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史語錄 > 青苗法是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什麼問題?

青苗法是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什麼問題?

來源:歷史百科網    閱讀: 3.08K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是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佈施行。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青苗法是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什麼問題?

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倉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爲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改善北宋“積貧”的現象。

事實上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後於元豐八年(1085)神宗去世後廢止。

青苗法的內容

1、貸還規定:在每年春耕和夏種時“以諸路常平、廣惠倉錢穀依陝西青苗例,預借之,出息二分,隨夏秋稅輸納。如遇災份、許展至豐熟日納”。

2、貸借方法和數目

(1)五戶以上組成一保,約定所貸錢幣,由耆戶長根據每戶的物力進行“識認”。每戶貸借再少不能少於一貫。

(2)不願貸者,不能強迫借貸。其中有的願以貸借穀物的,即以按照時價,計成錢數支給。

青苗法是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什麼問題? 第2張

(3)客戶願貸者要與主戶合保,量所保主戶物力多少交借。

(4)如支與鄉村人戶有剩餘的話,“亦按照土法,表與坊郭有物業可抵擋的市民”。

(5)按戶等借貸:“第五等及客戶毋得過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餘錢”。從上述兩個規定,可見其特點是:“以貨幣貸還代替舊的實物貸還”,但有弊病存在。

青苗法的利弊

一、青苗法的利

從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張推行青苗法最初的動機是“富民”、“強兵”。希望通過青苗法的施行使得政府在不動搖官僚體制的情況下,避開冗官現象,通過“理財”,在財政上的“開源”來解決現實中“積貧”困境,並同時改善民戶生活,使其避免受兼併之家高利貸的盤剝,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最後通過使國、民都富裕後,達到“強兵”的目的。

從客觀效果看,青苗法一方面給宋朝政府帶來了巨大的收入,對其“富國”、“強兵”有着重要意義,並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農民。

青苗法是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什麼問題? 第3張

二、青苗法的弊

首先利息並不低。王安石定的標準,是年息二分,即貸款一萬,借期一年,利息二千。這其實已經很高了,而各地還要加碼。

地方上的具體做法是,春季發放一次貸款,半年後就收回,取利二分。秋季又發放一次貸款,半年後又收回,再取利二分。結果,貸款一萬,借期一年,利息四千。原本應該充分考慮農民利益的低息貸款,變成了一種官府壟斷的高利貸。而且,由於執行不一,有些地方利息還要高。

利息高不說,手續還麻煩。過去,農民向富戶貸款,雙方講好價錢即可成交。後來向官府貸款,先要申請,後要審批。道道手續,都要給胥吏衙役交“好處費”。每過一道程序,就被貪官污吏敲詐勒索從中盤剝一回。

更可怕的是,爲了推行新政,王安石給全國各地都下達了貸款指標,規定各州各縣每年必須貸出多少。這樣一來,地方官就更是硬性攤派了。當然,層層攤派的同時,還照例有層層加碼。於是,不但貧下中農,就連富裕中農和富農、地主,也得“奉旨貸款”。

結果,老百姓增加了負擔,地方官增加了收入。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源自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