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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青苗法?王安石變法的初衷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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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爲大家帶來了一篇關於青苗法的文章,歡迎閱讀哦~

青苗法,又叫“常平新法”,是北宋王安石變法的主要措施之一,在熙寧二年(即1069年)頒佈施行。主要是改變原有制度的做法,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改善了當時 “積貧”的現象。然而青苗法在實施過程受到各方面因素影響,沒有發揮預期效果,後於元豐八年即1085年被取消。

什麼是青苗法?王安石變法的初衷是什麼

宋神宗時期,民間高利貸極度猖獗,而且當時連年饑荒,百姓民不聊生。普通老百姓以種田爲生的,本來過得很是緊張,而且當時連年饑荒,百姓民不聊生,收成難以保證,甚至連春天下地的種子都沒有,地主等權貴有存糧,農民萬般無奈地從中借糧,利息往往是本金的兩三倍,以致造成許多貧困人口破產。這樣滾雪球一般造成富的越富,窮的越窮,嚴重影響社會安全,危害北宋皇朝統治。因此推行青苗法,以此實現國家與農民雙贏局面。

青苗法規定:農民可在每年夏收和秋收之前,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青苗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收穫了再附帶一部分利息償還官府。具體操作規則是,以常平、廣惠倉的一千五百萬石糧食爲本金,農民向官府糧倉借貸時,以十戶作爲擔保,十戶中必須有上等戶三戶,以他們私人財產做抵押。每年正月三十借貸夏天青苗款,五月三十日以前借貸秋天青苗款,夏天青苗款必須在五月底之前還清,秋天青苗款必須在十月底之前還清,每期利息百分之二十。假如出現自然災害,可以遲交乃至減免利息,只需歸還本金。

什麼是青苗法?王安石變法的初衷是什麼 第2張

爲了推行青苗法,王安石已在他出任鄞縣長官時就已進行試點推廣,效果極佳。及後陝西轉運使李參以及京東轉運使王廣淵又在本地區開展試點,成效顯著。在正式頒佈實施青苗法前,王安石又先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再進行試點,鞏固成果,改善問題後正式向全國推廣。他還在青苗法實施的條款特別加上了“禁抑配”這一條,以杜絕地方政府強行攤派貸款。

首先青苗法初步促進了農業生產。青苗法中對興修水利有優待條款使北宋興建農田水利走向一個高峯,實行後數年內全國興修大小水利工程超過一萬個,可以灌溉農田三千多萬畝,

其次青苗法又爲北宋皇朝帶來豐厚的財政收入。青苗錢收取20%的利息,還可以實物歸還,但利息一項收入每年就多達接近三百萬貫錢

一方面擔保制度不合理。十戶聯保,七戶貧困戶,三戶上等戶,貧困戶屬於高信用風險人羣,他們朝不保夕,耕種效率和成效極低。這樣一來就把風險全部轉嫁到上等戶身上,而上等戶本身就無需借貸就能自給自足。地方官府爲了完成任務,不惜強行命令上等戶爲貧困戶擔保。導致很多上等戶由富返貧。

什麼是青苗法?王安石變法的初衷是什麼 第3張

另一方面政府的本金不夠。政府只有一千五百萬本金運轉,況且還要有保底措施,只能貸出一千萬,一旦出現百姓不能按時歸還本息,就會影響下一次放貸。爲了維護制度能夠正常運轉,各級政府只能強行催繳,貧困戶無力繳納的話只能賣兒賣女,爲奴爲婢。最終導致很多農民流離失所,出現嚴重的難民問題。王安石的學生鄭俠看到此情景,還特意作了一幅《流民圖》。

最嚴重的是,很多地方官員在執行青苗法時,把它當成了牟利的工具,很多人擅自把利息上調數倍,強行下發借貸指標,迫使沒有借貸需求的農民借款,以此取得暴利。

王安石出臺的青苗法是一個有益的嘗試,,它的思想超前,在今天看來也有重要借鑑意義。如果能實行成功,確實能解決北宋皇朝當時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然而,他的新法嚴重損害了統治階級的利益,受到各級官僚的抵制,落實下來全部“變味”了,根本上是與當時社會政治制度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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