女,還是已嫁爲人妻,都有權繼承家庭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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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爲人母”後的財產管理與支配權

如果說,在財產繼承原則中,婦女的家庭角色身份變化沒有決定性的影響,那麼在家庭財產的管理與支配權則與其身份變化聯繫密切。當一個女人扮演“母親”這個人生角色時,她便有了對其子的家庭財產管理支配權。如孝文竇皇后“遺詔盡以東宮金錢財物賜長公主嫖”。

更爲典型事例即《先令券書》所載先後嫁過三次,最後還是守寡的老嫗朱凌。這宗家庭財產分割案例完全是在老嫗朱凌的掌握下完成的,老嫗朱凌在遺囑條款的制定上扮演了主要角色。從老嫗在券書中有那麼大的發言權,在此後的遺囑執行過程中又發揮那麼大的作用可以看出,漢代女性對遺產的分配還享有一定的決斷權。

東漢靈帝光和元年(178)建的“金廣延母徐氏紀產碑”也反映了這一事實,此例中的徐氏也是寡居,並掌管家庭財產的分配大權。由此可見,當一個家庭中的丈夫已故的情況下,作爲母親的女性則取代父親的家長地位,獲得家庭財產的支配大權。

這一點可以看作是對“夫死從子”說的現實否定。正如黃嫣梨所分析的:寡母的財產權“可視爲在儒家‘孝’的特殊文化邏輯下,排除了或削弱了‘男尊女卑’的一般文化原則。”高世喻也曾指出:“‘從子’作爲‘三從’之一,只是一種規範女性總體地位的大原則,而尊母則是實際貫徹始終的統治觀念與普遍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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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婦女財產支配權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儒家思想觀念僅僅是一種理想預設,而非現實生活本身。

以上分析啓發我們動態地看待女性的家庭財產權力與社會地位的變化。但不可否認的是女性的財產權無疑居於同輩男性之後,就此而言,這無疑是漢代法律對“男尊女卑”觀念的維護。從而說明,漢代法律規範中的性別秩序仍然以血緣倫理與宗法原則爲價值核心。毫無疑問,漢代女人在一定條件下的財產權,爲其現實生活帶來了一定保障。

《先令券書》中的嫗通過利用她的特權,重新分配家庭財產,從而保證了子孫們對她權威地位的認可和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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